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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章 厂房和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卫生

第七章 验证

第八章 文件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十章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一章 销售

第十二章 自检和改进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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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 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第六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本规范的执行,定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客户要求以及相关法规的变化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应定期评审质量体系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辅料生产的各级人员应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受教育程度并经过培训考核,以满足辅料生产的需要。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

培训应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卫生知识及本规范等内容。

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足够频次的培训,以确保员工熟悉本规范的要求。

培训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 厂房和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十条 应根据辅料的用途和特点确定对生产厂房和设施的洁净控制要求。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应便于清洁、维修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合理放置设备、器具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空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能防止交叉污染,对产尘量大、易产生交叉污染的区域不应利用回风。

  第十三条 应根据产品的性质和工艺要求设定和控制温度和湿度。

  第十四条 厂房应能防止鼠类、鸟类、昆虫和其它动物的侵扰。

应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厂区内发生污染或控制污染。

厂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五条 所有的区域都应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第十六条 生产操作区地漏的设置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并采用液封或其它装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十七条 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应配备适当的盥洗设施以方便生产区员工使用。

第四章 设 备

  第十八条 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储存的设备,其设计、安装应有利于操作、清洁、保养。

设备的设计应能将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所导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

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可安装在室外。

  第十九条 生产用设备与物料接触的表面应光滑、平整,不与物料起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吸着作用,易于清洗或灭菌。

  第二十条 对残留物难以清洗的辅料,应使用专用生产设备。

  第二十一条 应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冷却剂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或辅料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润滑剂或冷却剂至少应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应标明与设备连接主要固定管道内物料的名称和流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有定期校验关键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规程。

应根据计划和规程对关键的计量、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测试仪器以及中间控制仪器进行校验。

达不到设定标准的仪器和设备不得使用。

校验标准应能溯源至法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并执行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储存所用关键设备(包括工器具)的维修保养规程。

维修保养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及实施维修人员。

  

2.设备维修保养前后生产的品种和批号。

  第二十五条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标准。

第五章 物 料

  第二十六条 应检查、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确保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服务满足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应制定辅料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物料应有质量标准,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成品和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物料应有明确的标识,以便通过文件系统对其进行追溯。

质量体系应保证辅料产品的双向可追溯性。

应能运用批/编号系统或其他途径,借助原料的标识(名称、编号)对辅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询。

对连续法生产所用的原料,应明确一定数量的原料作为一个批并给定具体批号。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确定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等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应合理存放于有明显标志的区域,并有明确标示状态的标记。

不合格物料应有效隔离,批准放行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成品标签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标签应有名称、级别、批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成品、中间体和原料应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和光线条件下处理和存放。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贮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药用明胶或其它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植物,应有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菌种生产辅料的企业,度,并有相应记录。

应建立菌种鉴定、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

第六章 卫 生

  第三十四条 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生产、检验和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

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控制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具等的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

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

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生产区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有效的清洁制度以清除产品残留物和污染物,设备清洁的状态应有适当标识并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 生产、检验、维修和仓储岗位的人员应穿着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清洁工作服,不应佩戴首饰。

工作服应不产生静电、不脱落异物。

洁净区仅限于该区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 应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当人员所患疾病或外部伤口可能对辅料的安全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时,应将其调离与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直接接触的岗位。

各级人员均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当自身健康状况有可能对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时,应主动向主管人员报告。

第七章 验 证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被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明确验证的项目、方法和合格标准,并按验证计划实施验证。

验证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 应对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进行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

  第四十三条 工艺验证是实现质量保证目标的关键。

应在工艺验证文件中阐明反应过程、工艺控制参数、取样以及中间测试要求,为工艺验证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四条 清洁验证应能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清洁消毒规程的有效性。

如采用具有代表性产品的清洁模式制定清洁消毒规程,应保证清洁消毒满足产品和工艺的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条 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和验证总结。

验证方案或报告中应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和漏项、方案、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 文 件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并制定、执行有关受控文件的标识、起草、复核、发放、归档、变更、过期文件收回处理的规程。

  第四十七条 应建立并执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书面规程。

规程的批准、修改和分发应加以控制,以确

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规程均为现行版本。

所有文件的制订及修改须经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的范围发放。

应有制度以确保文件正确发放并收回以前的版本。

  第四十八条 受控文件应具有专一性的编号,注明发放日期,并标明版本号。

应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文件,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有记录。

  第四十九条 产品的所有记录应清晰易读。

批相关的所有记录至少应保留至产品有效期后的一年。

记录档案应便于追溯查询,其存档环境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连续工艺生产或按批生产的产品均应有生产和质量控制记录,以记录每批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相关的所有信息。

记录可存放在不同的场所,但应方便查询。

记录通常包括以下二类:

  

1.指令性文件,即发至生产车间的批生产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复印件。

  

2.记录性文件,即完成批生产、包装或暂存等重要操作步骤获得的记录。

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1)各操作步骤完成的日期/时间;  

(2)所用主要设备和生产线的编号;  

(3)每批原料或中间体的品名、编号或批号;  

(4)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的数量(重量或其它计量单位);  

(5)中间控制或实验室控制的结果;  

(6)包装和贴签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  

(7)某些加工步骤实际收率或产量的说明以及理论收率的百分数;  

(8)标签控制记录,并尽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标签的实样;  

(9)包装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详细说明;  

(10)对取样过程的详细描述;  

(11)生产重要步骤操作、复核、监督人员的签名;  

(12)偏差查处记录;  

(13)最终产品检验记录;  

(14)以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用辅料时,应有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有操作人和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如需更改,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保持原数据仍可辨认。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重要的生产过程能够连续稳定地运行。

  第五十三条 每批产品生产应进行物料平衡检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

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偏差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 如在同一厂房或用同一台设备生产不同级别的同种产品,在不改变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前一批的少量产品带至下一批中。

  第五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暴露的产品应置于清洁的环境中,必要时应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产品暴露在热、空气和光等条件下引起质量变化。

直接接触产品的惰性气体应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五十六条 无菌药品用辅料的生产环境应与制剂的生产环境相似,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规程。

无菌辅料灭菌后的操作必须使用无菌操作技术,无菌生产过程中有关灭菌及无菌操作区环境监控的结果,应纳入批生产记录中,并作为最终产品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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