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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

二、查账征收应税所得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159号)

(一)收入总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扣除项目

凡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投资者费用的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职工工资的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三项经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个人生活费用的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共用固定资产的扣除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8、准备金的扣除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其他相关支出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数的三倍。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两年均衡摊销。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按地方政府文件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能提供合法、有效票据的,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捐赠的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财税[2000]91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京地税个[2001]593号)

(三)特殊事项

1、弥补亏损的规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企业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以后年度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11]84)

2、关联交易处理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0]91号)

3、个人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境外已缴税额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5、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6、以企业资金为个人或家庭消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经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3]158号)

7、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

8、财产损失

(1)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②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

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③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④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⑤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2)企业财产损失的申请和税务机关的审核程序: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应进行认真清查、及时提出申请。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应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材料。

基层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并及时回复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

(3)税务机关审核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

企业一次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备案。

(京地税个[2001]593号)

9、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入伙退伙变化

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年度中间发生入伙退伙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年度经调整的计税利润额,按12个月均摊,以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时间为准,根据新旧合伙协议确定的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计算每一个合伙人应分得的利润,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合伙协议没有确定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合伙人变更前后的人数,平均分配每个合伙人应得的利润,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投资者应分利润=(企业年度计税利润÷

实际经营月份)×

(合伙人变化前其经营月份×

分配比例+合伙人变化后其经营月份×

分配比例)

(京地税个[2001]593号)

(四)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分配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律师事务所

雇员律师

(一)收入

雇员律师的收入总额包括与律师事务所的分成收入+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

1、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雇员律师可以在最高不超过分成收入35%的标准内扣除。

(2012年第53号公告)

2、若律师事务所负担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不得再单独扣除办案费用。

(二)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如果律师事务所负担雇员律师办案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2)如果雇员律师负担办案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

(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35%)-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注:

工薪所得项目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内容(比如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三险一金”等)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应纳税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申报

1、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律师事务所)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2、扣缴义务人(律师事务所)在次月月底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兼职律师

(一)定义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国税发〔2000〕149号)

(二)“收入”和“申报”

与雇员律师规定一致。

(三)计算

(1)如果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办案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

(2)如果兼职律师负担办案支出

(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35%)

①兼职律师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②工薪所得项目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内容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特别提示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作人员

(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二)申报

其他人员(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

(一)相关规定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税款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元)-800元

或每次收入额(>4000元)×

(1-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三)纳税申报

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合伙人律师

(一)相关文件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式

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

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分段计算)

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

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

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

企业清算,是指因破产、解散、撤销与其他原因停止正常经营,清算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五、征收管理

(一)申报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条件:

①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②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③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

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申报

1、申报及缴库期限

投资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当年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所有企业取得所得情况的《查帐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汇总),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2、延期申报和缓缴申请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在征期前5日内到税务所领取填写并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征期内填写并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可在准予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应提交的申请项目

1、报送事项

纳税人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核、报备的有关事项(包括经营期内主管税务机批复有关事项的批件),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承担有关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

2、退税

纳税人发生《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退税情况,应及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及时予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季度(或月份)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关于税务部门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1、受理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迟报催缴和更正重报管理,不合格的申报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或更正重报,要跟踪纳税人申报后的税款缴库情况,做好申报资料的统计工作。

2、对未申报的处理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所要调查核实和进行迟报催缴,继续清理税源户。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3、办理补退税款

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纳税人应补缴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对纳税人预缴中多缴纳税款,按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京地税个[2001]593号)

七、申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类型

□有任职受雇单位□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投资者□无住所个人(可多选)

任职受雇

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无(可多选)

电子邮箱

境内

联系地址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

职业

职务

○高层○中层○普通(只选一)

学历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

□残疾□烈属□孤老□否

残疾等级情况

该栏仅由有境外所得纳税人填写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该栏仅由

投资者

纳税人填写

投资者类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股东□其他投资者(可多选)

被投资单位信息

名称

扣缴义务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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