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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法的体系
一、国际法规范的形态体系
条约——习惯
一般——特殊
强行——任意
实体——程序
二、国际法规范的部门体系
1.国际法的各分支
2.共存国际法、合作国际法、人权国际法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
二元论:
平行说
两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但同时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统一性:
A.两者相互吸收:
B.两者相互配合:
C.两者相互制约:
二、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
1、约定必须遵守,国际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2、内政不容干涉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的方式:
习惯国际法:
并入
条约国际法:
转化——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
并入——直接适用
2.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等级:
a.条约与国内一般法律的关系:
b.国际习惯与国内一般法律的关系:
c.国际法与国家宪法的关系:
3.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补充立法:
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
四、中国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一、国际法的渊源:
有关国际法的渊源的概述、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
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
二、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的含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1.含义:
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使其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2.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
A.《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B.《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司法判例
二、国际条约——主要渊源
1.含义:
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分类:
双边——多边
造法性——契约性
造法性条约:
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规定缔约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二、国际习惯——主要渊源
各国在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2.两要件:
1.通例的存在:
时间、空间、数量上的多次、一致
2.法律确信:
为各国接受为法律
三、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
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补充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涵盖的空缺、
国际社会确立法律规则的途径的多样
四、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作用:
直接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或
作为其他有法律约束力规则的证据和解释资料
结果:
国际组织本身的差别、不同结构的决议的地位、性质的不同、决议通过的程序不同等——是否构成渊源,依具体情况而定
五、国际司法判例
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
一、含义
1.对现有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
2.对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
二、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1.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13条:
“...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2.主要负责机关:
国际法委员会
A.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对尚未为国际法所规定或在各国实践中有关法律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主题,拟定公约草案
B.国际法的编纂:
对已经为各国所普遍承认或确立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更为精确的制定和系统化
3.其他机构:
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各特设委员会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体系
二、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宪章规定的七项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家主权原则、不使用武力和威胁的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1.概念: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国际法原则
2.特征:
A.各国公认:
B.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C.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是一般原则产生、有效的基础,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
国际社会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选弃、违法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b.公认为不得损抑c.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联合国宪章:
7项原则
2.《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10项原则
3.《非洲统一组织宪章》:
5项原则
4.《国际法原则宣言》:
5.《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15项原则
第二节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宪章的7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
为各国普遍接受、权威性的文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首次具体表现、具有渊源作用
二、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威胁或武力
5.集体协助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
7.不干涉内政
第三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产生、发展
1.中印、中缅联合声明:
3.大量的双边、多边条约的确认: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地位
1.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A.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传统国际法的对立物
B.第三世界国家意识的体现:
C.是一个系统的完整体系:
D.反映了当代国际关系的新特点:
相互性
2.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A.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精神实质一致;
B.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核心:
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概念的形成:
2.国家主权:
国家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a.对内的最高权
b.对外的独立权
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3.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主权平等: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过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力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国际义务
二、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
1.渊源:
《巴黎非战公约》第1条:
宣布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
。
2.含义:
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
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
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国际法原则宣言》:
6项内容——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侵害
3.侵略:
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7项行为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法国国内法——《国际联盟》——《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
《国际法原则宣言》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A.内政:
B.干涉:
干涉的含义、形式
人道主义干涉
四、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
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政治经济制度。
平等地位
互利:
对双方均有利
2.平等互利原则与中国:
外援的8项原则
五、和平共处原则
在相互关系上,彼此尊重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不使用武力或威胁。
广泛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A.和平共存;
B.和平往来、处理相互关系,促进彼此了解、合作
C.和平解决争端
六、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国际习惯)——《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原则宣言》
A.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B.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
C.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
七、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
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上的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A.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B.合作促进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与遵行
C.依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各方面之国际关系
D.依照宪章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八、民族自决原则
《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民族自决权:
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得以发展的权利
A.自由决定政治地位的权利;
B.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九、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
解决争端的方法:
A.强制性的和平方法:
B.非强制性的和平方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概述:
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含义、国家的承认、政府的承认、承认的方式和效果、不承认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四、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的继承、政府的继承、中国关于继承的实践
五、管辖及管辖豁免
国家管辖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联合国国际豁免公约、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一、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复合国(联邦、邦联)
2.独立国——附属国
3.永久中立国: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义务:
A.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
B.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想抵触的条约或协定;
C.在他国的战争中,遵守中立规则;
D.不采取任何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含义:
基本权利——派生权利
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国家按自己的意愿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
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4.管辖权: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境内外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权的权力和权利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1.概念:
现存国家对于另一国家或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特征:
A.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或国际组织
B.承认是单方面行为
C.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二、对国家的承认
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新国家出现的情形:
3.国家承认是单方面行为
4.国家承认的意义/法律后果:
三、对政府的承认:
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政府承认的有效统治原则:
3.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1.承认的方式:
A.明示承认——默示承认
B.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
C.单独承认——集体承认
2.承认的效果
A.法律上承认的效果
B.事实上承认的效果
五、不承认原则
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的原则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移转....
2.分类:
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
3.内容:
条约、财产、档案、债务等
二、国家继承:
(一)概述
因领土变更的事实..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移转给他国
A.主体:
国家
B.对象:
国际法上特定的权利义务;
C.原因:
领土变更
(二)条约的继承
1.人身条约——非人身条约:
2.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被继承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生效
但另有协议,或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相符的除外
3.新独立国家条约继承:
白板原则
(三)国家财产的继承
财产的继承应与所涉领土有关:
1.国家可依协议处理;
2.未有协议,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一般随领土转移,动产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处理;
3.其他动产与不动产依公正原则处理;
4.新独立国家。
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四)档案的继承:
档案不可按比例分配,但可复制
1.保护档案的完整,提供复本;
2.档案内容决定继承:
对所涉领土进行正常行政管理所需
3.协议不得损害人民对发展和取得历史资料和文化遗产的权利
(五)债务的继承:
1.国家债务:
2.继承原则:
A.一般按协议,若无协议,按公平的比例继承;
2.新独立国家:
白板原则...若依协议,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政府继承
1.含义
政府
B.对象
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四、中国的相关实践@
1.条约的继承:
2.财产的继承:
3.债务的继承:
4.国际组织资格的继承:
第五节管辖与豁免
一、国家管辖权:
1.领域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行为发生地说、结果发生地说
荷花号案
中国《刑法》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
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国籍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被告人国籍原则、受害人国籍原则
中国《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保护原则:
一般涉及危害了一国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等的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犯罪:
海盗罪、贩卖奴隶罪、反人类罪。
二、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
(一)概述:
2.法律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
3.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说——限制豁免说
4.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
A.国内立法:
美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英1978年《国家豁免法》、加拿大1982、澳大利亚1985
B.国际立法:
1972《欧洲国家豁免公约》、200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
1978年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编纂→1986年一读通过→1991年二读通过→2004年正式文本通过
1.适用范围:
A.¡
°
国家¡
±
:
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国家机构、部分或其他实体,但须他们有权行使而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使的国家代表。
B.管辖豁免:
不涉及执行豁免
2.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一般原则
A.国家管辖豁免的内容:
公约第5条:
一国本身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公约第三部分: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是对国家豁免的限制还是国家豁免的例外?
B.豁免的放弃:
a.明示同意:
条约、声明。
b.参与诉讼:
提起诉讼或才与与案件实体有关的诉讼行为
管辖权的抗辩等不构成对豁免的放弃
c.反诉:
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影响执行豁免
C.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管辖豁免)的诉讼:
a.商业交易:
¡
ª
性质+目的说
例外:
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或该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另有协议
b.雇佣合同:
c.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
对相关财产管理的权利或利益
e.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f.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g.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h.仲裁协定的效果:
D.强制措施的豁免
(三)公约的意义
1.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原则的内涵予以了明确
2.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际法规则
3.建立了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
4.促进了相关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
三、中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1.立法:
《外国中央银行豁免法》
2.实践:
A.中国政府在外国法院被诉时的立场:
两航公司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
B.中国政府在国际条约、国际会议上的立场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国籍的含义与意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国际冲突的解决、中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含义、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中国的《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主要内容
三、庇护和引渡
庇护的含义、遵循的规则;
引渡的含义、特征,引渡的一般原则
四、难民
难民的含义和特征、难民待遇
第一节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特定个人与国家质检的法律联系。
2.意义:
(1)区分内外国人,行使外交保护;
(2)公民权利义务
本质上属于国家管辖之事项
二、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
2.因加入而取得:
自愿申请、婚姻、收养、领土交换
三、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
申请退籍、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
2.非自愿丧失:
婚姻、收养
四、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
2.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多边公约
五、中国国籍法
1.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2.不承认双重国籍:
4种情形
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2项措施
4.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出入境制度:
1.外国人:
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的人(自然人、法人),包括无国籍人
2.入境:
3.居留:
4.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
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
2.最惠国待遇:
不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
3.普惠待遇:
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普遍的
4.差别待遇:
不平等待遇
三、外交保护:
一国对于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本国国民造成的损害,通过外交或其他和平手段援引一国责任。
2.外交保护的行使:
损害与一国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国籍国有权行使;
持续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含义)及其例外
对无国籍人、难民及多重国籍人的外交保护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三节庇护与引渡
一、庇护:
一国对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政治避难
2.庇护权的行使:
外交/域外庇护
二、引渡:
应有管辖权的他国请求,依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3.引渡的一般原则:
A.双重犯罪原则:
相同原则
B.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C.专一原则:
同一原则
D.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E.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节难民
联合国难民署,南森护照
关于难民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一、难民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或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