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二审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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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圣(ShannanStevenson),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5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潘娟娟,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张玉瑞,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原审诉称:

我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字库产品供应商。

方正中文字库中的汉字,字体结构优美、造型独特、字形丰富、品质精良。

1998年9月,我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我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

该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

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倩体字库字体在创造过程中凝聚了我公司技术人员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其中每个汉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公司对该字库字体和其中的每个单字均享有著作权。

后我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我公司多种独创字体。

本次诉讼仅针对其使用的倩体“飘柔”二字,涉及24款产品的使用。

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体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家乐福公司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082元(包括鉴定费3万元,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000元,产品购买费用1982元,翻译费5100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宝洁公司原审辩称:

汉字凝聚了东方悠久的历史文明,汉字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

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

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的艺术贡献。

方正公司可以就其劳动成果主张其他保护,尚不足以对字库中的单个汉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倩体字体的设计者是齐立,方正公司没有在齐立设计的字体上附加任何独创的智力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作用主要为传情达意,艺术欣赏是次要功能。

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

计算机等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发展的历史也同样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一个单独的字、字母、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品,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同样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在50年的保护期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使用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的时代。

因此,方正公司要求将字库中的每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我公司设计产品标识用字,我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庭审中,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公司登记的是字库软件,提供了全部字库字体打印件,作为整体可以得到保护,但不能对软件生成成果中的单字和符号单独主张权利,按照书法作品保护其中每一个字。

同时,宝洁公司强调其没有使用方正公司的上述字库软件。

综上,宝洁公司请求驳回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家乐福公司原审辩称:

我公司销售的宝洁公司的产品均通过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宝洁公司使用的字体由设计公司设计,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与涉案方正倩体字库有关的事实

2008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粗倩、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该登记证上记载的完成时间为2000年7月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00年8月31日。

倩体的原始设计人为字体设计师齐立。

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字稿购买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齐立支付费用,购买齐立设计的粗倩字体,总字数为9270字,方正公司拥有字稿的所有权,以此为依据开发电脑字库,并对字库享有权利。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限定交付的字数变更为810个。

2004年,齐立成为方正公司的员工。

原审诉讼中,齐立作为证人出庭,认可将倩体字稿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方正公司,其也参与了倩体字的后期设计和制作。

方正公司认为,齐立只是在字库整体创作过程中承担了设计环节,字库的权利由方正公司享有。

方正公司字库的主要制作过程包括:

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

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

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

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

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率和还原速度。

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

7、整体测试。

8、商品化。

2000年8月,方正公司开始制作销售兰亭字库软件光盘,其中收录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123款中文字体,销售价格为168元。

字库光盘包装注明字库可运行于多种系统,并满足用户办公、排版、视频字幕、雕刻、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等处理软件对中文字库的要求。

光盘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

其中对于前端TrueType字库的授权内容为:

最终用户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可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和打印机打印输出。

限制内容为:

未经方正公司书面许可,该“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仿制、出借、租赁、网上传输;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等),禁止将本产品字形嵌入到可携式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PDF等文件格式),禁止将该产品使用于网络及多用户环境,除非取得各终端机使用权的授权使用协议书。

如果用户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方正公司联系以获取相应授权。

方正公司主张涉案字库产品只限于个人或非商业性使用,不适用于商业性使用,对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商业性再使用应另行取得方正公司授权。

但方正公司表示没有统一的企业版,针对不同的用户许可不同、价格不同,需直接通过协议确定。

为证明涉案字库软件中单字的商业性使用应获得方正公司许可,方正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清单,其中涉及其字库产品针对多家最终用户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情况。

另外,方正公司还提交了其与上海惠氏营养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证实用户针对粗倩简体字在平面广告和网站1年的使用费为13500元。

此外,方正公司同时提交了其授权商业性使用的价格明细表,证实其授权收费的标准,其中费用最高的是用于企业名称、商标、标志的字体,每款字体每年的授权使用价格为1.5万元,产品包装和企业网站使用为1万元,其余企业宣传册、广告等项目的费用是5000元。

法庭询问方正公司的使用收费标准是否在公开场合公示,方正公司表示没有公示,都是与使用方单独协商,签订合同。

方正公司依据上述标准对宝洁公司使用情况列出计算表,经计算2年的使用费用应为142万。

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公司的计算标准没有依据。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方正TrueType兰亭字库光盘,用户许可协议打印件(光盘中许可协议文件的生成时间是2004年6月),齐立设计的字稿,方正公司与齐立签订的字稿购买合同和补充协议,倩体系列字体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所附基本字表,方正公司为字库制作过程进行演示的光盘及方正公司的产品发行通知、方正公司提交的授权清单、价格明细表、许可使用协议及原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08年5月12日,方正公司委托北京市海诚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包括使用倩体“飘柔”的24款涉案产品。

2008年7月,经方正公司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飘柔”二字与方正公司倩体字库的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一致,字体一致,设计风格和特征一致。

此外,方正公司还提交了其内部往来邮件,给宝洁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和快递单,用以证实其在2008年3月曾通知宝洁公司告知其使用行为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进行赔偿。

宝洁公司在4月回函表示将调查此事,但此后再无音信。

以上事实,有方正公司提交的(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387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产品及照片,方正公司所作宝洁公司产品及对应用字一览表,国科知鉴字(2008)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方正公司的内部往来邮件、律师函和快递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三、与被控侵权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设计有关的事实。

为证实其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飘柔”二字系使用正版倩体字库设计,宝洁公司提交了美国NICE公司(NICOSIACreativeExpressoLtd.)设计的飘柔洗发水的设计样本、评估表、订单和账单,以及NICE公司于2004年11月购买方正兰亭字库V1.0版本的发票、产品包装盒、光盘照片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上述证据显示,NICE公司是宝洁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之一,飘柔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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