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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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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三篇

篇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1知识产权概述

1.1.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

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通常认为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

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其已被1961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WTO前身)缔约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认可。

狭义:

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2)知识产权的特点(独占性和排他性)

和其他财产权利相比,知识产权表现为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3个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专有性:

独占性和排他性

地域性:

严格的领土性。

只在本国领土内发挥法律制约效用。

关于域外保护,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主权国家独立决定是否保护为主,国际公约是否赋予国民待遇为辅的框架。

时间性:

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一过,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就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有些例外,如商业秘密权就不受时间性限制,产地标记权也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

1.1.2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甚至包括国家。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1.1.3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

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地区性条约等来实现缔约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影响比较大的条约或公约主要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2

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节目信号公约》、《录像制品国际注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加入)、《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条约》等。

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或公约,这些我国已经加入的条约和公约,也同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著作权法律制度

1.2.1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2)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11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

11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

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

清政府解释为:

“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提到著作权保护的条款

1990年9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XX年修订),同年6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2.2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甚至包括国家。

特殊情况:

秘书或代言人代表法人或组织发布的作品,法人或组织视为作者。

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公民)死亡的,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但是,转移的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得被继承。

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赠与和转让。

1.2.3著作权客体

即《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最为普遍、数量最多、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类作品。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兴赋诗词等口头语言创作。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一、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机制其出版和传播的

二、虽有合法性,但因欠缺独创性或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材料合法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种情况: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2.4著作权内容

1)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法》被称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具体包括

(1)发表权

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重最基本的权能。

(2)表演权

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3)广播权

著作权人有权以无线、有线、扩音器等类似工具广播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

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5)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

在原作品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7)翻译权

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

将作品或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信息网络传播权

(12)放映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1.2.5邻接权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neighboring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

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两者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创作者,邻接权保护传播者

(2)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者的客体分别是出版物、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出版者享有出版合同所约定的专有出版权。

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保护期限不同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保护期为50年。

邻接权的保护从出版物的首次出版、表演者的表演活动首次发生、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完成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1.2.6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2)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

(3)侵占他人作品

(4)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5)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6)拒付报酬

(7)剽窃他人的作品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9)侵犯邻接权

2)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要对受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1、48条)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1.3商标权法律制度

1.3.1商标权取得

商标(Trademark),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记号。

商标制度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区分商品、印制于商品包装)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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