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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必须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工会预算管理原则,协调和处理工会建设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各种经济关系。

第四条工会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认真贯彻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工会财务工作创新;

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铁路工运事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财力保障;

合理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工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单位工会财务状况,对本单位工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工会必须把财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财务工作。

对重大经济事项要集体讨论决策,实行社团法人代表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级工会的领导,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和工会组织赋予的权限,做好财会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要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归口于财务部门(或会计主管)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兼管财务工作。

凡是涉及工会财会方面的问题,均由财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协调,财务部门要建立与同级行政有关部门对口协商制度;

凡涉及到工会的财务体制及其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方面的文件,均由财务部门起草,报经领导批准后下发。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铁路工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级次如下:

部属企业工会管理级次: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

各铁路局(青藏公司)工会及其他部属单位工会(统称路局(总公司)级工会,下同)。

各铁路局(青藏公司)工会及其他部属单位直接管理的各大口(分公司)单位工会(统称公司(大口)级工会,下同)。

铁路站段及以下单位工会(本级统称站段级工会或基层工会,下同)。

铁路局工会直接管理站段工会。

非部属企业工会管理级次:

铁路总工会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工会(统称路局(总公司)级工会,下同)。

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工厂等单位工会;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工厂等单位工会(本级统称为公司(大口)级工会,下同)。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单位工会(本级统称为站段级工会或基层工会,下同)。

第八条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办法。

二、编制本级预算、决算;

审批(或审核)、汇总下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并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三、收好、管好、用好本级经费,督促行政按规定拨缴经费并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在本级管辖的范围内合理分配经费。

根据上级工会的规定,决定所属单位的经费分成、预算拨款和经费调剂。

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按主管部门规定上缴有关费用,合理分配资金并确定独立核算单位的结余分配和资金缴拨办法。

五、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反映。

六、组织、检查、督促下级工会及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

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财务工作竞赛;

调查研究,总结财务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本系统、本单位财会工作发展。

七、加强财会人员管理,组织培训财会干部,提高财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会财务干部队伍。

八、加强工会资产管理,负责按规定申请或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及办理财产的盘盈、盘亏、贬值和报废等工作。

九、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财务管理信息化发展,推广适合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

十、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发扬财务民主,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和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向本级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第九条铁路工会经费实行按比例或额度分成制度。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除按规定的比例上解全国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和省、市总工会外,其余部分的分配,由路局(总公司)级经费管理单位自行确定。

用于基层工会经费比例不得少于60%。

会费全部由基层工会自行留用。

第十条贯彻《会计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工会及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路局(总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工会,要设立独立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具备独立管理经费条件的公司级工会,应当设立独立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实行委员会制的厂、所工会,应由专职财务人员担任工会财务委员,具备独立管理经费条件的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铁路站段级(基层)工会经费要在银行独立开户、单独设账管理,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

站段级工会不具备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应由行政财务部门代管,原则上由行政财务部门副职或其他主管会计人员兼管。

兼管人员应由同级人事部门下令,并保持相对稳定。

必须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

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第十一条调整和任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征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同意。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工会预算是各级工会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铁路工会预算,要在国家、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纪律的要求下,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

铁路工会预算分为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两类。

本级预算是指凡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并有经费分成收入的工会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

本级预算应包括本级经费供给的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算在内。

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职权是: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批下级工会及本级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

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行政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与经济关系。

第十四条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一、预算收入包括: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行政拨交经费收入。

3.事业收入。

4.上级补助(上拨)收入。

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6.投资收益。

7.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包括:

1.会员活动费。

2.职工活动费。

3.事业支出。

4.工会业务费。

5.工会行政费。

6.专项资金支出。

7.补助(下拨)下级支出。

8.其他支出。

9.上解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工会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站段级(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一、预算收入的编制:

按目标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进行安排。

1.会费收入。

按上年行政拨交经费收入与会费收入的比例乘以当年行政拨交经费预算数计算编制。

按行政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和规定的拨交比例(2%)计算编制。

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收入,根据事业活动计划、收费标准,结合上年实际及当年可能发生的变动因素等情况进行测算,并确定奋斗目标进行编制。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标或上级工会补助计划进行编制。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

根据上年实际情况考虑增减变动因素确定目标进行编制。

按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及当年可能发生的增减变动因素确定。

二、预算支出的编制:

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按活动的内容、次数、人数、开支标准计算编制。

要根据活动计划的需要与财力、物力的可能进行编制。

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支出,按事业活动的项目、次数、人数及公务费,机械设备数量,费用定额,开支标准编制。

按工会当年工作业务逐项安排,详细计算编制。

应严格按照工会的政策、制度标准和规定及核定的人员编制。

应根据拨入的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中基本建设或专项设备购置预算编制。

根据规定比例或定额计算编制。

应按工会有关规定及工会经费的支付能力,统筹安排编制。

应根据上级工会规定的上解经费比例计算编制。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程序与审批:

一、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

二、本级预算的编制。

公司级以上工会本级预算,由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上级工会预算管理的要求,在预测本级经费分成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送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上报。

对独立核算事业的补助列入本级预算。

三、站段级工会预算的编制。

一般应由财务部门或财务委员在预算期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组织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站段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送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根据铁路行业工会特点,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收、支预算,纳入站段级工会管理。

四、单位预算编制。

一般应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相结合的方法。

主管工会按年度向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指标,然后由单位在控制指标内,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活动计划编制预算,报主管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工会预算每会计年度编制一次。

各级工会要按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报送。

经上级工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在预算未批准前,只能开支必要的经常费用,设备购置及大修费一般不得开支。

如遇紧急情况,应事先请示。

第十九条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一、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执行。

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

二、各级工会要按照预算确定收入任务,积极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

大宗物资采购要实行集体采购制度,专项工程、大型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应经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四、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收支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相同。

五、严格工会行政费用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预算监督:

一、各级工会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与监督。

二、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三、各级工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擅自决定重大开支项目,上级工会不予审批,责令其作出检查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会收入是为实现工会工作方针和职责,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收入管理,就是对工会收入的范围、标准、定额、方法和效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工会收入是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保证,各级工会都必须把收入管理作为工会财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好。

工会收入管理工作的要求是: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收费范围;

二、按有关规范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挖掘潜力,积极组织创收,制定先进、可行的收入指标;

四、做到及时、足额收缴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

第二十三条会费收入。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的基本来源之一。

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人月标准工资的%向所在单位工会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

机关单位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包括: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和职务补贴。

事业单位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包括:

职务工资和等级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包括:

岗位工资和等级工资。

企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由企业工会掌握,其标准是:

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

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按会员年薪分十二个月计算月工资收入交纳。

会费收缴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拨交经费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2003]25号)以及铁路总工会和铁道部财务司《关于做好工会经费计拨工作的函》(铁工函[2005]13号)的要求,凡铁路系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二、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

三、年度会计期间,行政于1月15日前按月(或季)预拨1个月或1个季度的工会经费;

每月(或季度)15日前,按上月(或上季度)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工会经费。

工会组织应督促行政方面及时、足额拨交。

年终清算时,对应收而未收到工会经费的差额部分,应由行政发账单(或通知书),工会记入当年“拨交经费收入”科目中。

对逾期不交或少交,经屡次催收无效的,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事业、机关拨交工会经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工总财字[1989]16号)有关规定办理。

即由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该单位中的存款中扣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四、工会经费的拨交,由行政财务部门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资总额计算出拨交额,汇入工会账户。

各铁路局和部属其他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向同级工会拨付所属运营单位的工会经费;

其他单位工会经费或由路局(总公司)级、公司级行政汇总向同级工会拨交,或由基层独立核算单位行政直接向同级工会拨交,具体拨交方式由路局(总公司)级工会确定。

各级工会收到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后,应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逐级上解,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五、下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给上级工会的经费,是行政拨交经费的分成部分,纳入拨交经费收入一并管理。

下级工会必须按照全国总工会、铁路总工会规定的经费上缴比例,按时、足额上解上级工会经费。

下级工会有截留、挪用工会经费行为的,由上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加强对计拨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日常管理。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事业收入。

一、事业收入是指工会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为开展专业业务及附属事业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事业收入是工会经费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二、事业收入包括:

专业业务收入、附属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专业业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事业收入是指工会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之外延伸服务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款。

第二十六条上级补助(上拨)收入。

上级补助(上拨)收入是指上级工会根据申请及预算对下级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补助(拨入)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和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不足的补助或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理、大型活动的补助等。

此项补助是工会经费收入的来源之一,行政补助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工会利用部分结余资金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收入。

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财产变卖、处理废品收入等。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就是对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定额、方法和效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做好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就是要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为职工群众服务、遵纪守法、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使工会资金既能保证实现工会工作方针、任务的需要,又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果。

第三十一条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活动费。

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等。

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二、职工活动费。

是指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的旨在提高广大职工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具体包括:

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

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

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

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

文体汇演、比赛奖励;

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发生的费用;

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

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

如: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技协活动等。

三、事业支出。

是指工会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事业支出应当与事业收入配比。

具体内容包括:

专业业务支出、附属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日常公用经费以及主管工会补助基建与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支出。

补助基建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实迫切需要解决的群众文体活动场所;

(2)确属行政经费不足,工会经费又有能力负担;

(3)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经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工会业务费。

是指工会组织为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及工会积极分子奖励;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建家活动费用;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

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

工会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经济技术创新、先进文化建设、“生活线、文化线、卫生线”建设等活动费用;

工会信息化建设费用;

外事活动费;

站段级(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五、工会行政费。

是为保证工会日常工作正常运行而开支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费用。

公务费、机械设备运用维护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企事业工会人事费用按规定应由同级行政负担。

六、补助(下拨)下级支出。

是指上级工会根据预算和指定用途拨给所属单位的经费。

七、其他支出。

主要包括:

提取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救灾支出及处理工会经费呆坏账损失等。

提取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按照铁路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站段级(基层)工会不得提取增收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

处理工会经费呆账损失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总工发[2002]20号)有关规定。

八、上解经费支出。

按照规定比例或额度上解上级工会和地方工会的经费。

第三十二条经费开支顺序。

经费开支首先要保证上级经费支出;

其次是职工活动费支出;

第三是专用设备购置;

第四是下拨支出;

第五是工会业务活动支出;

第六是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三条工会与行政开支的划分。

根据《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同财政部以及铁路总工会与铁道部财务司等有关部门联合通知的规定,下列经费应由行政负担:

1.各级工会及工会事业单位办公和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所需的房屋、场地、设备(含防水设备)建设及维修费,水、电、取暖费,取暖锅炉排污费,锅炉软水费。

2.工会举办的职工业余学校、训练班所需办公室、教室、试验室建设及维修费,水、电、取暖费。

3.铁路各级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全国铁路总工会机关除外)的全部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的费用支出,由所在单位行政列支,其列支渠道和待遇与行政管理人员相同。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是指铁路各级工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脱产专职人员。

4.铁路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补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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