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三篇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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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教师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支出、非教师培训业务支出及其他支出。
第八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包容性原则,保证每位教师都能参加培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训学时数,防止教师培训经费集中用于教师个人。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教师培训经费原则上用于专职在职教师的相关培训、学历培训补贴和经高等教育部门批准的干部培训和骨干培训补贴。
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和福利性质的娱乐活动,不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参加职业发展培训的教师,一般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工资。
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向所在学校提交培训通知单、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期间实际发生费用的正式发票,超出标准限额的部分由教师承担。
第十一条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差旅费报销按照黄陵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培训费用计入培训相关费用,如邀请内容以外的专家讲课费用、招待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信息费、培训费、考察费、会议费、管理费等。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培训与经费纪律要严肃处理。
严禁以培训为名变相出行,严禁学校之间交流学习和调查没有实质性工作内容,严格控制集体培训出行的数量和数量。
我们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守培训经费和有关财经纪律的规定,十分珍惜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披露,并接受教师的监督。
第十五条县教育局将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校长年度考核,不定期进行专项监督。
违反教师培训经费使用规定,超出支出范围超过0+标准的,将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小学公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师素质,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1、教师培训资金来源1.专项培训资金。
区财政按不低于区内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其中30%用于区内指定培训项目,区教育局委托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校负责管理;
其中70个用于教师的独立和选择性培训,由学校按人均分配,并由学校管理。
2=每个学生1+公共基金。
各中小学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学年普通学生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安排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
2、教师培训经费支出范围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教师培训项目1.所有教师的培训。
为期五年的360小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90小时集中培训、短期分散培训、校本培训、远程培训等。
2.各种指定培训。
包括干部培训(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中层以上干部、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新教师培训等。
3.其他培训。
国家、省市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方面的教师培训,包括教学研讨会、送教学到农村等。
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与教师培训相关的费用,如交通费、伙食补贴、培训费、信息费、住宿费等。
,以及组织教师培训所需的培训场地租金、车辆租赁费、外部教学专家授课报酬等费用。
三、使用教师培训经费1.培训费、信息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培训结束后,教师应提交相关文件或培训通知、正式账单等。
,并按标准提交报账。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在XXXX年,住宿一般每人每天不超过一次,不超过6天。
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远程异地培训需要分阶段、分批进行。
每次外出人员不应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人数不应超过30人,费用应控制在人均4000元以下。
培训经费按照区教育的有关规定安排,其中两年专项培训经费的使用不得超过1000元。
(2)短距离非现场培训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持续2-3天,每人费用控制在600-800元。
(三)全年各地培训经费总额控制在人均2500元以下(含教师培训费和教师公用经费,不含工会经费)。
(4)参加上级小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通知。
教师非现场培训的审批程序如下:
(1)每年8月底,各学校将制定一个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培训时间、科目、对象、形式等。
如安排异地培训,计划中应注意异地培训主题、大概时间、培训天数、调查费用等。
应该很清楚。
(2)每年九月初,地区教师进修学校会检讨及记录每所学校的不同培训计划。
(3)各学校根据归档的校外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区教育局相关部门根据《XX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系统内干部、教师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批。
对于未列入学年计划的校外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管理教师培训经费1.合理规划教师培训经费、科学使用。
校长要认真做好培训计划和预算的审批及培训经费报销的审查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照培训要求、培训项目、相关财务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核报销单据。
之后,江干区会计结算中心教育分中心将认真审核,凡不符合相关报销规定的将予以退回。
2.区教育局委托的区教师培训学校管理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级指定培训项目。
培训前,项目经理应编制培训计划和教师培训预算,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校领导审批。
培训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指定培训项目,必须经区教育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培训经费报销除提供相关单据外,还应附培训计划或培训通知及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
3.教师培训的严格现金支出。
除培训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培训费、外部专家差旅费、讲课费及其他符合现金支出规定的费用外,所有其他费用,无论支付给个人还是单位,均以转账方式支付。
4.教师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加强监管,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挪用。
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要严肃处理。
5.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不得用于旅游参观费、职称晋升资格培训费的性质;
不得用于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劳动费用;
不准购买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
不得用于购买与教师培训等无关的材料。
6.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应每年公布一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师的监督。
区教育局每年对各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学校绩效评估和学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部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河南省[XXXX市)的要求,一贯设立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农村中小学公共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共经费和免收杂费补助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免费教科书经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等。
第四条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是有规定的。
公共资金主要用于确保农村地区中小学的基本运作、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体育活动、水电、供暖、交通出行、邮电、设备和图书资料采购、住房、建筑物和设备的日常维护。
教师培训费按学校5年公共经费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食品补贴、信息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和辅助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其他校舍、改造大修。
在消除危险建筑物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教学辅助用房。
免费教科书基金专门用于购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教科书。
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学生人数变化节省的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
教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负责编制教育预算,教学点纳入所属学校的统一编制。
公共经费预算按照学生人数、平均学生定额标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校舍维护和修缮预算应当根据校舍维护和修缮的需要编制。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贴预算是根据贫困寄宿生人数和补贴标准编制的。
公共资金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预算应细化到具体项目。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地区中小学编制的预算,以确保学生人数真实、公共资金的支出项目和水平合理。
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额度,学校和项目按照优先原则统筹安排。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教育部门编制的预算,根据财力综合平衡,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学校和项目批准。
第六条教育经费原则上由国库集中支付。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公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接收单位或供应商。
对于财政不能直接支付的公共资金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申请或预算进度,直接拨付到县财政支付机构(会计中心)或其派出机构的账户,用于核算学校资金,或由学校自行或到相关机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加强教师培训费管理。
教师培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审核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的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中的教师人数和费用,县外培训要报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审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培训经费,不得报销未经批准或以培训名义出差等任何费用。
财政部门不予收费。
第八条加强采购成本管理。
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办公用品等。
一、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限额以上实行政府采购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书面通知相关学校;
向学校提供物品时,必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类型、数量、型号、单价、供应商等。
第九条加强维修资金管理。
使用公共资金的零星维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
如果项目调整或超出预算,必须报县财政、教育部门批准。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限额以上实行政府采购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实行政府采购的维修项目,支出超过一定数额的,由学校教职工集体决定选择维修建设单位,其中教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由学校领导讨论决定;
教师人数不足20人的,由全体教师投票决定。
具体数额由县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使用为新建、大修改造,按照《XX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育才办[〔20XX〕8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加强消耗性实物的管理。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规定建立进货登记台账,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和程序、进出仓库、保管、领用,责任明确,管理严格。
第十一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农村中小学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严格固定资产销售、转让和报废审批手续,确保账目与事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及时、足额向受助学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贴。
受助学生或家长应签署分配名册,并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贫困寄宿生的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农村中小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严格监督学校内部管理,准确核算,厉行节约,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农村中小学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后,及时向全体师生即学生家长公布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并在师生和学生家长的监督下,在每学期结束时公布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监管,并建立报告和报告制度。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县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规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