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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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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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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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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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
1缔约人2意思表示一致3标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
2从法律的规定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了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
或是一个权利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是一个权利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
这里的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权利主体,叫作缔约义务人。
强制缔约仍采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强制缔约的分类:
1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2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
直接强制缔约包括:
1公共运输领域的强制缔约义务2电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3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4供水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5供气、供热的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6医院及医生在危重病人就医、急诊情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7保险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间接强制缔约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场合的强制缔约义务2商店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3理发、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4地役权制度中的强制缔约义务合同的效力,又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无效与合同不成立不同,后者是欠缺合同的成立要见,前者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8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
9无效合同的转换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
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合同法》把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第54条第1款);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对象。
效力未定的合同种类: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无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
法律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作为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
被代理人不承受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3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因为不符合有效要件,归于完全无效。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简称为无权处分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
第51条的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
涉及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抗辩或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但那个是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不安抗辩权(重点),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
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肌肤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其次,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
另外,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
后。
最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非属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变更。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让人的恶意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第一,因债权人变更,
其给付内容会完全变更的债权。
第二,因债权人变更,债权行使会产生显著差异的债权。
第三,预约上的债权。
第四,某些不作为债权。
第五,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即该债权为禁止流通物
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一债权的二重让与
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清偿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大类型:
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
一协议解除的的条件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
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为履行债务的现象。
4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5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6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1构成要件方面:
违约责任构成上总的说来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上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
2举证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我国侵权行为法,过错推定仅为个别现象。
3赔偿范围方面: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旅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可预见性规则。
4诉讼时效方面: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环境污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出售不合格的商品不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种情况下,诉讼时效钱为1年。
5责任方式方面: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