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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购棉纱、面料等国外材料时,按照进口方式办理入库手续,程序操作:

3种进口方式

是否需付货款

是否需要提供手册号

组成的入仓成本(金额)

1

进料加工

是(海关监管)

向客户支付的货款(折人民币)+运费等费用

2

来料加工

只有数量无金额

3

一般贸易

向客户支付的货款(折人民币)+关税及运费等费用

操作程序:

第一步:

经办人员收到货物后,提供数据给仓库,由仓库办理暂入库手续。

第二步:

收到原始的单据后,到仓库办理正常入库手续。

第三步:

凭入库后的原始单据及所附入库单由各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向财务报销、结帐。

如有按合同预付货款的请务必记住一定要到财务部清理结帐。

各经办人员要主动向仓库提供上述资料,仓库的经办人员也要主动询问是何种方式进来,索要相关单据,互相配合作好工作。

国内客户的来料加工叫受托加工,我司委托其他公司加工叫委托加工。

不同的进货方式,财务的核算及监管方式不同,特别是海关监管的货物,需要独立存放、生产及报关出口核销。

因此希望大家配合财务部做好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会计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和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A、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B、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C、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D、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E、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应在90天内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六、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一、税收

1、税收:

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进行强制征收。

(2)无偿性。

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3)固定性。

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税率等,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

3、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政权等作用。

4、税收的原则:

包括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是2008年11月5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两档基本税率。

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2、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3、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1、征税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或金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1)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A、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扣除16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16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扣除32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D、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F、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每次收入的确定

A、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D、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F、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不超过500元的

5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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