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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任务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证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同意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担任。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依照〝一致征缴、一单托收〞的原那么,逐渐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形式。

市社保中心担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一致征缴及管理任务,并担任指点、监视、反省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任务;

社保经〔代〕办机构担任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详细经办与管理任务;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担任监视指点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任务;

街道社保所担任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集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用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与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社保代理处担任城镇团体委托存档人员、自在职业人员等参与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方法规则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

〔表六〕〔以下简称〝«

采集表»

〞〕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

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照实将参保人员自己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

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

,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

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则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任务。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化

第七条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操持参保人员添加或增加的变入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添加表»

〔表十一〕,并附«

北京市社会保险团体信息注销表»

〔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表二十二〕或«

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状况表»

〔表二十二—1〕、«

北京市社会保险团体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

〔表二十二—2〕及相关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担任操持参保人员的添加手续。

参保单位操持参保人员增加时,应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表十二〕并附相关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增加缘由打印«

〔表二十二〕、«

北京市养老保险团体账户退休清算单»

〔表二十三—1〕、«

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支付清算单»

〔表二十三—2〕、«

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团体账户清算单»

〔表二十三—3〕,并担任操持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四、月报征缴

第八条缴费月报的生成

缴费月报的生成原那么上采取〝自动生成〞方式。

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化状况停止相应业务处置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

关于延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月按时停止缴费月报〝自动申报〞的方式,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于每月28日前依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化后的状况生成当月«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

〔表七〕并停止业务核对。

征缴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停止月报汇总,于每月31日前将«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

〔表八〕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停止结账处置,并将«

北京市社会保险收缴月报汇总表»

〔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月报征收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于每月1日依据同级业务转财务的«

〔表八〕对社会保险费应缴数据停止核对,并对参保单位的收款方式停止处置后:

〔一〕采取银行扣款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生成银行扣款的信息并填报«

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

〔财表六〕,同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采用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二、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需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

2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对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上传的银行扣款数据与«

〔财表六〕停止核对汇总后,打印出«

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

〔表二十六〕,并将«

〔表二十六〕及扣款信息传递给市中心财务岗,财务岗停止核对后,打印«

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

〔财表七〕,并将«

〔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递给银行停止扣款处置。

银行对社会保险费停止初次扣款后,将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险种顺序停止分账处置,将扣款信息和«

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表»

〔传市中心〕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同时,为已扣款成功的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三、社保中心财务每月4日将银行前往的初次扣款信息读入系统,对已足额扣款的参保单位停止回款处置,对未足额扣款的单位构成未到位信息,并生成、打印«

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

〔财表八〕,并将其传递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信息系统依据回款状况自动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团体账户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状况停止记载。

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将收到的«

〔财表八〕与系统数据停止核对后,生成并打印«

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

〔表二十七〕,加盖市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章后传递至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岗。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依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

〔表二十七〕〔一式三份〕核对系统前往的数据,各险种财务人员对已扣款单位区分停止账务处置。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的参保单位停止基金催缴,并依据催缴状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并转同级财务: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处置再次扣款信息的操作流程同月报初次扣款流程。

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

〔二〕关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每月20日之前将参保单位实践缴费确认到位后,停止财务回款处置。

六、每月末社保经〔代〕机构财务人员在财务结账之后,生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月报收缴到位及欠缴汇总表»

〔财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系统自动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缴信息。

五、基金补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操持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停止补缴,应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表四〕和«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表五〕一式六份,并附补缴状况说明,其中需求休息保证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资料。

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

〔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

〔表五〕核对分歧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置。

对采用银行扣款方式补缴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活期将«

〔财表六〕及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停止扣款〔补缴扣款任务流程与月报扣款任务流程相反〕。

对扣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载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操持补缴手续。

关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确认当月补缴金额到位后,及时停止回款处置。

对未收缴到位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置,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载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操持补缴手续。

享用社会保险补助的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失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险费时,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每月1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转来的本月应收月报人员状况,确定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团体应缴金额,并足额收取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每月12日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依据本月实收金额,确认其团体缴费到位后,填写«

〔表四—1〕一式两份及«

〔表五—1〕一式六份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

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对«

〔表四—1〕和«

〔表五—1〕审核无误后签章,将一份明细及汇总表自留,一份汇总表交医疗保险财务,其他的一份明细及四份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一致征缴业务人员录入明细〔不含医疗保险数据〕并生成«

〔表五—1〕〔不含医疗保险数据〕之后,由业务人员依据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填报的«

〔表五—1〕〔含医疗保险数据〕对生成的汇总停止修正〔将填报的«

〔表五—1〕中的医疗保险数据录入汇总表〕。

业务人员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各自留一份,并将签章后的三份汇总表及修正后的汇总数据〔含养老、失业、医疗〕转同级财务。

财务人员按上述补缴操作方法依据«

〔表五—1〕向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收缴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团体缴费局部,财务人员确认基金收缴到位后,将三份汇总表区分签章确认,其中两份作为失业财务记账依据,另一份作为养老记账依据,并同时将已确认的收款数据一并转失业财务,由其依据«

〔表五—1〕将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局部由失业基金支出户划入基金支出户,并且再将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医疗保险局部〕由失业基金支出户拨入医疗保险支出户。

依据«

北京市树立征地补偿安排方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48号〕的树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补缴: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过填报«

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

〔表四—3〕、«

〔表五〕停止补缴;

依据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补缴的树立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

一、关于新参统人员,社保代理处经过填报«

二、关于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实施前曾经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从现参统单位转移至需补缴的社保代理处,社保代理处经过填报«

〔表五〕停止补缴,补缴后再转回现参统单位继续参与社会保险。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生成«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汇总表»

〔财表三〕并报送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六、欠费处置

第十一条出借欠款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操持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方式。

应填报«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

〔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置。

基金收款到位后,财务人员停止回款处置,系统自动对团体缴费状况停止记载;

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收款未到位的参保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置。

系统将自动对该单位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和已做退票处置的还欠记载停止注销。

参保单位还欠费必需依照填报的«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

〔表十〕的金额停止足额还款。

银行扣款与零星缴费的详细操作形式同月报操作形式。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汇总生成«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到位汇总表»

〔财表二〕,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停止催缴;

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

对逾期仍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其信息转送至休息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

七、缴费记载

第十二条缴费记载

社保经〔代〕办机构担任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树立和保管缴费记载,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则记载团体账户。

第十三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

北京市社会保险团体缴费信息对帐单»

〔表二十四〕。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载。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年终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发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接受职工监视。

八、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项目支出

社保经〔代〕办机构发作转移支出、利息支出、财政补贴支出、滞纳金支出、三资留存、沉淀基金、预提破产企业支出、其他支出等项目支出时,财务人员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填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其他项目支出〔支出〕汇总表»

〔财表四〕并报送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九、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北京市休息和社会保证局担任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04年12月1日末尾执行。

参保单位在11月17日—12月5日

新系统中有关业务操持的操作方法及本卷须知

依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在〝一致征缴,一单托收〞系统数据转换前后的有关业务操持任务布置,为确保新系统启动后的颠簸运转和各项数据的准确,特将系统数据转换终了后〔11月17日—11月30日〕的有关业务操持的操作方法及本卷须知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必需在11月17日前把本单位在数据转换时期〔9月17日—11月16日〕操持的一切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人员增加状况汇总并填写«

〔表十二〕一式一份上报社保中心。

二、参保单位在11月20日—28日时期必需到社保中心自动申报11月收缴月报表和12月支付月报表(新月报表)并核对本单位参与险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支付人数及本单位的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并在政策范围内坚持三险参保人员分歧,在核对无误的状况下,运用新月报表申报11月的收缴月报和1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支付月报。

三、新系统启动后,由于需求和参保单位核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补录增加人员和申报11月月报,故在12月5日前不操持缴费人员添加业务和补缴社会保险业务。

但可以操持出借欠缴社会保险费业务。

参保单位可在12月5日后,将〔9月17日—11月16日〕系统数据转换时期缴费人员的添加,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添加表»

〔表十一〕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表格和资料上报社保中心。

关于系统数据转换时期由其他区县调入的人员,那么需求转出区县在新系统做增加后,转入区县才干在新系统做〝他区转入〞操作。

关于需求补缴的人员,参保单位需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

和«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

,在当月或每月15日前上报社保中心停止补缴。

四、参保单位需在报送12月支付月报表的同时,将〔9月17日—11月16日〕系统数据转换时期支付人员的添加,填写«

关于需求补支的人员,参保单位需填写«

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

,随同12月支付月报一并上报社保中心。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11月17日新系统启动后,操持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写«

〔表十〕一式两份,并选择收款方式〔1、银行扣款2、现金、支票3、托收〕停止还款,经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核对并录入。

关于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还款的单位必需到社保中心财务部操持缴费手续。

六、参保单位如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兼职人员,需求填写«

〔表二〕一式两份于11月25日前上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收缴部。

七、参保单位如有2004年9月1日以后参与工伤保险的外埠农民工,请运用信息采集软件录入团体信息,并于11月25日前将软盘和报表上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收缴部。

〔有此类状况的参保单位请会后注销,支付信息采集软件〕

八、新系统启动后,收缴月报的申报方式分为〝自动申报〞和〝自动生成〞两种。

对因参与险种不全或参保人员不分歧的单位,社保中心将把该单位的月报申报方式改为〝自动申报〞;

对核对分歧的单位将把月报申报方式改为〝自动生成〞。

九、新系统运用的业务管理方法、信息采集软件、报表和样表可到崇文休息和社会保证网下载,INFO.CWI.GOV.CN-LDJ。

参保单位在12月5日后新系统中

有关业务操持的操作方法及本卷须知

一、本卷须知:

1、缴费单位信息发作变卦时应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注销变卦表»

〔表一—1〕〔一式二份〕,触及«

社会保险注销证»

项目变卦的,提供社保注销证原件、执照正本〔事业法物证书正本〕复印件。

其他变卦事项,单位携带相关证明资料。

2、缴费人员信息发作变卦时应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团体信息注销变卦表»

〔表二—1〕,其中变卦参保人员的参与任务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须提供经休息保证行政部门审核后的工龄审定表或参与任务证明;

变卦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须持相关变卦信息复印件;

并填写«

,一式二份。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伤人员需变卦信息时应区分填写此表。

3、参保单位需在每月5—25日之间操持终了本单位缴费人员的增减变入手续;

退休人员添加手续在每月20日之前操持终了,退休人员的增加手续在每月28日前操持终了并申报养老支付月报。

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保险的收缴月报原那么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关于延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28日前按时停止社会保险费月报自动申报任务,到期仍未自动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4、参保单位操持人员添加时,应填写«

〔表十一〕,有无团体账户转移单人员均填写,一式二份。

其中,新参保人员或从未树立社会保险团体账户的人员附«

〔表二〕一式二份,本市职工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外埠职工须提供户口本户主和自己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跨统筹范围转入的人员须提供«

社会保险人员转移状况表»

〔原件〕一份;

外省进京人员须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原件、历年缴费工资明细资料及自己北京市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已参保的调入人员附社会保险团体缴费转移证明〔本市范围内〕、北京市社会保险团体账户转移单〔或本市原行业转移单〕及相关资料。

单位添加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要求同时添加养老、失业、工伤三险。

有«

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

但未树立社会保险团体账户的人员,须填写«

〔表二〕一式二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

〔表三〕一式二份并同时携带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在操持人员增加时,应填写«

〔表十二〕〔一式二份,〕并依据增加缘由附相关资料。

人员增加包括以下状况:

①调往外省市人员②工伤保险支付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人员增加。

6、操持农民工增加时如需清算,养老、失业应同时操持相应的支付手续并附相关资料。

本市职工如操持失业转街道须提供转入街道称号。

7、由于单位缘由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填写«

〔表四〕一式二份和«

〔表五〕一式六份,并附相关资料〔补缴当年养老保险可直接在窗口操持,补缴历年养老保险须出示补缴说明、在原单位任务的有效证明及发工资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并须经休息行政部门〔稽核办公室〕审批,对契合相关补缴条件的,应同时操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的补缴手续〕,补缴相关资料经业务人员核对签字后录入,以托收、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

关于补缴记载,当月假设补缴资金不到位,系统自动将该单位的补缴记载在月末予以肃清,该单位需求重新操持补缴手续。

补缴时间:

以托收方式缴费的为每月26日至次月13日,以支票或现金缴费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

8、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填写«

〔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核对、录入后,可选择银行托收、支票或现金方式,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还款的单位必需到财务部操持缴费手续。

还欠时间:

以托收方式还款的为每月26日至次月13日,以支票或现金还款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

9、填表要求:

表格中所填内容字迹明晰、真实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涂改、填写错误或不能明晰识别的内容,一概不予操持。

10、参保单位需上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款,以支票方式缴费于每日16点30分以前到中心财务部操持,以现金方式缴费的于每日15点以前到中心财务部操持。

12、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简称:

〝缴费专户〞〕是参保单位用于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公用银行账户。

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的扣划。

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停止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

缴费专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活期利率计息。

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的开立时间另行通知。

二、12月份新顺序中日常业务填报表格的种类如下:

〔一概运用新报表〕

1、«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注销表»

〔表一〕:

采集单位信息,一式二份。

2、«

〔表二〕:

从未树立社会保险团体帐户的人员填写,随«

〔表十一〕一并报送,一式二份。

3、«

〔表十一〕:

有、无团体帐户转移单人员均填写,一式二份。

在职人员添加和退休人员添加区分填写。

4、«

〔表三〕:

有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或外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员填写,一式二份。

5、«

〔表四〕:

契合相关补缴条件的人员填写,一式二份。

6、«

〔表五〕:

补缴明细表的汇总,随«

〔表四〕一并报送,一式六份。

7、«

〔表七〕:

当月月报,一式二份。

8、«

〔表十〕

«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单位出借欠款〔团体〕明细表»

单位或团体还欠填写,一式二份。

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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