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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修改版.docx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修改版

第一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某境内工程公司(以下称为“最终用户”),欲向某境外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称为“外商”)进口一批设备,遂委托某境内外贸公司(以下称为“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事宜。

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先就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款、技术服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其中,外商为卖方,外贸公司为买房,该境内工程公司为最终用户。

随后,外贸公司又与最终用户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外贸公司按期开立了信用证,在收到外商提交的信用证下的单据后,最终用户也如约向外贸公司支付了90%的货款并由外贸公司通过信用证转付给外商。

设备到货后,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共同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证明,此后,最终用户却以设备在验收后频频出现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

外商多次讨要无果,遂以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外贸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2、双方提交的证据:

外商(申请人):

1、设备买卖合同,证明:

外商、外贸公司双方之间存在设备买卖关系

2、设备安装验收报告,证明:

设备已交付最终用户并已验收合格

3、外商上海办事处、外商代理律师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

外商已向外贸公司催讨过剩余货款;外贸公司(被申请人):

1、外商上海办事处发给最终用户的报价单,证明:

本单设备买卖业务是先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直接磋商达成的

2、设备购买合同,证明:

争议合同为外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

3、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证明:

外贸公司事实上是设备买方的代理人,而非实际设备买方

4、最终用户将90%的货款打至外贸公司账下的银行水单,证明:

信用证下已付的90%的货款实际是由最终用户支付的

5、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

最终用户为实际的设备买方

6、海关报关单等相关单据,证明外贸公司确实是在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履行其相关的代理义务。

3、双方陈述的观点:

外贸公司的答辩观点为:

本单设备买卖是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办事处先磋商达成的(有报价单为证),外商从一开始就明知最终用户为实际买方。

相反,外贸公司与外商就本单业务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磋商,更无文件往来,并且已付的货款也实际由最终用户支付(有银行水单为证),而相关的报关单据和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则更进一步证明了外贸公司仅为进口代理,实际买方是最终用户。

此外,设备的验收也是由最终用户和外商的上海办事处共同参与完成的,可见,外商不仅在订立合同前明知最终用户为实际买家(如发报价单给最终用户,并在合同中列出最终用户),并且在合同履行上(即验收事宜)也是将最终用户作为实际买家来对待的。

因此,根据合同法402条的规定,本案争议合同应直接约束外商和最终用户,最终用户为实际买方,而外贸公司仅为代理人不应承担买卖合同下的任何实体义务。

外商的反驳观点为:

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从未向外商提示其作为最终用户代理人的身份,并且也无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外商知晓此种代理关系,而设备买卖合同中的表述明确无误,即外贸公司为合同买方,外商为合同卖方,因此本案争议合同应约束外商和外贸公司。

4、仲裁庭的认定:

外贸公司的观点是本单业务是由外商与最终用户先磋商达成后再委托外贸公司订立购买合同的,但外贸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磋商过程的报价单的上没有能够反映传真往来过程的传真机号码和时间抬头,并且外商也否认该份文件的真实性,因而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而验收证明及函件又均无法充分证明外商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代理关系。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外商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的代理关系。

在双方对业务磋商过程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已足以只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外贸公司作为合同买方在设备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应承担付款义务,裁定外贸公司败诉。

二、法律分析法律依据:

本案中,为免于承担实体的付款义务,外贸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为:

《合同法》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受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本案中,外贸公司受最终用户的委托与外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因而,外贸公司即为法条中所指的“受托人”,最终用户为“委托人”,外商则为“第三人”。

合同法402条得以适用的依据,也就是使争议合同直接约束外商和最终用户从而使外贸公司摆脱付款义务的条件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换言之,外商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本案是否能适用合同法402条的关键,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对于该焦点,外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仅为报价单,但由于此报价单上没有反应传真未来过程的抬头,且外商否认其真实性,因此仲裁庭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本案中,由于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还存在代理费等相关问题的纠纷,外贸公司无法从最终用户处取得能够证明外商在签订合同时或签合同前就知晓代理关系的其他证据,例如外商与最终用户之间商谈价格及技术条款的文件,或者最终用户告知外商有关合同签约事项的函件等等,证据的不足使外贸公司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并最终遭遇败诉。

第二篇: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

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故安排其女儿任出纳。

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

一天,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

由于记账凭证太多,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

问:

(1)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

为什么?

(2)出纳能否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2、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

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金额是多少?

(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2005年10月10日,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办理报销工作中,收到二张乙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均有更改现象:

其中一张发票更改了用途,另一张发票更改了金额。

两张发票均盖有乙公司的单位印章。

张某全部予以报销。

要求:

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均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4、2005年4月,A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会计王某休病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

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项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如不符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200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

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6、天力公司内部机构调整:

会计李某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李某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将已结账的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李某自行销毁。

,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会计李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

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李某说:

“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已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3)原会计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7、1.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做,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

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6)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西洋有限公司王经理任职期间经营业绩不理想,眼看任职期满难以完成利润考核指标。

王经理找到唐主管会计,授意唐主管会计改善经营业绩。

唐心想:

王经理上任后对自己委以重任,应该帮他渡过这一关。

为此,唐主管会计将明年销售合同提早“发货”,提早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

有了这笔“提前收入”的支撑,便超额完成了利润考核指标。

根据会计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西洋有限公司唐主管会计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2)西洋有限公司唐主管会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应由哪个部门执法?

(3)西洋有限公司王经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应由哪个部门执法?

9、小A与小D是应届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在人才招聘会上同时应聘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职位。

经过激烈的初试、复试后,两人均进入了最后的面试阶段。

财务经理对小A、小D面试的表现都十分满意,真是难以取舍!

在等待通知期间,小A、小D分别接到财务经理的来电:

“单位的出纳休产假三个月,担任会计时同意兼任出纳吗?

”小A说“没问题!

年青人应该在实践工作中多锻炼。

”而小D说“不合适吧,会计不可以兼任出纳,经理还是另做安排好。

请回答:

(1)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应录取小A还是小D?

为什么?

(2)请列出四对不相容职务岗位。

(3)这案例对会计从业人员有什么启发?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答:

(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2)出纳不能兼管会计档案。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档案不能出借给反贪局。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

2、答: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

人事科长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0x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300000x2%)。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3、答:

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所以第一张发票是可以报销的。

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所以第二张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重新开具。

4、

(1)A公司让出纳李某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全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公司对处理边角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的,是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即常说的账外账,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答:

(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能给复印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6、答: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鉴销。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会计法》规定,移交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7、答:

(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做的监督检查。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做。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做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王某自参加工做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做,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或:

王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或:

王某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

王某不具备从事会计工做3年以上工做经历。

(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公司董事会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答:

(1)不正确。

唐主管会计提早确认收入违反了《会计法》第9条规定,即“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和《会计法》第26条公司、企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

9、答:

(1)广东长江科技有限公司应录用小D。

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会计与出纳是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应相分离。

(2)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审核、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核检查、保管与批准、出纳与会计、总账与日记账登记。

(任四对即可)

(3)会计从业人员不但要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也要重视会计相关法规的学习,并用会计相关法规指导和规范日常会计工作。

第三篇:

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第四篇:

法律案例分析

1.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

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

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

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

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

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

经查: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

请问:

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

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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