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应对措施专项培训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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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应对措施专项培训主要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应对措施专项培训

主要内容

一、整体培训目标

1、了解最新“营改增”税收政策,权威解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政策动向影响。

2、预知了解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具体措施方法,汲取“营改增”典型财税案例经验教训。

3、熟悉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风险,综合谋划企业管理工作;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

4、做好迎接“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赢得财税改革的先机。

二、培训内容

培训特点:

本培训是采用系列课程的形式。

以“营改增”为课题核心,围绕这个核心采用课题进行培训。

因课程培训的人员工作岗位不同,从工作岗位的需求,或者营改增需要他做什么设计课程。

每个课题既独立又相互补充,从不同的角度和纬度进行培训,每个课题既有自己的核心重点,又相互支撑,在某些关键环节重复训练,这样,强化了核心部分,同时整个课程又形成一个整体。

三、具体课程大纲

课程一: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专题培训

公司高管、中层、分子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

要求内容:

主题一、“营改增”的背景,意义

主题二、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与营业税优缺点及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主题三、建筑施工行业自身行业特性造成的重大影响

1.企业税负明显增加且很难转嫁

根据测算,如果实行11%税率,行业税负较营业税下增加2.2%。

并且,建筑行业通常都实行总价包干合同,且业主多为政府部门,目前的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概预算中也均没有按增值税考虑,对建筑企业而言实行增值税难以转移出去。

按公司300亿的收入,税负可能增加5-6亿。

2.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现金流构成负面影响

若企业营业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则将同比下降10%左右,会大大影响企业在规模方面的排名:

由于税负增加等原因会导致毛利率下降;由于增值税征管严格,进项抵扣有时限要求,需按月及时申报缴纳,而验工计价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是建筑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对企业现金流的负面影响较大。

3.抵扣困难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具体原因如下: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如:

隧道出渣可用于本工程的砂石料等地材

3)因供料渠道多为一些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是普通服务业发票,自有机械设备费用则通常是以折旧或台班费方式进入成本费用,均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5)其它间接成本、费用,如水、电、气、房屋租赁费、临时用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和期间费用等,均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

6)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抵扣发票。

7)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建筑企业的很多业主(建设方或投资方)都实行甲供、甲控材料制度,业主对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验工计价的方式,供应商给业主开具材料采购发票而不直接给施工企业开发票,或者由于环节较多等原因通常存在供应商开具发票严重滞后的情况,这也会造成进项税抵扣十分困难。

8)建筑企业以前年度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和税负增加。

9)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的困难。

建筑施工企业集团通常存在内部资质共享的情况,如果改征增值税,由于实际纳税人与名义的纳税义务人不一致,将会导致进项税难以抵扣。

4.纳税人和申报地点的确定

由于建筑行业点多面广的特点,工程项目管理通常通过成立临时的工程项目部或指挥部来进行。

实行增值税以后,是以项目部为纳税人还是以公司法人为纳税人呢?

应该在项目部所在地申报纳税,还是应该在公司所在地申报纳税昵?

5.影响企业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和关联交易安排

6.影响对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的选择

7.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和风险

8.集中管理模式的思考

9.预算、会计核算、决算、业绩考核均需相应调整

主题四、高管人员必须思考的应对思路

1、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上游企业的影响

建筑安装产业链上游企业主要包括销售钢材、水泥、砖瓦等建筑材料的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以及提供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等。

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后,如果上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业

务能够得到正常发展。

如果上游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业务承揽能力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另外,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后,对销售免税建材产品的企业,其业务承揽能力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2、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下游企业的影响

建筑安装产业链下游企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制造业、路桥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基本建设的单位。

建筑安装业营改增后,下游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施工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其基于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方面的考虑,会大量采取甲供材方式发包工程。

由于营改增后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所以下游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有望降低。

3、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本身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本身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经营模式的影响、对税收负担的影响、对财务管理的影响等。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应当重新考量经营模式的构建,如能否采用挂靠经营。

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安装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会增加其税收负担。

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要重新规划财务管理模式,如财务核算方式等。

4、营改增后建安企业组织结构的选择

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以及未独立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等。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总公司与独立办理登记的分公司之间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与未独立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之间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总分公司经批准,增值税可以汇总纳税。

企业构建组织结构时,是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还是内设机构,要考虑内部交易是否频繁、增值税会否产生留抵、增值税是否汇总纳税以及劳务发生地对增值税的征管方式等因素,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降低税收负担、节约现金流的原则,综合确定。

5、营改增后建安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身份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果业务对象(如工商企业)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业务对象(如国家机关)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采用何种身份税收负担轻,应当选择何种身份。

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上,企业可以通过合并、分立、设立分公司、内设机构等方式对销售额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国家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政策规定。

6、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工程承包方式的选择

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包括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含清包工)。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的工程承包收入适用11%的增值税率,购进材料抵扣17%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倒挂。

建安企业的下游企业基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方面的考虑,会要求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

建安企业基于抵扣进项税额方面的考虑,应当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的确定,取决于甲乙双方的议价能力。

7、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工程是否分包的选择

建安企业的总包工程分为总包后无分包和总包后有分包两种承包方式。

建安企业的总包工程是否分包,从增值税方面考虑,如果拟分包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充分(材料多人工少),则不宜分包:

如果拟分包部分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材料少人工多),则适宜分包。

如果分包对象具备一般人纳税资格,则适宜分包:

如果分包对象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则不宜分包。

8、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工程是否挂靠的选择

挂靠工程,一般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挂靠工程的增值税纳税人为被挂靠方。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是否采用挂靠方式从事生产经营,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取决于挂靠方能否提供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挂靠方能够提供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采用挂靠方式。

否则,不宜挂靠。

二是取决于收取的管理费能否弥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形成的损失。

如果收取的管理费能够弥补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形成的损失,可以挂靠。

否则,不宜挂靠。

9、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劳务用工的选择

建安企业的劳务用工,可以采用自行雇佣劳动力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过劳务派遣使用劳动力。

建安企业如果自行雇佣劳动力,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收负担重。

如果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劳动力,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收负担轻。

对于劳务派遣和工程分包可以相互转化的项目,应当尽可能采用工程分包。

由于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率预计为6%,工程分包的增值税税率为Il%,采用工程分包,进项税额抵扣充分,可以降低增值税负担。

10、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材料采购对象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的时候,可以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也可以选择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

企业选择不同的供货商,产生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不同。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的时候,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都要计算比较不同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以及对增值税的影响,选择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采购对象。

11、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免税业务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涉及的免税业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购进免税产品,如免税建筑材料,绿化工程的花草苗木。

二是从事免税项目,如到境外从事建安工程。

对于购进免税产品的,由于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此类产品。

对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花草苗木,可以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自备苗圃的,可以将其分立,以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到境外提供建安劳务的,预计增值税将实行免抵退税。

建安企业应当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应的出口退税资格,并合理安排业务模式,以充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12、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税制要素的确定和工程承包合同密不可分,有什么样的工程承包合同,就有什么样的纳税方式和税收负担。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对税制要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决定税目,如EPC合同涉及设计、施工、设备三个税目。

二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决定税率,如混业经营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营改增后建安企业财务核算方式的选择

增值税对财务核算的要求比营业税要高的多,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应当加强财务核算。

增值税对财务核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不同税率的收入要分别核算。

二是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存货要按照要求核算。

三是要合理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方法。

四是要合理确定外汇汇率。

五是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

14、营改增前后建安企业过渡期事项的安排.

营改增前后,建安企业应当做好过渡期事项的安排,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

过渡期事项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本次营改增,未考虑固定资产、存货的期初进项税额问题。

所以营改增前,企业不宜大量购置固定资产,以避免出现营改增后无进项税额可抵的问题。

二是横跨营改增前后的工程承包合同,要合理确定收入和进项税额的关系,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课程二: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专题培训

企业财务人员

课程培训内容:

主题一、“营改增”的背景,意义

主题二、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与营业税优缺点及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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