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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在此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以下称“特许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以特许经营形式对下述产品(服务)进行商业经营(制造)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

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当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依照_______登记产品(服务)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合同附件,称作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亦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合同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在本合同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期间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为期_______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_月发出通知。

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计算通知期间)。

本合同自签字日起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不发出_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二部分总则

第7条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并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

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保证完善、和谐地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建筑物

9.1.1受许人在建筑物内部装修和外部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

至本合同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

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承担。

9.1.2受许人在遵照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规定的条件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9.2授予的各项权利

9.2.1受许人应该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技术和知识产权。

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

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9.2.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

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

添附费用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由受许人负担。

9.2.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中,在与商业活动有关的物品和建筑物上使用“_______”名称。

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能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得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关于客户的形象

为了尊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按照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经营;

●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1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客户的需要;

●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用必要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在仪表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规定,这些规定载于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严格认真地履行对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承诺,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应人支付应付金额。

●不影响第11条规定,不得出售可能损害网络牌号形象的任何产品(服务);

●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

●对于供应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所有物品(服务)保证立即替换或给予补偿;

●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9.4商业方法

9.4.1从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所述的技术、商业和管理角度看,受许人应适应特许所确立的商业方法。

受许人除为出售第1条所指商品(服务)外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这些方法,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使用它们。

9.4.2为了维护网络的共同身份和名誉,受许人应就可能发生的不在第9.4.1范围内的任何问题,要求特许人给予帮助和建议。

9.4.3受许人应按第16.3条规定的条件举办广告和促销活动。

9.5监督程序

9.5.1特许人每季度_______次,最少事前48小时书面通知(选定日),在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充分检查受许人的建筑物,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等)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对于受许人,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作。

9.5.2受许人应向特许人尽可能快地提供有关企业商务、财务或技术状态的全部被要求的资料。

每_______(年、季度等等)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会计报表……

对其余的资料,受许人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特许人提交有关会计文件以便特许人确定第14条所规定的定期费用。

第10条保护特许人的各项权利

10.1受许人有义务立即将侵犯或滥用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通知特许人。

10.2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胜诉。

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受许人(或特许人)负担。

在接到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有能力,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诉讼程序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承担。

第11条不允许竞争

11.1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地区内:

●直接或间接地,或作为一名雇员,以其自己或者其他任何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从而实质构成按本合同所述条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对一家竞争者公司给予金融援助或投资,而此类援助或投资使他能对特许人的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1.1条中规定的义务,他应依法支付合同赔偿金,无须任何事先通知。

11.2如果受许人决定开发一家非竞争性的公司,他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特许人。

11.3本合同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后,第1条内容继续适用一年。

第12条秘密

12.1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受许人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

●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由有权透露的第三方透露给受许人的信息。

12.2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必需的信息除外。

12.3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2.4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2.5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按上述12.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信息的秘密性。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

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

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特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2.6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本条亦适用于第28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三部分特许使用费/价格

第13条初始费用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一笔_______金额的特许使用费。

特许使用费在本合同签字时以支票支付。

这一笔一次总付的总金额包括特许人为执行特许(协助、培训等)而给予受许人的所有好处,不包括第1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第9.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4条分期支付

14.1为了回报他在本合同中所接受的好处,受许人应当每月(或每季)付给特许人相当于上月营业额的_______%,营业额的计算系参照受许人开给客户的账单总额,无论是否已两讫。

账单金额即实际价格(已扣除不包括现金折扣在内的所有折扣),包括一切附加费用(例如包装、运输、保险等)和进口关税或其他税,这些费用、关税或其他税在发票中分别提及。

营业额是特许人开给受许人的账单金额,无论是否付讫,不包括进口关税或其他税。

14.2特许人按第9.5.2条规定在从受许人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应在每月(季)末_______天内开出应付的发票。

以特许人特定的货币开出的发票须用同一货币支付,并按开票当日取最高汇率计算。

在特许人的总部由_______办理支付事宜。

14.3任何六个月期限(年)的特许使用费总额不得少于_______元。

此最低金额将于每年在签订本合同的周年时按下列指数予以调整,无须事先通知。

如有必要,特许人每六个月开具一张规范化发票,按第14.2条规定支付。

14.4如遇不付情况,对所欠款项应罚付利息每月_______,不需事先书面通知。

14.5受许人应从由特许人指定的一家银行,即_______(享有国际声誉的银行)取得对受许人可按本合同规定应予支储的全部金额的一项联合责任担保,最高金额限为_______。

最迟于本合同签字后_______天,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交全部银行单据。

第四部分品牌、商标(专利)

第15条独家(非独家)使用权

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关于地区的规定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品牌、商标(专利)的独家权利或非独家权利。

但此种使用权限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第16条特许人义务

16.1特许人保证:

第3条所述之品牌和商标已按本合同附件5关于登记的规定在指定地区内合法登记在案,此项登记将在及时支付所有特许合作费和及时续登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他是品牌、商标持有人(有使用权);

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的抱怨和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6.2特许人同意在本合同期间和直到特许经营终止前暂借给:

使用品牌或商标招牌或标志、尺寸_______,按附件4规定的条款竖立在办公楼外面。

显示品牌或商标的内部招牌。

16.3特许人应在国外宣传品牌或商标。

特许人将全力保证使受许人从他的宣传中得到受益,特别是应对受许人的业务予以认定。

特许人应每年一次向受许人提供他的宣传计划和广告活动,并要求后者提出必要的建议或意见,以保证此活动卓有成效。

一旦每次广告活动开始,特许人应尽快向受许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招牌、小册子、标语牌、小纪念品、样本、样品等),费用由前者负担。

第17条受许人义务

受许人应根据本合同第9.3条在规定的地区内宣传品牌和商标,并在年度预算中至少拨出_______元以完成此项任务。

第18条协作

双方同意相互协商和合作,以便提高品牌和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第五部分专有技术(技术决窍)

第19条非独家使用权

根据本合同附件2所述“_______”之规定,特许人给予受许人获得并使用有关技术的权利。

第20条特许人的义务

20.1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和后续培训:

●在任何活动开始前,特许人应对受许人及其职工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

培训共_______天,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宿费由受许人负担。

●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应在年度基础上在_______月份内组织一次_______择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

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宿费由受许人负担。

●特许人应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确定。

20.2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________”的全套文件以及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基础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充分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特许人应至少每月(每季)_______次向受许人提供“_______”中不同方面问题的解释,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理解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启蒙与上述解释或提供经历有关事件的任何相关信息。

20.3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每年不少于_______次地向受许人提供“________”手册的任何修订并向他提供新版的手册,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手册。

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与这一专有技术有关的使用情况。

第12条的规定的条款,包括必要的改动,均适用于特许人。

特许人应保证,特别是向受许人提供专有技术时,告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确保他们保守秘密并履行的义务。

特许人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保密协议时,受许人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第21条受许人的义务

21.1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其按第20.1和20.2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按20.3条的革新。

21.2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第20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培训。

21.3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从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第六部分协助

第22条协助

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受许人提供第3条规定的商业、法律、管理和技术协助。

第23条特许人的义务

23.1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建立特许业务之前的市场研究;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一名装修人员以实现此安排;

●向受许人提供最低为_______预算的场地开业广告宣传,就受许人为其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23.2为达到本合同条款之目的,特许人应当:

●满足受许人有关商务、法律、技术、管理方面的任何要求;

●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其他受许人在上一年所获结果及其预计销售的任何资料;

●至少每隔一年(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市场研究;

●根据受许人的要求,自负费用派一人负责特许活动,以便在一年最多_______天内向受许人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第七部分供应产品

第24条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第1条所述的产品。

第25条特许人的义务

25.1特许人应当在收到订单之日起最多_______天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25.2供应第1条所列货物应受下列约束:

a.销售条款(指明适用的贸易术语通则)其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附后,由国际商会定义和解释。

b.特许人的一般销售条款,其内容见附件7,但不得背离上述a款及本合同的规定。

第26条受许人的义务

26.1受许人应当从特许人(或从特定的供应商,即_______)排他性地获得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_______元(第一年以后每年按第14.1条规定的年产值_______%计)的存货。

该价值参照受许的购货总值在扣除、增值税、回扣和特许人给予的折扣后的价值来确定。

26.2受许人应向特许人购买产品,其最低总值应为:

第一年_______元;

第二年_______元。

这些数量应参照特许人的发票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并应扣除任何奖项、回扣和折扣。

26.3受许人应确保最低有第14.1条所规定的第一年产值的_______%,以后每年增长_______%。

(如果受许人在相应的年份超过这个最低百分比,受许人有权享有超过部分_______%的折扣,该折扣应由特许人在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_______天内给予受许人。

26.4受许人应最迟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特许人提供下一季度的预计订单。

特许人无义务实现与预计数有至少30%不同的任何订单,并且不因此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6.5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自由确定销售产品的转售价格。

受许人应通知特许人准备采用的价格以及有关确定价格的任何变化(折扣,回扣……)。

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个推荐性的转售价格。

受许人若不按此推荐行事,不构成违约。

但是,按照合作的精神,受许人应努力尊重此推荐以便确保在市场政策和广告宣传方面的步调保持一致。

因此,受许人不应给予可能损害特许网络形象的回扣和折扣。

26.6受许人可以自由决定产品转售条件,但他有义务保证向其客户提供本合同附件2_______手册中描述的特许人的担保。

26.7受许人应自负费用,按照附件8规定,取得附件8_______手册规定的有关金额的保险单。

在签署本合同后最迟_______天内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保险单及已付保险费的证明。

在任何时候,特许人可以要求保险费的支付证明。

受许人应要求在保险单中订立一个条款,由保险公司通知特许人任何未付保险费情况。

第八部分合同的转让和分包公司

第27条特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特许人可以转让或分包本合同中的部分或所有义务。

在不迟于_______天内,他应当通过挂号回执信将转让或分包通知给受许人。

除非有受许人的事先明确同意,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对通知日(挂号信的收到日期应予考虑)存在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受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28.1本合同是在考虑了受许人的情况后订立的,因此,没有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分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如果考虑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当是控制受许人或者被受许人控制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28.2受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提供候选人的完整地址、交易条件以及特许人要求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特许人应当在收到受许人转让请求后不迟于_______个月内以挂号回执信向受许人通知其决定。

28.3考虑到本合同的性质,特许人在考虑提议的候选人和交易条件时有全权。

转让要约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选人自负费用承担受许人过去或将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在分包要约中,必须要求候选人明确同意遵守第12条所述的保密条款。

28.4如果特许人同意转让,受许人应当:

●在协议订立后_______天内,向特许人支付固定数额_______元,以补偿对受让人进行培训和协助的费用。

●在转让之日起一年期间内,在第4条规定的区域内遵守第11条不得竞争条款。

●与受让人一起对特许人同意转让通知(收到日期应予考虑)之前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合同的终止

第29条不可抗力

29.1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由于他们不能控制情况的发生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终止。

不能控制的情况应理解为由任何一方不应负责的事件造成,而从商业或生产的角度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该事件可能使得该履行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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