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讲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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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讲课讲稿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运行情况越来越复杂,交通事故的发生愈加频繁,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为司法机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依据。

但立法总是滞后于实践的,尤其是处理一些复杂或疑难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立法上的空白或冲突会在司法审判中造成认识的分歧和裁判尺度的不统一。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相对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两个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多车相撞致人损害赔偿类案件涉及到的很多问题目前立法上尚无统一的认识,在事实认定、责任分担、交强险赔偿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和困惑。

本文立足于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乃至今后的立法有所参考。

一、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概述

近三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约700余件(辖区内基层法院一审受理7000多件),其中多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约占12%。

此类案件的上诉率和发回改判更是分别高达47%和29%。

(一)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定义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上发生两辆以上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

比较于一般交通事故,此类案件参与的机动车较多,至少有三辆以上机动车发生碰撞;受害人较多,且死伤损失严重。

(二)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分类

通过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我们发现多车相撞交通事故可以归纳为如下五种类型:

一是连环撞车,简而言之,A车撞B车,B车撞C车,C车撞D车,以此连环相撞。

高速公路上这种连环追尾的事故较为多见。

例如2010年1月9日22时,湖北境内汉十高速公路发生一起11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造成7死14伤。

再如在张某、王某诉杨某、任某、赵某、某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在北京市怀柔区京密路梨园庄路口,杨某驾驶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在车道内等红灯的王某驾驶的捷达小客车后部,致使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又与前方另一辆等候红灯的捷达小客车相撞,王某及王某车上的乘车人均受伤,三车损坏。

二是多次撞车,一辆机动车连续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A车撞B车后,A车转而又撞C车,然后又撞上D车(包括又撞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等等。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机动车由于醉酒或者慌不择路等原因,没有在第一起碰撞后及时停下车又与其他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恶性事故发生。

2009年7月28日,北京东五环发生了著名的“7.28特大交通事故”即是此类情形,当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内环18.1公里处,一辆“东风”天龙半挂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遇车前部有一辆小客车刹车,大货车司机在刹车过程中向左打方向,致使大货车越过中心隔离带后,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三辆小客车相撞。

事故造成7死1伤。

三是前两种情形的结合。

2010年5月27日14时06分,北京东三环发生八车相撞交通事故,一辆丰田吉普车从东三环长虹桥北往南驶出主路,路过三里屯东四街口处时,一辆银灰色的别克车从后方高速冲了上来与之相撞,吉普车又与前方的一辆出租车和一辆奔驰车相撞。

而肇事别克车则与另外三辆车相撞,同时还剐蹭了一辆公交车。

四是两车相撞后,其中一辆车上的人员被撞出去后与其他机动车碰撞的事故。

此类事故经常发生在摩托车交通事故中,一摩托车带人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往往人车分离,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又被其他车辆撞击或者碾压,从而导致第二起交通事故。

五、还有一种特殊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情形,一个行人连续与多个机动车相撞,导致行人死伤。

在商某家属诉杨某、郭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根据监控录像记录,商某于凌晨被一高速行驶的小客车撞倒,然后该车逃逸,因当时没有路灯,该车车型、车牌号不清楚。

后来另两机动车司机杨某、郭某先后报案,声称自己碾压过被害人,但均表示当时商某已经死亡。

交管部门无法确定商某之死是肇事车辆的某一辆或者多辆撞击碾压所致,没有定责。

(三)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很严重,当事人一般均会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会遇到如下四大难题:

一是事故伤亡惨重,受害人多,民事案件处理让受害人满意难。

多车事故一般涉及多辆机动车,事故伤亡比较惨重,当事人就医时间较长,日后生活需要的费用较高,所以在诉讼中一般都提出高额的索赔要求,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往往不满意,上诉率高,申诉多,且执行难度大。

二是事故涉及机动车数量多,责任认定难。

多车事故本身因为涉及机动车众多,又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并且事故现场很难保存或恢复,这给实践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导致交管部门对很多多车事故不予定责或者认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即使交管部门对有的多车事故确定了事故责任,但由于事故因果关系众多,导致事故认定书对法院确定民事责任依据不强,作用不大。

三是事故民事赔偿执法尺度不一,法律适用难。

多车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涉及到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由于目前相关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和冲突之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更是各方研究和立法的盲区,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认识和执法尺度不一,法律适用存在很多困难。

四是事故案情复杂,交强险理赔难。

多车事故往往受害严重,损失巨大,涉及到多个机动车和多方交强险,而且实践中很多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逃逸或是有些外地车辆在当地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出庭率低,理赔积极性不高,又不同意调解,常以机动车无责或其他理由拒绝赔偿,导致受害人索赔障碍重重。

还有一些涉及农用三轮车或摩托车的案件,由于机动车管理的不规范,很多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

(四)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多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频频见诸报端,社会影响大,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高。

目前很多驾驶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有的司机无照驾驶,或者没有经过严格的学习培训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存在侥幸心理,逃避交管部门的监管,在道路上行驶时不能做到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应急处理的技能不熟练,刹车不及时、警示标示设置不明显等等导致很多事故发生。

二是很多汽车尤其是一些大货车未按交规要求规范驾驶。

从北京的交通情况看,很多进京或过境的大货车因为驾驶员长期疲劳驾驶,长途运输不熟悉异地路况和交通情况,往往因为疏忽大意酿成事故惨剧。

媒体报道的很多多车相撞交通事故都能找到大货车的身影,就是此因。

三是道路管理方存在管理疏漏。

道路管理方应当保证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安全便捷的通行。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突发猛进,但高速公路管理制度没有逐步完善,尤其在遇到突发恶劣天气情况,道路管理方往往疏于管理,在大雾或其他恶劣的自然天气下因为没有及时关闭,在出现较小的交通事故时未能及时清理现场并告知预警,从而引发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

四是恶劣天气惹的祸。

雨雪雾霾等天气,能见度低,影响路况和驾驶员视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下雪时,雪花会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雪后天晴时,积雪对阳光有反射作用,会产生炫目、雪盲现象。

此外,因白天与夜晚温差较大,可能造成桥梁、涵洞或水汽丰富地段出现部分路面结冰、积雪现象,极易造成事故。

二、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问题

正确处理多车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首要前提是准确认定事实,查明前因后果。

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更有不同于一般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难点。

(一)对事故的区分:

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

如前所述,道路上发生机动车多车相撞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而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如果一起多车相撞的事故被认定为一起事故,则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方需承担的责任。

如前所述,甲车在路口等红灯,其后乙车刹车不当撞在甲车后部,致使甲车又撞到停在其前面等红灯的丙车,造成多车相撞。

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定责时,如果认定为一起事故,可能确定乙车责任为80%,甲车责任为20%,丙车无责。

如果认定为两起事故,对于甲车和乙车之间的事故,乙车就是全责,甲车无责;对于甲车和丙车之间的事故,则甲车是全责,丙车无责。

对于多车事故属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我们认为,由于职责所在,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应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如有分歧或者疑问,应参考交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认定。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归类:

机动车之间事故抑或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事故

此类争议较大的一般是机动车多车相撞第四类情形,即机动车上人员被撞出去后又被撞,是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歧的问题在于摩托车驾驶人在与其驾驶的摩托车分离后再次被撞的身份是认定为摩托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存在争议,从而引起第二起交通事故所应当适用赔偿规则的争议。

比如:

某甲驾驶摩托车与某乙相向行驶的小客车发生接触后从摩托车上摔出倒地,随后,某丙驾驶另一小客车与已经摔倒在公路上的某甲身体相接触,造成某甲死亡。

某甲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上述情况实际是两次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在某甲摔倒在公路上后,其身体被某丙所驾驶的机动车碾压,此时,某甲是否还具有摩托车驾驶人的身份一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某甲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与其摔倒在公路上的结果存在关联性,某甲即使摔倒在公路上,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摩托车驾驶人的身份,因此,对于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交通事故,仍然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上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分担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摔倒在公路上后,其不再具有摩托车驾驶人身份,应当认定其具有行人身份,因此,对于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上述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原则。

我们的意见是支持第一种意见,因为摩托车驾驶人摔倒在公路上的结果与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存在关联性,第二种意见仅仅依据摩托车驾驶人与摩托车分离的事实而认定其具有行人身份,实际上是割裂了前后两次事故的关联性和摩托车驾驶人摔倒在地与其驾驶摩托车行为的不可分性。

(三)对受害人身份的认定:

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因此,区分受害人的身份是本车人员还是车下人员,主要意义就在于能否适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但在纷繁复杂的实践中,很多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就在于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如,甲车停在一路边,驾驶员下车问路,适时正好乙车从后面驶来,躲避不及,将甲车驾驶员撞伤,如认定甲车驾驶员是车外人员,就可以适用甲车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进行赔偿。

如认定为甲车车上人员,则不能适用。

对此,我们认为,本车人员确定的意见在于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即对该机动车撞伤机动车以外人员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因此,本车人员的认定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员是否在车上为标准。

如机动车撞击时人在车下或者车外,应视为车下人员,而不应视为本车人员。

三、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民事责任和事故责任的区分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要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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