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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

煤矿职业危害

煤矿职业危害

一、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

(一)职业危害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分为三类:

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

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

3、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

(二)煤矿职业危害

煤矿主要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

煤矿生产中,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

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

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

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

如风钻和局扇,这两

(三)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胞、生理状态。

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

1、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2、诱发潜在疾病。

3、影响子代健康。

4、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

三、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8、(第30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9、(第33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煤矿主要职业危害的防治

(一)职业毒害的防治

接触有毒物质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发病缓急,其中毒表现是不同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三种。

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引起急性中毒;长时间吸入小剂量毒物引起慢性中毒;

介于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间、在较短时间内吸入较大剂量毒物引起中毒为亚急性中毒。

防护措施有:

1、消除毒物。

煤矿井下的有毒气体主要来源于炮烟和煤氧化、火灾等。

因为很多有毒气体是易溶于水的,通过加强通风和喷雾洒水排除和降低有毒气体含量,净化空气,是消除毒物危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

炮后烟未散去或作业现场空气质量太差时,不要急着进入工作面,待烟散尽、现场空气质量好转时再进入工作面,还应用好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3、提高机体抗御能力。

对于在有害物质场所作业人员,给予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锻炼。

4、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掌握其浓度含量,做到心中有数,控制其危害程度。

5、对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健康检查。

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6、加强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矿尘对人的危害及防治

煤矿粉尘主要是煤尘、岩尘和水泥尘。

煤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煤肺,岩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矽肺,水泥尘进入人肺使人患水泥肺,通称为尘肺病。

煤矿生产大量推广使用机械化,特别是综采综掘的使用,由于综采综掘都有内外喷雾洒水降尘设施,以及湿式打眼和水炮泥的使用,矿尘大量减少,井下工作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还有个别工序和一些机械化程度还不高的中小煤矿,矿尘还是很大的。

就是机械化很高的矿井,还有一些余尘,日积月累的危害着矿工的身体健康。

因此,井下防尘是煤矿生产的长期任务,要常抓不解。

若遇水管没水或水管坏了,要及时汇报。

坚持使用水炮泥,坚持使用湿式打眼,坚持洒水装渣,坚持使用各种综合防尘措施,把矿尘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

1、减尘措施。

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产生量。

包括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等。

2、降尘措施。

包括各产尘点设喷雾洒水装置净化风流,洒水装渣等。

3、通风排尘。

调整合适的风速,加强排尘。

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最优排尘风速为1.2m/s—1.6m/s。

在此风速范围内既可以有效的冲淡和排除浮尘,又不致把大量落尘吹起。

(三)生产性噪声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三方面:

(1)损害听觉。

短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听力减弱、听觉敏感性下降为表现的听觉疲劳。

长期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永久性耳聋。

噪声在80dB(A)以下时,一般不会引起职业性耳聋;噪声在80dB(A)以上时,对听力的影响比较严重。

(2)引起各种病症。

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除引起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引起事故。

强烈噪声可掩盖报警声、警告声和其他危险预兆声等,引起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2、预防措施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根本措施,改革工艺和生产设备,以消除或降低噪声。

(1)控制噪声传播。

隔声:

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隔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

常用的有隔声墙、隔声罩、隔声地板、隔声门窗等。

消声:

用吸声材料铺装室内墙壁或悬挂于室内空间,可以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降低传播中噪声的强度水平。

常用吸声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棉絮等。

(2)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

利用耳塞防护。

合适的耳塞隔声效果可达30—40dB(A),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较好。

(3)合理安排劳动制度。

工作时间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工作时间,可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卫生保健措施。

对受到噪声危害的人员定期体检,听力下降者及时治疗,重者调离噪声作业。

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检中发现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得从事噪声环境工作。

(四)生产性振动的危害和防护

在生产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局部振动是最常见的和危害较大的振动。

1、危害

(1)神经系统。

表现为大脑皮层功能下降,条件反射潜伏期延长或缩短,出现膝反射抑制甚至消失;植物神经系统营养障碍;皮肤感觉迟钝,触觉、温热觉、痛觉、振动觉功能下降。

(2)心血管系统。

出现心动过缓、窦性心律不齐、传导阻滞等病症。

(3)肌肉系统。

有握力下降、肌肉萎缩、肌纤维颤动和疼痛等症状。

(4)骨组织。

可引起骨和关节改变,出现骨质增生、骨质疏松、关节变形、骨硬化等病症。

(5)听觉器官。

表现为他听力损失和语言能力下降。

全身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变化,出现足痛、易疲劳、腿部肌肉触痛。

常引起脸色仓白、出冷汗、恶心、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胃机能障碍、肠蠕动不正常等。

2、预防措施

为减轻振动对人的危害,要采取各种减振措施。

(1)对局部振动的减振措施。

改革工艺和设备,改革工作制度。

合理使用减振用品,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限制作业人员的接触振动时间。

煤矿井下的振动危害主要来自于煤电钻、风钻、综采综掘及其他机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2)对全身振动的减振措施。

在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设备的周围设置隔离地沟,衬以橡胶、软木等减振材料,以确保振动不能外传。

对振动源采取减振措施,如用弹簧等减振阻尼器,减少振动的传递距离。

井下采煤机、掘进机、柴油车等座椅下加泡沫垫等,减弱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传来的振动。

另外,利用尼龙件代替金属件,可减少机器的振动,及时检修设备,可以防止因零件松动引起的振动。

(五)高温作业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随井下采煤深度的延伸,采掘工作面温度也在升高,有时高于30℃以上,甚至更高。

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人体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病变。

(1)对循环系统的影响。

高温作业时,皮肤血管扩张。

大量出汗使血液浓缩。

造成心脏活动增加、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血管发负担增加。

(2)对消化系统的影响。

高温对唾液分泌有抑制作用,使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造成食欲不振;大量出汗和氯化物的丧失,使胃液酸度降低,易造成消化不良。

此外,高温可使小肠的运动减慢,形成其他胃肠道疾病。

(3)对泌尿系统的影响。

高温下,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4)神经系统。

在高温及热辐射作用下,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

2、高温作业的防护

井下的高温作业防护措施主要是采取降温和缩短工作时间和给予高温保健待遇等。

(1)通风降温。

加大风速排除热量。

风速与温度有一定的关系,合适的风速可使温度降到一定的程度。

(2)喷雾洒水降温。

在工作面喷雾洒水既可以降温又可以降尘。

(3)保健防护。

供给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水分和盐分。

(4)发放保健食品。

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能量消耗快,应增加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的摄入,以减轻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5)个人防护。

给工作人员提供结实、耐热、宽大、便于操作的工作服、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具、隔热靴等。

(6)医疗防护。

对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不宜从事高温的人员不安排从事高温作业或调离高温作业。

五、煤矿职业劳动者健康监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3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对该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

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活动性肺结核。

(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如萎缩性鼻炎、严重的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支气管扩张、明显的肺气肿、肺化脓症及肺原虫病等。

(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如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性胸膜炎、胸腔积液,严重的先天性或后天性胸廓畸形。

(4)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等。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依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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