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体系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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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持续性、普遍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细则、办法、须知等。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审批、备案、发布、实行、解释、汇编、修改、废止、暂行、试行适用本办法,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五条制度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统一性:
公司各项制度协调统一、承接有序,同类制度应相互关联、衔接配套。
(三)规范性:
制度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流程清晰、体例规范。
(四)普适性:
制度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充分汲取相关方意见,为广大员工所认同,切实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可操作性:
制度条款规定明确、内容具体、贴近实际,便于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度体系以业务范围为基础进行制度分类。
公司制度共分为7个类别,分别是: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划运营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业务类管理制度、其它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需报请公司立项的制度有:
各部门制定的所有制度;
各子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除部门内部制度之外的所有制度(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公司级制度)。
第八条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单位,应在年初(原则上为每年3月底前)向公司行政部提出制定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并将以下内容填入《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一)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问题;
(四)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事宜;
(五)编制规章制度的时间安排。
第九条规章制度立项申请单位的制度建设主管领导应对《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进行审核。
第十条行政部收集公司各单位填写的《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制度发起单位负责起草。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可按以下进行分类:
(一)制度:
要求公司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的必须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二)规定:
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三)细则:
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
(四)办法:
对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文件,重在可操作性,强调指导性。
(五)须知:
为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
第十二条公司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部门、子公司和员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公司或员工的切身利益,或员工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可以采取征求书面意见、会议等
多种形式听取员工及员工代表的意见,会议应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会议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会议的3日前发布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员工对起草的规章制度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会议应保留会议纪要,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正确处理会议反映的各种意见。
第十六条起草的制度中有涉及流程时,制度后应附带相关流程。
第四章审核、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首先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起草制度负责人应将审核后的规章制度报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按主管领导的意见进行适当的修改,修改合格后由单位主管领导在《规章制度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单位主办部门应将以下资料报送行政部:
(一)规章制度及电子文本;
(二)《制度审批表》;
(三)其他(如会议纪要等材料)。
第二十条行政部应对报送的规章制度,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与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同一事项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一致;
(三)是否正确处理领导、相关单位及员工的意见;
(四)是否存在文法上的错误。
第二十一条行政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向起草单位提出审核建议,起草单位应充分考虑审核建议并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审核后,应将规章制度上报公司相关业务对口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并在《规章制度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三条行政部部按照各相关领导在《规章制度审批表》中填写的审批意见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在规章制度最终定稿后,行政部填写《规章制度备案表》,记录规章制度的审核、审批过程,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审核、审批时间要求:
每个审核部门和领导审核、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章发布、实行、解释、汇编
第二十六条行政部将《规章制度审批表》、规章制度电子版等资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以公司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该项规章制度;
并将复印件转交规章制度制定单位。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发布时应当规定实行日期,并在实行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单位作出解释的,可报行政部,由行政部与制定规章制度的单位沟通,最终由制定规章制度的单位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发布单位。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的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行政部可汇总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六章修改、废止
第三十二条需要修改规章制度的单位,应在年初(原则上为每年3月底前)向行政部报送修改规章制度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行政部收集公司各单位报送的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的修改规章制度申请。
第三十四条行政部应当时刻关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章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最新动态,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发现与新发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五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单位将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名称、修改部门、完成日期、修改原因、修改内容、修改方式等填入《规章制度修改申请表》。
第三十六条制度修改完成经审批后,由行政部按制度发布程序予以发布。
第三十七条当新规章制度与旧规章制度冲突时,适用新规章制度而旧规章制度事实上被废止,规章制度编制单位应在新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废止旧规章制度,也可以以通知的形式宣布废止旧规章制度。
第七章暂行、试行
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发布后由于特殊原因仍需进一步修改的,可按以下原则在规章制度的名称中标注暂行或试行字样。
第三十九条若规章制度规定得相对比较简单概括,以便以后修改,可在规章制度的名称中标注“(暂行)”字样。
第四十条若规章制度尽管比较全面、仔细,可能不够严密,有待进一步成熟,便于以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在规章制度的名称中标注“(试行)”字样。
第四十一条暂行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后的1年内,规章制度编制单位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
第四十二条试行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后的2年内,规章制度编制单位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重新发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与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九章附件
1.《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
2.《规章制度审批表》
3.《规章制度修改申请表》
4.《规章制度备案表》
5.《规章制度分类、编号》
制订
审核
批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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