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专项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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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些相关标准是制定土地整理建设工程标准的基准材料,要加以重视和消化。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从理论上看,《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以及其它相关规定都是从规划的角度,对村镇建设提出的相关要求,而土地整理工程建设标准需要从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居民点建设提出相关的要求,二者所处的理论体系不完全相同,因此要区别对待。

从实践中看,在已经进行的土地整理工作中,涉及到农村居民点建设的项目,对于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程度,没有涵盖《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这两个标准所要求的所有建设工程,因此需要对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和删改。

从适用范围看,由于我国的最小行政单位是乡(镇)级人民政府,因此几乎所有涉及到村镇建设和规划的相关规程与标准都侧重于在乡(镇)级上的应用,而对于村庄层面上的规定则寥寥数语,并没有说清楚,说明白,因此现在的相关规定对于土地整理工程当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在范围上具有不完全适用性。

综上所述,在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标准研究中,有些可以直接从现在有标准中引用,有些将现有标准通过修改和补充后也可以引用,而有些在现有标准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则需要重新进行规定。

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家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的相关要求,拟确定土地整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中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定村庄规模及人口预测、

(二)确定迁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因素、(三)村庄用地分类、(四)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五)居住建筑用地、(六)公共建筑用地、(七)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八)村庄道路及竖向规划、(九)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等九个方面,这九项内容主要是从用地指标控制角度进行相关规定和要求,下面对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3.1确定村庄规模及人口预测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标准规定:

2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村镇规模分级

2.1.1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村镇层次

常驻人口数量

村庄

集镇

规模分级

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镇

中心镇

大型

>

300

1000

3000

10000

中型

100~300

300~1000

1000~3000

3000~10000

小型

<

100

2.2村镇人口预测

2.2.1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Q0(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人);

n-----规划期限(年)。

2.2.2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表2.2.3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预测计算

常驻人口

村民

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户人口

按自然增长计算

居民

规划范围内的非农业户人口

机械增长率计算

集体

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计算

通勤人口

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

按机械增长率计算

流动人口

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集镇的活动人员

进行估算

2.2.4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增长率。

2.2.4.2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规模。

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5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小城镇镇域村镇体系层次与规模的研究》专题结论:

小城镇镇域村镇体系规模分级与人口预测

村庄规模分级

村镇人口预测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分析:

确定村庄规模是确定土地整理中居民点建设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居民点建设中首先要了解村庄规模的大小,因此对村庄规模的界定是农村居民点建设所必须的内容。

在这两个标准的规定中,其中《村镇规划标准》不但对村庄进行了分级而且对集镇业进行了相应的分级,而《小城镇镇域村镇体系层次与规模的研究》明确的且仅对村庄进行了规模分级,但是二者对共通部分规定,其指标和含义都是相同的,因此直接引用这里的村庄规模分级,属于强制性条文;

在人口预测上二者采用了相同的预测公式,但《村镇规划标准》更加详细的说明了不同情况下的预测方法,鉴于其过多的进行了集镇情况下的分析,因此建议采用《村镇规划标准》中对人口的预测方法,加以修正后进行应用,此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

3.2确定迁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因素

迁村并点在人口方面的考虑因素

(1)经济发达区

平原地区应迁并不足3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丘陵地区平原区应迁并不足2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山地地区应迁并不足1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2)经济中等发达区

平原地区应迁并不足2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丘陵地区平原区应迁并不足1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山地地区应迁并不足1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3)经济欠发达区

平原地区应迁并不足2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丘陵地区平原区应迁并不足10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山地地区应迁并不足50人的自然村或居民点

一般来说较大规模的村庄有利于形成集聚效应,便于集中设置较为完善的生活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比如:

村委会、小学、幼儿园、食品店、理发店、洗浴等生活设施;

邮电、通讯、给排水等公用工程,这些只有在村庄的规模较大、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才能达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根据各地形区的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可以按照迁村并点的因素进行考虑,一是可以确定土地整理的模式;

二是有利于形成集聚效应,同时也附合当前我国农村实际和发展趋势的,属于推荐性条文。

3.3村庄用地分类

3村镇用地分类

3.1用地分类

3.1.1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村镇用地的类别就在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它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医疗保健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业金融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6

集贸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用其附属设施用地;

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它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

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

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种植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E5

特殊用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3.2用地计算

3.2.1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

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

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的规定。

《小城镇建设用地标准制定及节约用地途径研究》专题结论:

小城镇用地分类和代号

以上两个标准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了完全相同的分类,均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等9大类、28小类,在这个分类系统中,对于土地整理而言,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分类详细,范围广泛,在农村居民点的调研中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概念都比较明确、系统性较强、容易掌握;

三是有利于对各类用地进行定量的分析和制定定额指标,因此对于土地整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是比较适用的,推荐采用村镇规划标准中的分类系统,其中3.1.3为强制性条文,其余属于推荐性条文。

但是在现阶段土地整理的资料统计中都是以国土系统分类标准未基础,即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分成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

这个分类体系比村镇分类系统更加细致,而且土地统计台帐也是以此为基础的,怎样有效的融合二者之间的有缺点,将是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3.1.3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表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2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

集镇不得选用。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表4.2.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的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的指标级别

允许高速幅度(平方米/人)

≤50

一、二

应增5~20

50.1~60

可增0~15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10

>150

应减至150以内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村镇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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