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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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成立登记申请书
吉林省民政厅:
为×××〔申请登记的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拟举办××××××。
一、×××〔举办单位、举办者情况简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性别:
×,民族:
×,年龄:
××,目前人事关系在×××单位,任×××〔职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由×××提供,办公场所及设备设施由×××提供。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举办单位、举办者〕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具备登记条件,特申请成立登记,请予批准。
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正式章程中不必标注。
制定后的章程中不保留下划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正式章程中不必标注。
制定后的章程中不保留下划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