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操作办法草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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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操作办法草案Word格式.docx

(2)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3)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二)验收申请与受理

1、提交申请及信息推送

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联审平台”)上统一填写相关信息申请综合验收及备案,并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预审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联审平台将上传信息和预审资料推送至规划土地、消防、档案等必验部门,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卫生计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选验部门。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2个自然日内将预审结果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

预审结果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预审时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2、资料补正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1个自然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

逾期未反馈补正审核意见的视为受理。

3、不予受理的情形

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现场综合验收

1、现场综合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自然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参加验收,无特殊情况未参加的,视作相应专业验收通过。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进行验收。

2、现场验收结论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验收后4个自然日内,通过联审平台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并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

逾期未反馈验收结论的视作通过。

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该出具“通过”验收结论。

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同步核发验收合格证或证明文书。

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未按图进行施工、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3、不参加现场综合验收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不参加现场综合验收:

(1)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已经提供提前现场查看服务并初步通过的;

(2)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仅需对预审资料审核的;

(3)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认为无需现场验收的其它情况。

(四)整改与复验

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后,在联审平台提交复验申请。

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整改与复验结论分为“通过”、“附条件通过”和“不予通过”三种情形。

对于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专业验收部门给予“通过”的验收结论。

对于整改后复验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按照竣工图进行施工、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不予通过”结论,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五)竣工验收备案

调整归并民防、绿化等验收管理部门单独设置的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除外)。

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全部通过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通过的验收意见(含附条件通过)及质量监督报告,在3个自然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档案验收

区城建档案部门应进行容缺受理,采取承诺限时完成的方式。

其中,城建档案部门归档资料验收纳入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保存的竣工档案验收经建设单位承诺后,应在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发放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六、简化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8号)文件要求,对实施范围内的小型建筑工程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

(一)取消消防部门对小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

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专业管理部门对小型建筑工程不再实施专业验收和出具专业验收意见,调整为事后监管,不再设置现场提前查看服务。

(二)整合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建设管理部门的四方验收现场监督以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土地竣工验收,实施一次性六方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规划、土地等事项进行竣工验收。

(三)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5个自然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的,审批管理系统当即出具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附规划土地验收意见),取消建设管理部门的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单位可凭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竣工验收信息同步发送交警、交通、绿化市容部门等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开展事后监管。

七、分期综合竣工验收

(一)为尽早发挥项目部分使用功能的社会效益,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类、基础设施类、重大功能性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实施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

分期综合竣工验收适用于新建非居住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可以确保安全、独立发挥交通功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部分区域。

(二)可分期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以下实施范围具体操作执行:

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房屋建筑项目可按照规划许可证中批复的单位(单体)工程进行分期验收。

项目在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单位(单体)工程,原则上至多可分2次申请分期验收,情况特殊且验收专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可视项目情况确定分期验收规模和次数。

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范围内的单位(单体)工程应当具备申请范围内法定验收条件和专业验收部门的分期验收要求。

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项目,申请时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应管理部门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应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分期验收后的使用功能、安全管理等方面因素统筹考虑,提出反馈意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相关管理部门协商研究,确认是否同意进行分期综合竣工验收。

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按能够独立发挥交通功能的区域,原则上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确定分期验收的规模和次数。

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范围内的区域工程应当具备申请范围内法定验收条件。

(三)申请分期综合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每次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自然日,具体流程与综合竣工验收一致。

项目整体综合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均需要参加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

在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时出具“通过”意见的专业管理部门,可在后续综合竣工验收时不再参与,后续综合竣工验收意见通过联审平台同步发送至该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开展事后监管。

在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时专业管理部门出具“附条件通过”意见的,专业管理部门可在后续分期验收时将附条件通过的管理要求一并进行验收。

在首次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时专业管理部门出具“不通过”意见,且在意见中明确该项目不具备分期综合竣工验收条件,不再受理该项目的分期综合竣工验收申请。

(四)对分期综合验收的项目,综合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通过的验收意见(含附条件通过)及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五)实施分期综合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备案后投入使用(或试运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现场已申请部分与未申请部分进行隔挡且做好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对已验收部分的使用功能、安全等进行属地监管。

八、加强审批服务和监管

(一)提供现场查看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具备一项或者部分专业竣工验收条件后,通过联审平台向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作为统一申请综合竣工验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务,办理时限为10个自然日。

小型建筑工程不再设置现场提前查看服务。

对于现场查看通过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联审平台录入初步通过的意见。

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统一申请综合验收后,不再进行现场验收,直接出具验收通过意见。

(二)加强审批过程跟踪服务

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应主动跨前服务,通过统一的综合竣工验收咨询服务窗口、热线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过程跟踪服务和咨询。

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推行服务专员制,指派专人一对一跟踪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当好“店小二”,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综合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构建浦东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信息平台,与联审平台对接,形成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审批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同时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效能督查,严格落实综合竣工验收各项管理要求。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经发现并查实企业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限制土地出让的方式等手段进行惩戒。

对于“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报告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

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跟踪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或撤销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惩戒;

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革操作办法》(沪浦审改〔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预审资料清单

 

备注:

关于15个自然日:

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总时长控制要求为15个自然日,各环节计时自受理或接受的T+1日起计算,T+1日为周末的环节在15日内顺延,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不计算。

竣工预审资料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申请表

1

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申请表

验收准备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3

土地、规划、房屋、绿化、民防等测绘成果报告书

4

《不动产权证书》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5

土地价格缴纳凭证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7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

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9

民防工程建设费缴纳凭证

10

落实能反映所有交通安全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照片

11

录像视频资料(应完整反映项目沿道路的出入口设置、围墙等现场实际情况)

12

地名办出具的建设项目地名使用批准书、道路命名通知和示意图(《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中项目名称或道路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

13

与《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审批内容不一致时的情况说明(1、本次验收内容与审核通知书不一致的;

2、项目周边道路未同步建成的;

3、项目分期实施,增加规划资源部门相应的分期批复材料及说明)

14

交通设施设置图

15

《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仅针对前期未在联审平台上审核的项目)

16

审批的总平面图(仅针对前期未在联审平台上审核的项目)

17

职业病危害放射性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819212223242526272829

18

二次供水检测报告

19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20

集中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含水源水、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21

游泳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

22

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和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23

气象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24

防雷工程合同或者配套防雷产品供应合同(含产品清单)

25

公交枢纽部分建筑设计图及交通流线图

26

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27

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28

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29

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竣工图

全套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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