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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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总则

1.1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实现“双创”目标,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以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内容均针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参照《海口市户外招牌设施细则及工作规程(试行)》中除“一店一招”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1.3本导则结合“双创”工作制定,适用于“双创”工作期间。

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

本导则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户外广告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其面积S≥10㎡或单边边长a≥4m。

户外广告屏,是指在建(构)筑物及独立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2.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2公共设施上的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灯杆、电杆、指路牌、公交车站牌、候车亭、电话亭、阅报亭、宣传栏、画廊、自动售货机、银行自助亭、自行车棚、交通道闸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2.2.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单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2.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3.容貌标准

3.1基本要求

3.1.1户外广告结合《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划分为:

严禁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展示区与一般地区。

在控制设置区和集中展示区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审批的重要依据。

3.1.2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3.1.3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城市市容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3.1.4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其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

3.1.5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对其所依附的建筑物或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1.6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以文字、商标、企业LOGO等为展示体的广告,宜采用镂空形式;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风格,协调美观。

3.1.7各类广告设施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显亮功能不全的应急时修复。

3.2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

3.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

3.2.1.1禁止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位置和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具体包括:

在透空围墙、护栏上设置的;在写字楼及居住建筑物外墙及顶部、7层以上(不含7层)建筑(含裙楼)顶部设置实物的,实物不包括镂空广告字;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除商业性质建筑整体设计外,遮挡建筑物窗口,影响建筑物消防、采光、通风的;除步行街外垂直于外墙设置的。

3.2.1.2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港(码头)及长途汽车站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筑上设置商业性广告牌的。

3.2.1.3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3.2.1.4影响消防通道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5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3.2.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

3.2.2.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

北止海甸岛、西至绿色长廊、南至椰海大道、东至琼山大道)内不得再增设单立柱广告及20平方米以上底座式广告。

3.2.2.2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

3.2.2.3中心城区设置的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3.2.2.4横跨道路两侧设置的支架式广告设施。

3.2.2.5除企业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其余情形禁止设置支架式广告。

3.2.2.6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

3.2.2.7小于5米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绿化隔离带小于1.5米的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200米范围内)等。

3.2.3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

3.2.3.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具体包括:

交通信号灯设施、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台(亭)、交通护栏、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桥梁、高架道路、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等。

3.2.3.2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位置和范围内布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

道路交叉口、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安全控制范围内;公交站点站名牌、消防栓通讯交接箱、配电箱等设施外侧5米范围内;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等人和车流出口100米范围内;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及利用停车场道匝设置等。

3.2.3.3利用城市道路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具体包括:

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遮挡绿化景观的。

在中央绿化带设置附带广告形式路牌的。

3.2.3.4利用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环保公厕、保安亭、报刊亭、停车场收费亭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设施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

3.2.3.5利用路灯、灯杆和电线杆设置商业广告。

3.2.3.6在道路交通指路牌、提示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2.3.7除因市政设施旅游导示需要、或涉及抢险救灾、应急救治等生命财产安全可设置指路牌、提示牌外,其它情形禁止设置。

3.2.4户外广告屏禁止设置情形

3.2.4.1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

3.2.4.2造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医院、学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2.4.3航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广告屏。

3.2.4.4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经批准设置的显示屏,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2.4.5依附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屏,除一楼商业铺面门楣处可设置外,其余情形禁止设置。

3.2.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5移动式广告禁止设置情形

3.2.5.1在市政道路及公共广场上,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举牌形式宣传的广告牌。

3.2.5.2在非机动车上设置广告牌。

3.2.5.3除公交车及出租车以外的机动车上设置LED广告牌。

3.2.5.4广告牌不得单独使用红、绿、黄三种颜色。

3.2.5.5影响道路、航空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3.2.5.6以张贴悬挂形式设置的广告牌。

3.3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3.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3.3.1.1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的建(构)筑物,广告应设置在建筑设计方案的预留广告位上。

3.3.1.2设置在建筑外立面的广告设施,其位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考虑。

建筑方案审批确定后,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尺度不得随意改变,以免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

3.3.1.3考虑城市街道和道路交通安全,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越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且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立面和平面的轮廓线不大于1米。

3.3.1.4由政府部门确定的步行街,设置的垂直于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统一设置形式、规格、高度。

3.3.1.5依附实体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高度不应超过4米。

广告内容以自身项目宣传为主,不得带有其他商业性广告。

3.3.1.6双创期间,原建或在建的7层以下建筑含裙楼顶部设置广告应提供规划部门意见,并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实施管理。

不再批准新建楼顶广告。

3.3.1.7现状施工的建筑在外立面未竣工时,经批准可以用喷绘布的形式设置自身项目内容广告。

设置时间为2个月,单面设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3.1.8建筑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屏依据本导则第3.3.4条设置要求设置。

3.3.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3.3.2.1单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单立柱布点规划设置。

采用单柱式结构,柱体直径应≥0.5米。

3.3.2.2单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高度不得大于6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2米,外缘不得超越道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

宽度不得大于18米。

3.3.2.3龙门支架式广告应设置在所属单位内,作为自身项目广告宣传。

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5米。

3.3.2.4支架式广告应设置在所属单位内,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

3.3.2.5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支架式广告,不得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得少于3米。

3.3.2.6支架式广告最多不得多于四面,高度不得超过8米。

单面和双面型的广告宽度不得大于2米;三面型广告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四面型广告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下缘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

3.3.3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3.3.3.1指路牌、提示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1)市政设施需要设置的指路牌、提示牌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必须安全、牢固,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不得占用公共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2)旅游景点的指路牌、提示牌应距景区1千米以内设置,距立交桥、交叉路口不小于150米的位置。

采用反光材料,版面以棕色底白色字为宜。

(3)路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路牌设置总高度在2.5米以内,路牌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3.3.3.2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3.3.4户外广告屏设置要求

3.3.4.1设置户外广告屏应遵守本导则户外广告设施分类(依附建构筑物式、依附公共设施式、落地式)相关管理规定。

3.3.4.2设置户外广告屏不得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屏设施如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3.3.4.3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商业区除外)设置户外广告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大于等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3.3.4.4户外广告屏要有合理的照度,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3.3.4.5大于20平方米户外广告屏设置位置应有经规划报批的预留广告位,或经立面改造达到规划要求条件的。

3.3.4.6户外广告屏的设置应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23时至次日6时应当关闭电源。

3.3.4.7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广告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平方米;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平方米。

3.3.5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3.5.1在车辆、船舶上设置广告的,只能在车身、船身进行喷绘,不得改变外部立面。

3.3.5.2利用车体设置广告的,不得遮挡或影响驾驶人员视线;不得遮窗设置;不得全部遮挡车辆原车体颜色;利用公交车及出租车车体设置广告的,不得影响乘客乘座和识别。

3.3.5.3利用船舶设置广告牌的,不得遮挡或影响驾驶人员视线;不得遮窗设置;不得在船顶设置广告,不得全部遮挡船舶原船体颜色,不得影响乘客乘座和识别。

4.技术标准

4.1户外广告设施设计要求

4.1.1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

4.1.1.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周边环境景观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和结构计算书应盖有设计出图章。

4.1.1.2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4.1.1.3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分为5年、10年或20年,设计文件应明确表达设计使用年限。

4.1.1.4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形式一般采用钢结构。

钢构件宜采用格构式构件,以减小风荷载。

风荷载一般是主要荷载,基本风压应不低于0.9kPa。

4.1.1.5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地基基础或桩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地面以下部分,应根据场地土和地下水的腐蚀性等级,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1.1.6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钢柱脚,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包裹,包裹混凝土顶面应高出地面至少250mm,并不低于地面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

4.1.2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及防雷设计

4.1.2.1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规定执行。

4.1.2.2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不得低于一级;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4.1.2.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执行。

4.1.2.4当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4.1.2.5独立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

接地极可外引,也可增设。

4.1.3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照明设计

4.1.3.1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避免光污染。

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广告设施灯光照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户外广告设施的照度单位:

lx

画面面积<2㎡

画面面积>8㎡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广告设施

200~400

200~6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10米~40米)

——

300~1000

城市建筑墙面、屋顶广告设施(高度40米~50米)

——

400~1200

普通公路边广告设施

——

400~1000

高速公路边广告设施

——

400~1200

注:

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4.1.3.2户外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4.2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要求

4.2.1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选择材料。

材料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

4.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制作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员工应持有上岗证。

4.2.3户外广告设施的钢材材料及制作完工的钢结构构件,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除锈应达到Sa2.0或St2.0以上的质量等级,防腐涂料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

4.3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要求

4.3.1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安装,应按工艺流程和施工方案进行。

安装现场应有安全警戒线。

4.3.2屋顶和高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各种物件高空坠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施工安装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六级风以上不得高空作业施工。

4.3.3户外广告设施各结构构件的安装、连接,焊缝、螺栓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主连接点或负荷较大的连接点,采用螺栓连接紧固的,必须用双螺母或弹簧垫片防松。

拧紧螺栓后,螺杆外露长度应不小于2-3丝扣;采用电焊连接紧固的主要受力点还应铺助以加强筋。

4.3.4户外广告设施与城市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使用的电线、电缆应与用电设备相匹配,严防漏电及电火发生。

4.4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4.4.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常规巡查,并有日常巡检记录。

4.4.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档案管理制度。

每一结构独立的广告设施应独立建档,明确其广告设施名称。

管理档案内容应有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第三方安全检测报告等内容。

4.4.3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应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规定,并应执行下列规定:

4.4.3.1灯光显示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灯光显示不全、图案文字脱落、框架存在明显锈蚀的,应在72小时内修复。

未修复前先关闭光源,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

4.4.3.2设置在公交候车亭、路名牌等设施上的灯箱广告设施,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应定期维护,确保广告牌面完好整洁。

4.4.3.3在台风季节,台风级别达12级(含12级)以上来临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并加固,拆除薄膜广告画面,切断电源。

4.4.3.4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该根据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检查。

4.4.3.5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时或不定时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出书面评价。

4.5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检测要求

4.5.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根据《海口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到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备案。

4.5.2户外广告设施的质量安全检测分为定期常规检测和特殊检测两类。

4.5.2.1定期常规检测周期:

既有的户外广告设施定期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新建户外广告设施,经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且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新建户外广告设施,前三年免检,期满三年后,应每年一次进行常规定期检测。

4.5.2.2定期常规检测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周围场地状况评价、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质量状况评价、涂层情况评价、电路安全性评价,并作出总体评述。

4.5.2.3特殊检测内容:

定期常规检测中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提出进行特殊检测。

特殊检测的内容应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4.5.3质量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批准备案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应限期整改。

整改后设置人应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复检符合要求方可批准备案。

4.6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4.6.1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人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小组应有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或监理方的代表,并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参与。

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30日内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4.6.2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设置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要求。

验收报告应有质量安全评价意见。

5.管理规程

5.1户外广告设施应有公益广告内容,政府需要发布公益广告时设置人应支持和配合,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闲置,闲置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5.2大型广告设施实行年审制。

新建户外广告设施应先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手续,三个月临时期满,经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应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后,再申请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一年一审。

5.3对于新建或改建的商业性质建筑设计方案没有预留广告位的应组织整体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会予以确认。

评审通过的按程序办理手续。

5.42013年10月1日以前设置已取得行政许可,并占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广告(除政府补偿性质外)可延长使用,一类道路为6年,其它道路不超过8年。

期满自行拆除。

未拆除的,经检测合格,将纳入招拍挂程序,予以处置。

5.5工商、交通、交警等管理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时内,涉及车辆、船舶等设置移动式广告时,应征询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意见。

5.6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竣工验收小组应出具限期整改书面意见。

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设置人应自行拆除。

未自行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经由设置人申报后,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5.7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取得经营权或未经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负责恢复设置地点原貌。

5.8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6.术语解释

6.1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第7.0.1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或等于4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或者单面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米的广告设施与标识。

6.2一店一招:

根据《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细则及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一店一招是指一家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牌子,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

6.3城市家具:

是城市环境和城市景观的组成部分,指城市中各种户外环境设施,具体来说,就是信息设施(路标志、导游图、电话亭、邮箱)、卫生设施(垃圾箱、饮水器)、照明安全设施、娱乐服务设施(坐具、桌子、游乐器械、售货亭)、交通设施(巴士站点、车棚)以及艺术景观设施(雕塑、艺术小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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