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房测绘队采购办公家具项目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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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四、竞争性磋商报名及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2019年05月31日至2019年06月06日,上午9:
00时至12:
00时,下午14:
30时至17:
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至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东路东风南路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9楼203室)报名并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2.报名时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2019年06月11日15:
00(北京时间)。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和开标的地点为:
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金水东路东风南路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9楼203室)。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六、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肆仟元人民币(4000元)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应以供应商基本户银行电汇的形式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采购编号提交至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账号(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账号)。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九、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联系事项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置业大厦11楼1109室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371-67881119
代理机构:
址:
郑州市金水东路东风南路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9楼203室
郭女士
0371-55558268
2019年05月30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1.1.4
项目名称
1.1.5
采购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1.3.1
采购内容
屏风办公桌、办公椅、器械更衣柜
1.3.2
交货期
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3.4
质保期
3年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和能力
1.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2.1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谈判答疑纪要等
2.2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9年06月1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3.3.1
磋商有效期
60日历天(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
3.4.1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1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肆仟元人民币(¥
:
4000)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应以供应商基本户银行电汇的形式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采购编号提交至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指定账户(须附供应商基本户开户证明)。
账户名称:
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客站支行
账号:
41001523038052505679
财务部联系电话:
0371-86588156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如2018年无完成,可前推一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2016年1月1日以来
3.7.3
签字盖章要求
响应文件其他内容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执行。
供应商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供:
(1)电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U盘一份(*.doc格式一份);
(2)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需A4纸打印、胶装并密封。
3.7.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与正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一份(U盘)。
3.7.5
装订要求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左侧粘贴方式固定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在2019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4.2.2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地点
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郑州市金水东路东风南路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9楼203室)
4.2.3
是否退还
否
5.1
竞争性磋商
时间和地点
竞争性磋商时间:
竞争性磋商地点:
同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地点
5.2
竞争性磋商程序
1.宣布竞争性磋商纪律;
2.密封情况检查:
所有竞争性磋商单位的授权代表和采购监督人员检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3.竞争性磋商顺序:
按送达标书的逆顺序进行竞争性磋商;
4.竞争性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报价,并密封提交竞争性磋商小组。
二次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
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建
竞争性磋商小组构成:
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标专家2人;
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前从财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
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1-3名
6.4.1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
提交形式:
银行转账、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
如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在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控制价
本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20万元
凡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报价高于“控制价”(不含等于控制价)的,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作无效标处理。
8.2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标准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注:
以上费用由供应商在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得单列。
8.3
知识产权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8.4
解释权
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3.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竞争性磋商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4.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5.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6.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其他
政府采购政策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1.1.4本项目名称: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
1.2资金来源: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1.3采购内容、交货期、质量要求和质保期:
1.3.1本次采购内容:
1.3.2本项目的交货期: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
1.3.4本项目的质保期: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和能力。
(1)资质条件: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竞争性磋商办法;
(4)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5)采购内容;
(6)响应文件格式。
2.1.2根据本章第2.2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投标类似产品参数及功能描述
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售后服务及其他优惠承诺
八、竞争性磋商二次(最终)报价函
九、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2竞争性磋商报价
3.2.1全部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并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供应商报价为含税报价。
3.2.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采购需求全部费用。
3.2.3如报价表中的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总价数字表示的数据与文字表示的数据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2.4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公布的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3.3.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3.3.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3.3.2在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竞争性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3.4.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3.4.1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交纳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3.4.3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非成交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
(2)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最迟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
3.4.4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拒签合同的。
(2)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竞争性磋商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保修期、采购需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文件的提交
4.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全部副本、电子文档应分为三包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5.1竞争性磋商评审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竞争性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准时参加。
5.2.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5.3.竞争性磋商评审异议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竞争性磋商小组
5.4.1竞争性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4.2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争性磋商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5.5竞争性磋商原则
竞争性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5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竞争性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竞争性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竞争性磋商依据。
6.合同授予
6.1成交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竞争性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成交公示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示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6.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6.4签订合同
6.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争性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7.纪律和监督
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竞争性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竞争性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竞争性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竞争性磋商工作。
7.3对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竞争性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竞争性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竞争性磋商。
7.4对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竞争性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7.5质疑
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递交。
供应商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7.6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必须实名举报。
供应商应保证提出的投诉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机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7.7处罚
本次采购的采购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各单位及个人,均应在采购、竞争性磋商、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并遵守职业道德;
如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