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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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共有123个品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21个品种,常见的品种有: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片、盐酸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美施康定)、盐酸吗啡片、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片)、磷酸可待因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注射用盐酸舒芬太尼、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贴剂)、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注射液)、盐酸布桂嗪片。
常见的精神药品品种
精神药品品种(2007年10月1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第一类精神药品共有53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共有79个品种,共计132个,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30个品种,我们常见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3个品种:
哌醋甲酯片、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盐酸麻黄素注射液。
专门针对麻醉药品管理颁布的法律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6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文件:
卫医发[2005]438号
•发布日期: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卫医发〔2005〕421号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发布日期及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年10月11日公布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
123种
•精神药品:
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53种
•二类精神药品79种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发布单位:
中华医学会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7年1月25日
其他含有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01年2月28日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7年53号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2011年3月1日颁布实施
医疗机构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师处方权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处和药剂科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
•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
•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专人管理
•专用帐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2005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出入库专用账册为不少于5年)
•专柜加锁(双人双锁)
•专用处方(颜色淡红色,《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2年;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要求的登记项目有差异)
•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培训。
•专柜加锁
•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要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安装报警器)。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其他备有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的病房或手术室同样要求)。
•专用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2007)附件1处方标准
•1.处方标准
•
(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保存1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装订,并按照年月日***格式编号,其中***多少不定,按照本单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张数多少而定。
•例如,某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日处方数平均不超过100张,则2012年2月29日的处方,其编写格式为120229**或者20120229**也行。
专册登记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专册种类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登记表(本)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醉药品逐日消耗登记表(本)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废贴及空安瓿回收销毁登记表(本)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本)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要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安装报警器并有24小时人员值守)。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专人管理并有报警装置。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保险柜),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各病区、手术室使用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填写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本)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剂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病房空安瓿和用过贴剂回收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库登记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患者药品退回登记
•退回药品销毁登记
采购、储存-入库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
•处方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的注射剂型:
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
注射剂控缓释剂型其他剂型
一般患者
1次常用量
7日常用量
3日常用量
癌痛和中重度慢痛患者
15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
治疗儿童多动症:
盐酸二氢
埃托啡
一次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盐酸哌替啶
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住院患者
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所有留存的资料建议保留在药房,以方便患者使用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开方流程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为患者诊治
•为患者建立存档病历,医师应当将患者详细资料(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使用药品名称、数量)记录在门诊大病历及门诊简化病历
•医师填写专用诊断证明书,若首次开具,应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需复印患者户口簿、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明,到门诊部盖诊断证明章并保留存根。
•首次办理专用诊断证明书,门诊部应在患者户口簿的患者本人身份登记卡背面注明“已办理专用诊断证明”,门诊部登记备查。
•患者或代办者应将存档病历、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留至药房。
患者每次复诊应到药房将门诊大病历取出,与随身携带的门诊简化病历和专用诊断证明书一起交至开方医师处记录。
•开具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患者或代办人到药房取药时,需出示身份证、门诊简化病历、专用诊断证明,药房审核无误后,方可发药。
•剂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日使用剂量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日剂量的多少以解除病人疼痛为主要目的。
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应用法用量以使其所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数量为一日剂量所需要的数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癌症疼痛及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镇痛的成瘾性发生率
(1)调查12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的患者,发现只有4例产生精神依赖性,占0.033%。
说明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镇痛的成瘾性发生率约为3/10000,属于低发生率
---PorterJ,JickH,1980
(2)24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止痛(无药物滥用史)的患者,发现只有7例成瘾,占0.029%
---FriedmanDP,1990
麻醉性镇痛药依赖性防范
•长期使用不突然停药,采用剂量递减方法
•避免静脉直接注射使血药浓度突然增高,容易出现欣快感及毒性反应,从而易于导致“成瘾”
•慢性疼痛治疗,提倡使用控、缓释制剂,口服给药,按时用药,按阶梯用药等方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