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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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充分发挥项目部安质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支持指导他们的工作,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实施整改;
按规定落实安技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8、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9、对分包工程企业(外部劳务)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对分包企业严格资质审查,签订合法的分包合同,作到手续齐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接受上级机关对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检查,并组织力量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立即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意见。
10、协助调查、分析、处理各类事故和隐患整治工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整改。
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责任
1、对项目工程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5、组织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
6、对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
7、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8、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9、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第十条:
项目部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技术部门:
1.1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安全生产负安全技术责任。
1.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计划时,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跟踪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技术性问题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3加强现场管理,建立文明安全施工秩序,负责文明施工;
1.4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安装新设备、使用新材料时,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前应对使用者进行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
1.5参加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出预防技术措施;
负责防洪工作;
负责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伤亡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提出技术方面的改进措施。
2、设备物资门部:
2.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本项目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重运输设备、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自制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对购进的各种安全装置,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负直接责任。
2.2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物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2.3负责机械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和检查指导工作,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
2.4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设备事故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3、计划经营、财务部门:
按国家规定及实际情况需要,在编制下达施工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工作计划时,会同安质部门按标准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同时监督该项费用专款专用。
4、安全质量部门:
4.1积极贯彻国家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广泛宣传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制定年、季、月有关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负责贯彻实施。
4.3协助项目部领导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责审查所属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生产会,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危险预知活动。
4.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参加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和特殊工种复审工作,经常不断地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指导,传授安全生产知识,按规定期限分别对项目经理、外包队长进行安全培训。
4.6逐级建立定期安全检查活动,项目部每月二次(每月1日-16日),施工队、班组每周一次,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隐患必须落实专人限期解决,对严重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有权指令立即停止施工。
4.7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的单位,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协助并督促解决。
4.8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综合办公室:
5.1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会同技术、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部门,适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向安全质量部门通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考试不和格者不准上岗。
5.2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及时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情况。
5.3负责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和安全技术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准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
1、工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行政领导实施安全法规;
审查劳动保护方案广泛开展“五比”劳动竞赛和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2、共青团组织:
负责开展适合青年特点和行之有效的多种安全活动。
第十二条:
工程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所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对执行安全规程、措施和交底要求的情况进行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3、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担负工程实际制定本队安全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坚持跟班作业,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时贯彻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定、决议和要求;
督促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使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6、认真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和认真地组织整改。
7、组织对职工伤亡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在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的同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带领本班(组)职工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行为。
3、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
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认真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安全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不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上级的违章指挥应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执行,严格制止班组成员的违章作业,接受安全人员的检查监督。
6、遇到有不安全的异常情况出现时,应及时检查,并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查明情况、确定无安全隐患后才能继续作业。
7、严格控制班组人员带病上岗,疲劳作业和单人承担重、险与需要轮换、监护的作业。
8、发现安全伤亡未遂事故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不准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刻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接受各级安全教育,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同时有责任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掌握上岗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4、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权建议改进。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对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专职安全员在工程队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的领导,享受工班长待遇。
2、协助队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并经常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人、机、物、环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违章违纪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含外部劳务)。
4、对危及人员及设备的险情要及时排除,对重大险情有权制止。
5、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当地认可的安全员检查证,上岗时必须佩载标志,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项目部每月一次安全教育,施工队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各班组坚持每班前安全交待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遇到特殊、紧急情况,项目部、施工队有权增加临时性教育。
第十七条:
电工、焊工、架子工、司机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打桩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性教育外,还要经过劳动部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持有相应的合格证方准独立操作,且每年复审一次。
第十八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的不得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新入场工人必须坚持项目部、施工队、班组的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后方可上岗,三级教育有关规定如下:
1.项目部级教育:
由项目部负责。
基本内容为:
建筑施工特点,安全要求和项目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教育;
安全生产法规和教育制度(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北京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教育;
总公司、局、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细则,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划分教育;
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预防教育。
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2.施工队级教育:
由施工队负责。
内容如下:
原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1至第4节;
施工项目部情况和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要求教育;
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教育;
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教育;
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制度教育;
防火、防触电、防中毒、防事故教育;
项目部施工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
3.班组级教育:
由班组负责本班人员教育。
教育内容为:
本班组的施工情况和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要求教育;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和安全责任制教育;
易发事故点和有毒、有害地方教育;
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要求教育;
应急、排险、自我保护要求和技能教育。
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4.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要进行考核,由项目部统一命题组织考试;
考试合格者,项目部统一签发安全教育合格证,新工人持证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补课、补考;
新工人安全教育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第二十条一般规定
1、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
2、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工长要向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项目部每周向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班组长每班前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分类及内容
本工程采用特殊施工工种和分项工程两种交底分类,在施工中同步交底。
1、特殊工种施工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架子工、油漆玻璃工、防水工、钳工、电工、焊工、气焊工、起重工、机械维修工、土方机械司机、起重机司机、运输车辆司机、机工、中小机械操作工等工种。
2、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1地基及基础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①基坑(槽)开挖与回填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基础分项式程:
砼、钢筋、灰土、模板安装与拆除、地下防水等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2.2主体结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①模板、大模板的安装与拆除、钢筋、砼、预制构件安装等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②脚手架、安全网、临建、洞口等防护措施;
③各种施工机械安全使用与防护措施;
2.3屋面防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①防止高处坠落物体伤及他人的措施;
②使用施工机械、外脚手架的防护措施;
2.4楼地面、装饰及门窗、水暖、电气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
①除一般常规防护外,还应有照明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小型施工机械防触电措施;
②使用高凳、梯子防滑措施;
③外窗、外檐油漆、安装玻璃等的防护措施;
④易燃物防火及有毒涂料油漆等的防护措施;
⑤主体交叉作业的防护措施。
3、针对新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交底。
第二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附表2)
第六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为科学管理京通新城G9#楼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目标管理,预防伤亡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规、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检查制度及内容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1项目部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相关人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1.2施工队每周一上午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1.3施工队每天由专人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2.1班组坚持工前,工中,工后岗位安全检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2.2队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2.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施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根据施工进度在设备、设施安装措施完毕后和出现异常情况,由项目部、施工队成立组织专业性检查。
3、专业安全检查
3.1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的安全检查;
3.2塔吊,垂直运输机(架)安全检查;
3.3临边、洞口防护安全检查;
3.4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安全检查;
3.5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
3.6防尘、防火、防毒安全检查;
3.7模板工程的检查;
3.8消防设施,防火措施检查;
3.9现场临电检查。
4、季节性、特别时期安全检查
4.1冬雨季施工期间安全检查;
4.2高考期间,文明施工检查;
4.3有防噪要求期间、夜间文明施工检查。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纪录与隐患整改
1、安全检查记录
1.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中,施工队安全员每日检查后必须据实填写《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日检表》(附表3),并于每周一上午汇总报项目部安质室审核归档;
1.2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特别时期安全检查,应据实填写在相应的“安全工作日志”上,日志必须交旧领新;
1.3各类专业性安全检查应据实记录在北京市建委分发的各类专业性安全检查记录表上,并交安质室审核归档;
1.4大型机械设备安装的验收记录使用各类大型机械验收专用表格。
2、隐患整改
2.1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分析原因,定措施、定人、定经费、定完成日期;
2.2整改
检查中查出隐患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4)项目部督促施工队消除隐患,对有即发性危险隐患要责令其停工;
3.3复查
施工队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通知项目部进行复查;
3.4销案
项目部安质室复查施工隐患整改达到合格后,要在通知书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案。
第七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和局安质[1997]334文件《关于生重申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认真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
1、凡发生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性农民工、计划外用工)重伤或职工死亡事故的单位,从事故发生之日时起计算,必须在十二小时以内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公司在十六小时内上报局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准瞒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2、因我方责任而造成既有线中断行车事故,从事故发生时起在四小时内报公司主管部门。
3、公路上发生的交通重伤或死亡事故,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4、凡发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还应分别报告当地劳动、公安和工会组织。
5、事故发生后随提出,并逐级上报的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企业(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凡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公司,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重伤死亡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1、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到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处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受害有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使用的材料;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挂靠情况;
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温度、湿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出事前受害有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
要保证材料真实可靠。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原始存息地,可能被清除或被套践踏的痕迹和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同时要有事故图。
二、发生轻伤事故。
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各部室相关人中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三、发生三有以下重伤事故。
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带队进持调查处理,督促现场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亡人事故的发生。
四、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及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由公司总经理带队,由机关取能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局监察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项目部在七日内写出书面《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项目经理签名一式四份报公司,公司十日内向局写出书面《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法人签发,一式四份报局审核批复结案。
由局报总公司备案。
五、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事故。
公司上报局,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带领事故调查级,公司总以理带领公司事故调查组配合,总公司、铁道部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由公司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式五份报局;
局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总公司审核,由铁道部批复结案。
六、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和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七、事故调查报告,其正文后必须附有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者书面检查、调查处理证明资料、鉴定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
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进理。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