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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讲课讲稿Word下载.docx

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

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

(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

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

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

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

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

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

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甲、乙二人拟成立一家网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万元,包括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

个人居住的房产出资50万元;

货币出资50万元。

验资机构经调查后发现:

(1)作为出资的实物是按原购置时的发票计价的,现已使用3年,且该类高施更新较快,价格一路下跌,按现行市场价重新评估只有20万元。

(2)甲、乙对其居住的房产虽然有产权,但这两处房产与公司经营无关,且甲、乙未将产权过户给公司,仍然用于自己居住,不能作为出资。

(3)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是甲、乙向他人借来的,借款不能作为出资。

1、验资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2、如果该公司已成立,甲、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

(1)设立申请人以实物的原值估价,不符合评估规则,验资机构以现行市场价评估是正确的。

 

(2)甲、乙以其享有产权的房产作为出资是应予允许的,但应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是虚假出资。

在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产出资是合法的。

 (3)甲、乙以借款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还款人只能是甲、乙,不能是拟设立的公司。

2、甲乙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月1日,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

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

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最晚于2006年5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6年5月1日,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

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建行于2006年5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出资是否合法?

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

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因此,该公司出资是合法的

2005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

王某出资6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公司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东。

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但公司从未向陈某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陈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帐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

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哪一种意见符合公司法?

第三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甲公司负有向股东履行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保证股东对公司状况知情权得以实现。

甲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侵犯了陈某作为其股东的知情权,故一般应以甲公司为被告。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万元设立。

设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甲、乙、丙曾多次向公司注入资金,三人的注资数额各不相等。

但是公司还是不能走出困境。

在此情形下,丙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又且与甲、乙二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遂提意退出合资经营,将其出资转让给丁。

但是甲、乙二人均不同意丙退出。

丙于是不顾甲、乙二人的反对,将其出资低价转让给丁,同时隐瞒了甲、乙不同意转让出资的事实。

当丁主张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却遭到甲、乙二人的反对。

丁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保障其股东权的行使。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出资转让的实质有效要件有二:

一是出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是其他股东须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本案出资转让行为无效。

某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为: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

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

哪些不符合规定?

为什么?

答案分析: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个以下。

(2)注册资本30万合法,最低3万就可以。

(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

(4)利润分配:

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的,可以例外。

(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符合规定;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第3条约定货币出资低于30%,不符合规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

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6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办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绿豆”牌饮料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

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甲、乙的董事职务,并要求甲、乙将其经营饮料厂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

甲、乙不同意,辩称:

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不应交回公司。

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1)甲、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2)董事会罢免甲、乙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恰当?

1、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数以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应当要求甲、乙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罢免其职务不恰当,董事的任免由股东会决定。

甄某于2005年5月担任一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

2006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

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

同年5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

这一年7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

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

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6年5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

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1)设甄某2003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

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3)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合法,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2)违法活动包括:

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将公司资金存入私人账户;

接受贿赂;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行为。

(3)应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想设立只属于自己的一人公司,于是向在工商局工作的亲戚张某咨询,张某告诉刘某如下事项:

1、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少需要注册资本3万。

2、实际出资额由刘某自己定,但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3、如果这个公司经营得好,公司还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这样刘某的责任就小点。

4、最好不要在登记的时候说是自然人独资的,交易时人家可能不信任你,所以,你就把那一项空着。

5、反正一人公司是你个人的,所以,里面的东西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且承担有限责任。

上述事项中,那些是合法的,那些是不合法的?

1、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

2、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成立时一次缴清。

3、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4、一人公司登记时必须标明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5、股东对一人公司的财产并非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韶关的一名小股东和其他四名股东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后来一个股东把其他三个股东的股份买过去,从而成了持股80%的大股东;

小股东占20%。

大股东姓赖,也喜欢耍赖,叫赖总。

小股东说:

“赖总你把我的股权买去行不行?

”赖总一瞪眼:

“你逼我把公司搞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违法。

”小股东问:

“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

”“我们全体股东都不会选你,因为首先你不是董事。

”“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

”。

“不行”。

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赖总又说:

“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小股东想要查账。

赖总对曰:

“保密”。

后来,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1、一人公司不违法,新公司法规定可以成立一人公司

2、该小股东不是董事,但如果是职工,也可以当选为董事会成员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4、公司通过司法解散是可以的。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三人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以下关于合伙协议的内容,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1、合伙人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

2、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3、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4、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可以优先购买;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按所占份额多数的合伙人意志来办理。

6、合伙存继期间有人入伙,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单选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

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

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裁决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

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

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判断题

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

乙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

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

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

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美好时光”独资企业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李某、张某为有限合伙人,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款的取暖器,王某和“美好时光”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取暖器的专利作价50万元出资,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四合伙人商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为“大明合伙公司”。

在申请登记期间,恰一个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4个合伙人就以“大明合伙公司”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购销合同。

请问,上述内容有哪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4:

3:

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

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

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1)丁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

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1、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公司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3)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日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5)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7)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5)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6)本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7)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得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多选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C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 ABD)

A.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债权人代表

C.债务人代表

D.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 

下列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 ACD)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第十八章合同法

2005年8月,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许某在自家门缝中发现一张某超市促销宣传单。

宣传单在醒目的位置上写着“该超市将于8月8日至8月18日期间举行多种商品的特价优惠活动”。

该广告载明:

“某品牌色拉油原价31.5元,特价26.9元,每桶优惠4.6元。

”由于该超市离家较远,需要倒多趟车才能到达。

于是,许某于8月16日乘车赶到该超市准备购买两桶优惠的色拉油。

可正当许某兴冲冲赶到该超市时,却被告知每天只优惠40桶,并且当天的份额已经售完,但是许某手中的宣传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许某找到该超市的负责人理论,超市负责人答复就是这么规定的,来晚了就买不到了。

许某许某在感到气愤之余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并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问题:

许某能否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

许某能否要求超市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

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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