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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消防专项规划

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完善兰考县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兰考县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兰考县消防专项规划(2015-2030)》(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内容

本次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县域消防规划、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布局规划、消防通道规划、消防通信及消防指挥系统规划、消防供水规划、消防供电规划及社会救援等。

第三条规划依据

1、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6)《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8)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6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52号)

(9)《河南省消防条例》(修改)

(10)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61号)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2)《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2、技术规范

(1)《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3)《乡镇消防队标准》(公安标准2012年)

(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相关规划

(1)河南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2)《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3)《兰考县中心城区道路系统专项规划(2014-2030)》

(4)《兰考县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2014-2030)》

(5)《兰考县城市电力工程专项规划(2014-2030)》

(6)《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空间规划(2014-2020)》

(7)《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2009-2020)》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层次:

县域消防规划范围为兰考县行政区划范围,面积111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消防规划范围为已批复《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即东至106国道、西至三义寨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北至日南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65.24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其中

近期:

2015—2020年

远期:

2021—2030年

第六条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兰考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规划区内所有涉及与消防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以本规划为指导。

本规划经兰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社会经济、城市发展需要,对消防规划进行局部调整,需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重大变更的,须报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执行。

第一章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七条指导思想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兰考县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充分调查、分析现状,科学、合理的编制一个能够适应兰考县消防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专项规划。

高起点、高标准地制定兰考县消防事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城市火灾危害,保证城市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规划原则

(1)合理布局、系统规划

以现状条件为基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相关规划,合理布局消防站和消防基础设施,完善消防系统建设,突出规划的科学性。

(2)远近期结合,全面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合理制定近、远期目标,体现规划的持续性。

(3)综合控制,分类管理

兰考县的消防安全工作,以消防大队为主体进行综合控制,同时明确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二章城市消防规划目标

第九条总体目标

本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近、远期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

主要加强消防站点和消防装备的建设,重点改造建成区消防薄弱地段,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初步建立适应兰考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2)远期目标:

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的多功能发展,满足兰考县防火、灭火和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件、抢险救援的要求。

第一十条发展目标

(1)中心城区消防站要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立(满足责任区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的要求),乡镇消防队根据《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分类建设。

(2)消防装备和人员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中的要求。

(3)合理规划中心城区消防安全布局,明确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用地的位置。

(4)加快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根据自然水体合理设置消防取水码头。

(5)完善城区消防通道,确定危险品运输通道和时间。

(6)根据《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完善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

第三章县域消防规划指引

第一十一条乡镇消防队规划

兰考县域各乡镇共设乡镇消防队13座,其中堌阳镇、考城镇、南彰镇、谷营镇设一级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设乡镇志愿消防队。

详见附表1。

第一十二条选址要求

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宜小于200M。

第一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

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平方M~2000平方M;

b)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平方M~1200平方M;

c)乡镇志愿消防队300平方M~800平方M。

注:

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第一十四条装备配备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

详见附表2。

第一十五条人员配置

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

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详见附表3。

第一十六条县域消防通道规划

县域内各级公路是消防站执行任务及县域消防力量相互支援的主要通道,同时也是远距离安全疏散的主要通道,应根据《兰考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中关于县域道路交通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县域危险品运输线路由国道240、国道310、国道106、省道312、兰考县中心城区外环路构成。

第一十七条县域消防供水规划

兰考县中心城区及县域内的各城镇、工矿区、集镇、村庄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并尽量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同时,应充分利用河流、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

无条件建设消防给水设施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大建筑间距、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一十八条县域消防通信规划

兰考县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设于中心城区,县域消防通信采取集中接警方式。

消防指挥中心与各乡镇专职消防队之间设1对火警调度专用线,与各有关单位(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气象、电信、地震、环保等单位)之间设1对联络专线,与各消防重点单位之间设1对119火灾报警专用线。

第四章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第一十九条城市用地消防分类

规划将兰考县城规划建成区分为三大类: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城市一般消防地区。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指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地区。

具体分类见附表4。

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指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中的线路等用地、绿地和水域。

具体分类见附表5。

城市一般消防地区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除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地区。

其中重点消防地区分级如下:

(1)A类重点消防地区:

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2)B类重点消防地区:

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3)C类重点消防地区:

以地下空间和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第二十条重点消防地区保护规划

1、按照消防安全布局规划逐步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布局,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安全。

2、现有或新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定,严格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建立防火档案,完善防火巡查制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预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公安消防机构应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依法监督,重点检查,确保安全。

4、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省公安消防机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聚集场所;

(2)汽车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3)政府首脑机关;

(4)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5)高层办公楼、商业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6)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7)各类地下公共建筑;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质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9)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10)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仓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1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它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5、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建筑工程工程,实施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程监督审核,对新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章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市中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及其它些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应设置在安全、合理的位置,与周围建筑物或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提出规划意见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和设施布局规划

(1)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

至2030年,中心城区加油加气站共需19座,保留现状条件较好的加油站10座,加气站3座。

取缔不合格加油站11座,加气站1座。

新建加油站5座,加气站1座。

近远期加油加气站均依二级站标准改造和新建。

详见附表6。

17座二级加油站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物保持不小于40M安全间距;与民用建筑物保持不小于16M安全间距。

4座加气站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物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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