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069095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6.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制史名词解释.docx

法制史名词解释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绝。

注意:

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

“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

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

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注意:

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10.九刑有两种解释:

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二是指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注意:

考试时,只要答出一种解释即可。

11.奴隶社会的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2.《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吕侯后改姓“甫”,故《吕刑》也称《甫刑》。

13.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4.杀越人于货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市)、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这个思想最早有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

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17.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8.不孝不友罪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

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9.群饮罪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

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20.附远厚别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

附远,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1.七出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注意:

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

22.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唐律》规定: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三不去”是为维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秩序而定,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3.司寇

(1)商、西周的司法官。

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

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

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

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的劳役刑。

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

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5.非青、惟青、非终、惟终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

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

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6.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7.铸刑鼎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

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

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

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8.兄终弟及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

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29.嫡长继承制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30.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1.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

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其基本特点是:

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

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2.秦律秦代法律的总称。

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

《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

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3.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4.盗徒封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

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35.汉律(主要是《九章律》)汉代法律的总称。

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

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

(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

(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

(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

(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37.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38.见知故纵之法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

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39.枭首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

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40.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41.连坐秦自商秧变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