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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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docx

土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

篇一:

《12—红线地界桩放点报告(无表式)》

红线地界桩放点报告(无表式)

篇二:

《出让协议》

出让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編码

法泄代表人姓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能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

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上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

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

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上地使用权岀让金,逾期曰仍未

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上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左办理丄

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丄地使用证》,取得上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泄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日。

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英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立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左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

银行轻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

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岀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苴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

上地使用者应当交还上地使用证,并依照规泄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泄

了新的丄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苴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上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

的书而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上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上地使用权岀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

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

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

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左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第一条界桩泄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

市(县)丄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泄。

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2.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泄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建筑而积密度):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

(7)绿化比率:

(8)室外地面标高;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讣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泄。

(注根据具体情况建)

第三条公益工程

3.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用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左)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苴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

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

4.1红线范弗I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

纸动土施工。

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上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上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

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

4.4用地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

外),延期竣工日的,市(县)上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上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

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

5.1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羽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上、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上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上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上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立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上地使用范用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上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上地。

5.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逍(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汁划:

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第六条供水、供电

6.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第七条监督检查

7.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上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用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帀以外的丄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立的上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篇三:

《铁路用地界桩、安全防护桩施工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

三、标志标桩埋设基本要求

1、标志标桩按照征地红线安装,安装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做好测量放线、淸表以及与地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2、现场安装施工在预制厂开始预制构件一个月后方可进行。

钢筋混凝上预制件出场时,混凝上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80%。

运输中应有保护措施,于其间夹草席、稻草、锯末或其它缓冲防震材料,以防碰伤。

竖向堆码层数不超过5层,髙度不超过600mm。

3、铁路用地界标(桩)埋设要求

1地界标埋设直线地段不得大于150m,曲线地段不得大于40m,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但变化点处必须进行埋设。

2本标志正面为阴文路徽,背面为阴文"界”字。

背而向线路外侧,即写有“界”字的一侧。

3地界标埋设应根据《红线征地图》由测量人员进行放点埋设。

4地界标埋设前,应事先挖好“长34cmX宽30cmX深50cm®地界标埋设时,将地界标放置于基坑中心位巻,采用垂球或坡度尺调整地界标垂直度,确保地界标与地而垂直,然后

采用CIO混凝土维护加固。

⑥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而图图式》图号通线(2010)3、安全防护标(桩)A型埋设要求

1A型标桩为基本型,沿铁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每200m左右设巻一个,变化点处应增设,特殊地段可增加或减少设置数疑,人烟稀少的地区可不设巻:

铁路两侧标桩应错开布豊。

2标桩地上表而部分喷涂黄色,并喷涂黑色图案及文字。

篇四:

《土地勘界测量业务办理指南》

上地勘界测量业务办理指南

篇五: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立用地管理规左》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左(试行)

2009/4/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或用地范用调整的,须进行核左用地。

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左。

{丄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

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位置、而积、允许建设范国等核左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眾用地界线和而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左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核左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上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汁要求的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范用调整的,应进行核左用地工作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立用地图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行核左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

住宅建设的除外。

核泄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F用章。

核左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

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而设讣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讣方案的依据。

{上地红线界桩埋设收费}•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泄用地通知书》及核左用地条件图。

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泄用地通知书》及核左用地条件图。

建设单位持核左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核定用地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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