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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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甩项工程全部完成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提请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甩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对相应内容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不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直接随工程项目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也可在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运营满1年的时间限制,随工程项目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时,应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
(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已履行设计变更手续;
(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需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的整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处理完毕;
(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事件,初期运营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提交初期运营期间运营情况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运营单位提交的满足条件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
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
第八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内容审核。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情况,对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提供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问题整改完成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正式运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和线路正式运营日期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第三章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
第十五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在评估周期内开展测试的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十六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特别是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开展评估。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未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的,可不开展网络化运营评估。
第十七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2。
第十八条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
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后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抄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根据第三方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按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和项目,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线路;
(二)信号、车辆等关键设备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
(三)城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和运营安全专家库的规定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实施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总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参与的部分负责。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建设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等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的问题也应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线路已开通试运营的视同初期运营,本办法实施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
市×
号线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名称)(盖章)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采取方式,评估内容等。
二、线路概况
线路走向、里程、敷设方式、车站及车辆基地、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基本情况,设施设备配置、选型等情况(含主要技术参数),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情况,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车站布局情况等。
三、行车组织
包括运力运量不匹配风险、行车指挥接口风险、错误调度命令风险、正常行车作业风险、非正常行车作业风险、应急行车作业风险、车辆基地行车作业风险、调车作业风险、试车线作业风险、施工行车作业风险、施工行车安全防护风险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客运组织
包括客流交织风险、车站环境风险、换乘站接口风险、大客流冲击风险、设备故障客运组织风险、突发事件客运组织风险、施工作业客运组织风险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包括土建设施、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机电系统等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人员管理
包括继续教育、新增、转岗、复岗的教育培训以及培训内容。
七、应急管理
包括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保障、险性事件、警示教育等。
八、运营安全评估意见
明确是否具备开通正式运营的意见以及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
九、其他意见建议
号线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组成、评估方式、评估内容等。
二、线网概况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条数、运营里程、运营单位数,线网控制中心运行情况。
三、网络化运营情况
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线网应急能力评估、换乘站客流匹配性评估等。
四、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线网各运营单位落实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为核心的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动态管理情况;
隐患排查手册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记录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五、运营险性事件问题整改情况
上一次安全评估以来,运营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整改情况、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完善情况、有关责任人员处置情况,行业运营险性事件警示教育和举一反三、防患未然情况等。
六、运营安全评估意见
明确出具运营期间运营安全水平,评估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不可接受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或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的建议。
七、其他意见建议
贯彻落实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护区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
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组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