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774771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docx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1

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

(1)

  一、意大利法人犯罪的立法动因与概况

  在意大利,法人不能犯罪作为一种基本观念,深深根植于其司法文化和集体意识之中。

传统学说确立了刑事归责性只适用于个人的原则。

意大利不存在法人刑事责任的原理,也有其宪法上的明确依据。

根据意大利宪法第2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是个人性的,只有自然人才能为刑事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然而,这种传统的刑事责任体制受到以下两方面情况的影响:

其一,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意大利同样面临着严重的法人犯罪问题。

最近的例子是意大利帕尔马公司。

作为意大利的第八大工业集团,该公司在长达13年的时间内伪造收入报告,亏损数十亿美元,而其所宣称的银行账户上的资产其实并不存在。

当这一事实被披露后,这位曾占意大利GDP8%的乳制品巨人终于在XX年底垮掉。

[1]其二,意大利应当承担的规制法人犯罪的国际义务。

首先,意大利属于经合组织成员国,而该组织最早于1997年就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依照其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立法人对外国公职人员进行贿赂的责任;同时,经合组织还通过该公约的后续履约监督机制,严格评估并敦促各成员国履行公约义务;其次,意大利属于欧盟成员国,在欧盟这一框架下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法人参与相关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意大利立法机关于XX年6月8日颁布法律即第231号法令,首次规定了法人刑事责任的一般模式,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由此得以正式确立。

  意大利立法机关认为,因新设的法人犯罪制度与传统的刑事责任模式相去甚远,如规定过多的犯罪种类,将会给众多公司的调整适应带来很大问题。

出于这种实际考虑,第231号法令中将法人责任限制在比较少的犯罪行为上,只规定了少数几种法人犯罪,包括腐败、盗窃以及诈骗国家财产等,并决定待众多公司在建立法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方面获得一定经验之后,再行扩充相关的法人犯罪种类。

XX年3月,意大利政府通过颁布另一项法令,将上述扩充计划变为现实,从而法人犯罪的种类从对国家财产的犯罪扩大至受害人为私人的类似犯罪上。

[3]

 

  二、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的主要内容  

  意大利刑法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人犯罪的主体类型

  根据意大利第231号法令的规定,刑事责任可以适用于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实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4]也就是说,该法令不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也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不适用于公共机构或者非营利性公司。

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是依赖于政府资金的,而私人公司很显然并非如此。

并且这些公共机构和准公共机构不像营利性公司那样具有灵活性,例如,后者可以通过提高其产品价格筹措资金,从而提升安全度或者保护自身不受违法行为侵害。

因此,公立学校、公立大学和公立医院,同本国政府组织如政府部门、议会、地方和市政机关一样,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5]

  还应注意的是,根据该法令规定,总部设在意大利的公司可因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在意大利被提起诉讼,但是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已经在先开始诉讼程序的除外。

   

  

(二)法人犯罪的归责条件与责任抗辩  

   

  意大利第231号法令创设了两种类型的法人责任。

[6]第一种责任形式,是由公司“首脑”犯罪而认定的,属于一种间接责任,这与根据“同一视”原理所认定的结果并无不同。

第二种责任形式,也是更为基本的责任形式,是基于法人机构的疏忽,没有考虑到业已发生的行为的可能性,也没有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该种责任形式是以组织的过错行为为基础的。

这两种责任形式都可以通过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审慎而进行抗辩,但是如何确定合理审慎则根据具体的责任形式而有所不同。

  1.归责条件

  根据意大利第231号法令的规定,法人因犯罪承担责任必须具备“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前者是指法人机构的成员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法人应具备犯罪意图、疏忽或者更为一般的讲,法人因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应受责难性”。

  首先,在客观要素方面,法令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法人“首脑”,董事或者经理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

立法机关并未详尽列举所有相关的领导职位,而是提出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调整以适应法人被告的个别情形。

因此,公司可能因掌握多数股份的股东以及即使没有正式的领导职位然而却对法人决策具有影响力的股东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公司为其下属人员(非任决策职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只要该犯罪行为源于法人政策或者公司方的结构性疏忽。

根据该法令第8条的规定,尽管没有必要确认犯罪行为的实际犯罪人或者表明他/她如果被指控实际上会被定罪,但法定的个人犯罪必须被证实。

  其次,不论公司的刑事责任是基于公司首脑还是公司下属成员的犯罪行为而产生,都必须符合公司方面主观要素的要求。

据此,控方必须证实犯罪行为是法人政策的表现或者是基于公司内部结构性疏忽而产生的,无论责任是否以领导还是普通职员的行为为前提,但是行为人的目的均在于为公司利益或者为了增加公司的利益。

据此,如果行为人出于自身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而实施规定犯罪行为的,公司则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何构成结构性疏忽,则根据犯罪行为是由公司的首脑或者董事,还是公司下属成员而有所不同。

但在任何一种情形下,公司都应当确立考虑到犯罪行为实施风险的指导方针和管理体制。

如果尚未确立,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结构性的疏忽,并且管理体制还应当具体并且适应具体的风险,公司仅仅建立起笼统的管理体制是远远不够的。

[7]首先,公司应当识别有发生犯罪行为风险的活动领域。

风险的性质在公司不同的经营领域可能也会不同,公司应当指明各该领域;第二,公司应当制定指导原则,以便管理人员作出公司决策时可以遵守(例如从公共经费中拨款的指导原则和程序),包括旨在降低刑事犯罪活动风险的对于财务支出的指导原则(例如如何付款和透明交易的指导原则);最后,公司有责任保证管理机构全面了解公司的活动和管理。

这些要求指导公司设置应当具备的“程序”或者“机构”以及如何达到该目的。

  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合格的管理体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确定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业务活动范围;

  ·预见旨在对应当预防的犯罪指导公司做出决定并付诸实施的具体草案;

  ·提供防止犯罪行为发生的公司财务资源的管理方式;

  ·创设义务/责任使监督机构实施和运行上述方案;

  ·采用适当的纪律制度惩罚违规人员。

[8]

  2.责任抗辩

  公司管理体制足以免除其责任的证明责任由公司来承担。

  首先,在法人首脑、董事和经理们犯罪的情况下,该法令将通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如果公司能证明有效并且适当的管理体制业已确立,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的首脑或者类似的人员为犯罪行为,就推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通常公司首脑代表公司并且首脑和公司的“意图”可能会一致。

如果该推定有错误,那么就应由公司来加以证明。

  具体而言,根据第6条,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确立旨在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管理体制并且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行,公司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公司为此应当证明以下情况:

  ·董事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制定并且有效实施适当的防止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组织性和管理性方案;

  ·该方案的监督和更新业已分配给具有实施管理自主权的机构;

  ·犯罪行为人故意试图规避现存的组织性或者经营性管理;

  ·第二项列举的机构没有监督不力的情形。

[9]

  合理审慎辩护的本质在由公司所属成员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则迥然不同。

根据法令第7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立法机关没有将通常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点至关重要。

控方应当证明公司方面疏忽达到必要的程度。

当然,该体制之必要组成部分不必要同公司首脑犯罪的案件所要求的那样严格。

第7条仅仅要求对该体制的定期审查以及当实践或者研究发现该体制的缺陷或者是公司发生结构或者活动的变动时予以适当的变化。

[10]

   

  (三)制裁措施

   

  该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包括罚金、禁令、没收和公布判决内容。

  该法对法人适用的制裁措施主要为罚金,最高额可达150万欧元,另外对于大多数严重案件而言,还可对法人适用禁止性制裁,包括暂停或者撤回授权、许可或者用于实施犯罪的减让文据;禁止与公共行政部门订立除履行公共服务外的协议;拒绝给予便利、资助、捐献和补助,包括已经授予的部分,禁止发布广告等[11],如果上述措施仍不足以惩罚法人,还可以禁止其从事商业活动。

  同时,法院必须判令没收犯罪的收益和价值。

如不可能没收上述财产,法院可以没收与其同等价值的金钱、物资或者其他财产。

   

  三、埃尼尔电力公司案:

一次不成功的司法尝试

    

  意大利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国,其实施法人犯罪制度的情况受到经合组织的严格审查。

经合组织对意大利第二阶段的审查报告详细引述了根据第231号法令而启动的埃尼尔电力公司案。

    埃尼尔电力公司专攻电力生产与传输,意大利政府实际上控制着该公司:

政府拥有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68%的股份,而国家电力公司则拥有埃尼尔电力公司100%的股份。

从1999年起,埃尼尔电力公司获得了三份合同,分别在阿联酋、阿曼和卡塔尔的建设发电与海水淡化厂。

工程总价值超过10亿欧元。

中东的一名咨询人员帮助埃尼尔电力公司获得了合同。

获得合同后,埃尼尔电力公司转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电力行业的其他公司,如德国西门子公司同意为部分工程提供气体涡轮设备,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则同意提供锅炉设备。

在XX年9月至XX年1月这段期间,埃尼尔电力公司的两名内部审计员发现存在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不正常之处:

用于支付给中东咨询人员费用(总额超过600万美元)的相当大一部分被其秘密转入埃尼尔公司两名高级职员的外国银行账户。

除此之外,一些工程分包商(如阿尔斯通和西门子)也将超过600万欧元的金额汇入埃尼尔电力公司这两名高级职员的外国银行账户,似乎是为保证获得分包合同而支付的贿赂。

接到控告后,意大利当局启动调查程序。

埃尼尔电力公司的两名职员最后被控共谋挪用和共谋向分包商索取非法支付。

由于该公司为意大利政府所控制,该两名职员被认定具有意大利公职人员的身份。

他们也被以接受分包商支付的国内被动贿赂的罪名(domesticpassivebribery)而遭到起诉。

XX年6月5日,米兰普通法院将两名被告还押候审。

另外,根据XX年第231号法令,西门子公司和阿尔斯通公司被控为获得分包合同而向两名职员行贿而涉嫌贿赂意大利官员罪(briberyofItalianofficials)。

XX年4月27日和5月5日,米兰普通法院(OrdinaryCourt)发布禁令,作为预防措施,禁止西门子公司向意大利公共行政部门出售气体涡轮设备,期限为一年。

除上述犯罪以外,埃尼尔电力公司的这两名高级职员也被调查是否犯有国外贿赂罪(foreignbribery)。

两名被告被指为使埃尼尔电力公司得到合同而向阿联酋、阿曼和卡塔尔官员行贿。

根据所掌握的材料看,贿赂是通过中东的一名咨询员进行的,这两名职员与相关官员并未发生直接联系。

该法院在其还押令中称:

(作者: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