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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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版

附件1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

 

2019年7月

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3

(一)发电类3

(二)输电类6

(三)供电类8

二、行政处罚类10

三、日常监管类12

附件1-1编制说明13

附件1-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22

附件1-3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23

附件1-4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样本)24

 

一、行政许可类

(一)发电类

序号

应用事项

信用监管措施

信用良好

守信

失信

严重失信

1

递交申请材料

新申请

减免申报企业安全、生产运行、技术、财务等四类负责人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只提供四类负责人清单。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补办

不再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2

容缺受理

新申请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1)至

(2),即可先予受理。

(1)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2)发电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已经简化申请材料要求的,按照简化后的要求提交材料)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1)至(4),即可先予受理。

(1)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2)生产运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发电项目通过整体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已经简化申请材料要求的,按照简化后的要求提交材料。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许可事项变更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以下材料,即可先予受理。

相关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进行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在机组通过启动验收或项目竣工后,还需在3个月内提供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项目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

现场核查

新申请

一般情况下免于现场核查。

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事项变更

一般情况下免于现场核查。

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4

办理时限

新申请

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许可事项变更

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补办

由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缩短至10日。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二)输电类

序号

应用事项

信用监管措施

信用良好

守信

失信

严重失信

5

递交申请材料

补办

不再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6

容缺受理

新申请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1)至(4),即可先予受理。

(1)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2)生产运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许可事项变更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即可先予受理。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7

现场核查

新申请

一般情况下免于现场核查。

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事项变更

一般情况下免于现场核查。

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8

办理时限

新申请

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许可事项变更

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补办

由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缩短至10日。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三)供电类

序号

应用事项

信用监管措施

信用良好

守信

失信

严重失信

9

递交申请材料

新申请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存在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的,依法不予受理。

补办

不再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10

容缺受理

新申请

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10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1)至(3),即可先予受理。

(1)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2)生产运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1

现场核查

新申请

一般情况下免于现场核查。

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事项变更

一般情况下免于现场核查。

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12

办理时限

新申请

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许可事项变更

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补办

由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缩短至10日。

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期限办理。

 

二、行政处罚类

序号

应用事项

信用监管措施

信用良好

守信

失信

严重失信

13

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处罚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下限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范围内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上限处理。

14

对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下限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范围内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上限处理。

15

对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处罚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下限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范围内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上限处理。

16

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下限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范围内处理。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上限处理。

 

三、日常监管类

序号

应用事项

信用监管措施

信用良好

守信

失信

严重失信

17

重点监管对象筛选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中概率降低20%,检查一般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式进行。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的方式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中概率提高20%,检查一般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每年至少对其开展1次检查,检查一般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在开展专项监管、定点监管或问题监管时,将其列为必查监管对象。

18

年度自查核查

开展年度自查,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可以免于核查。

开展年度自查,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对自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开展年度自查,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附件1-1

编制说明

为推进电力业务许可信用分类监管应用措施的细化,进一步推动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和《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编制本清单。

本清单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时使用参考。

一、编制依据和基本概念

(一)编制依据

本清单的编制主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能源局法定职责,具体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

《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国能综通资质〔2018〕19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国能法改〔2015〕425号)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2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

二、主要内容

电力业务许可分类监管措施应用清单由应用事项、信用分类标识和信用监管措施等3个主要要素组成,包含应用事项18项,信用监管措施77项。

1.应用事项。

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的具体行政管理业务。

本清单的应用事项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18版)》的应用事项进行分类,并进行了部分调整。

2.信用分类标识。

指在应用事项中,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标识,具体划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3.信用监管措施。

指根据不同的信用分类标识所采取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

三、信用监管措施

对应本清单的应用事项,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类别,信用监管措施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三个类别,具体措施共计77项。

(一)行政许可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以及许可证补办等电力业务行政许可业务中,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1.递交申请材料

信用良好企业在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时可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财务负责人)证明材料方面享受简化。

信用良好和守信企业在许可证补办时,不再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由许可机关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失信与严重失信企业在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时要求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材料。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存在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的,依法不予受理。

2.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许可事项,经申请人签署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作出相应承诺后,许可机关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未按承诺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于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后,做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容缺受理的实施范围主要考虑信用良好、守信的电力业务许可新申请与许可变更。

失信、严重失信企业不允许实行容缺受理,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允许容缺受理的材料可以包括: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类报告、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等。

已经简化申请材料要求的,按照简化后的要求提交材料。

许可机关确定可实行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提供申请容缺受理格式文本(见附件2、3、4),并向社会公布。

容缺受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容缺受理、审批等环节。

申请人自愿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在承诺书中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①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②已经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③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④承诺补正材料的截止日期、材料清单;

⑤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在实施容缺受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容缺受理方式:

发电企业无证并网的;

②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容缺材料补齐补正的;

③被审批人实行容缺受理后,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3.现场核查

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信用良好企业无必要情况,可以免于现场核查;守信企业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审查力度。

4.办理时限

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信用良好企业办理时限由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缩短至15日(容缺受理的除外)。

守信、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审批。

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的,信用良好、守信企业办结时限由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缩短至10日。

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审批。

(二)行政处罚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实施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时,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违反《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状况和行为情节,在处罚幅度内给予区别对待。

罚款幅度参照《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中对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下限、范围内、上限处理。

(三)日常监管类

此类信用监管措施,是在重点监管、年度自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推荐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1.重点监管对象筛查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问题导向、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结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持证企业设置不同比例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问题导向,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或某一阶段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反映集中的地区或反映集中的问题,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差别化开展问题监管。

(3)按照非现场监管的方式,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分析持证企业执行许可制度的情况,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差别化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网站进行通报。

对于信用良好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中概率降低20%,检查一般通过非现场监管的方式进行。

对于守信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的方式进行。

对于失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中概率提高20%,检查一般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每年至少对其开展1次检查,检查一般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在开展专项监管、定点监管或问题监管时,将其列为必查监管对象。

2.年度自查核查

许可机关在组织年度自查工作时,信用良好企业可免于核查;守信企业对自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应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发布方式

本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由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

附件1-2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申请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因,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申请容缺受理之日起10日内)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3

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申请人:

你提出的申请,尚有以下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缺陷:

1.

2.

3.

……

根据本部门(或单位)容缺受理材料清单和工作机制,在你出具《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本部门(或单位)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在你的容缺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工作。

如逾期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终止办理工作,退还已经收取的材料。

特此通知。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1-4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样本)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经研究,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本次申请的该项行政审批事项。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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