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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特殊案件一审终审:

非讼案件

(1)特别程序: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④认定财产无主物。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审理案件。

8、主管:

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

民诉法第三条: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9、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人民调解解决的争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对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调解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院与仲裁机关

法院和仲裁机构是两个并列的争议解决机构,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需达到仲裁协议,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例外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①专利权纠纷案;

②海事海商案件;

③涉港、澳、台的案件;

10、地域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般案件:

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1)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所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

原告住所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特殊管辖:

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外,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12、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一定有管辖权):

(1)一般:

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

(2)协议: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能书面约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合同未履行的:

看是否有协议,无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

(2)特别: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3)因报纸杂志等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工具为标的物的或者标的物为运输途中的货物的以下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注册地、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

14、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

(1)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共同管辖:

由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均享有管辖权。

16、选择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立的管辖(移送、指定与管辖权异议)

17、移送管辖:

(同级,补充地域管辖的作用)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条件:

(1)移送法院已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4)移送次数只能是一次,不得再行移送;

(5)不符合移送的报请上级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8、管辖恒定原则: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影响,也不得以行政区域的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9、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异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管辖权转移:

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转移,补充级别管辖的作用)。

自下而上: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自上而下:

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身民事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1、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向受诉发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提出条件:

(1)异议主体是被告,(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无权提出,因为他们只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2)异议期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对象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异议处理:

成立—移送管辖;

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22、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否认请求。

包括

(1)诉的主体:

诉的当事人;

(2)诉的标的:

当事人争议的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3)诉的理由。

种类:

(1)确认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2)变更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改变现存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诉。

(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

23、反诉: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特点:

(1)反诉的主体的特定性;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的牵连性;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

(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性质: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

反驳仅仅是被告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2)前提:

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反驳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3)目的: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

而反驳的目的则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24、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有完全独立行为能力的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当事人的一般诉讼权利:

提起诉讼与反驳;

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

收集和提供证据;

进行陈述、质证、辩论;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申请再审;

申请强制执行;

查询、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当事人的特殊权利:

申请调解;

自行和解;

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提出上诉权利。

25、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两个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的诉讼。

26、必要的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基于特定身份而形成的诉讼标的相同:

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上的共有权关系形成的特定身份。

(2)基于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而形成的诉讼标的的共同;

(3)基于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而形成的诉讼标的的共同。

法定共同诉讼的情形:

(1)挂靠关系: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为共同被告;

(2)个体工商户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中的共同诉讼人,即以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分立中的共同诉讼人,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关系中共同诉讼人:

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人;

(6)保证关系的共同诉讼人;

(7)继承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即未起诉的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

(8)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共同诉讼人;

(9)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

法院的追加: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

一审未参加诉讼,二审调解(自愿原则),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发现一二法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决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7、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而且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

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

28、第三人:

指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的依据:

对本案原被告争议的诉讼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

参诉地位:

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案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的原告,原案的原告、被告作为另案的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依据: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如果第一审判决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其可以上诉。

实践中常见情形:

连环合同标的物质量引起的起诉;

因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纠纷;

基于三角债关系的欠款纠纷。

29、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2)特殊代理: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离婚案件较为例外。

30、民事证据:

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核心是以具体载体上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

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特性或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

以录音带、录像带或电脑储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证据。

证人证言

(1)待证事实与某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证人。

(2)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检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证人。

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

31、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案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2、证明对象:

指在民事诉讼中们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不用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定的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证明。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33、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足以证明,以及不能够证明时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举证倒置法定情形:

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权限侵权诉讼;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诉讼;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置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34、举证期限制度:

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

【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情形】:

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人民法院依申请收集(当事人在期限满前7日内申请)】:

⑴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资料。

35、新证据

一审的新证据(一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

①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的新证据(二审开庭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①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得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的并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6、质证:

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

转交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劳教或被监禁的人。

37、法院调解:

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及结案的式。

调解书内容:

诉讼请求(准许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案件事实、调解结果。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38、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效力:

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该案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具有给付内容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9、财产保全:

为了避免人民法院将来所作出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对与双方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办案有关的财物。

当事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的案件:

①追索赔偿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民诉意见》107条

40、强制措施:

拘传: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院长批准。

拘留:

期限15日,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

口头作出。

罚款:

个人的1万;

单位的1—30万;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注:

拘留和罚款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连续使用。

41、普通程序

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④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受理:

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审理的行为。

7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受理,当事人10日内上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即应裁定不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但是原告的实体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诉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就原被告双方而言,起诉权具有平等性。

(1)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另案处理;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石油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2、开庭审理

庭审准备阶段——开庭开始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与裁判阶段(评议不公开)

43、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可延长2次院长批准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3个月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判决:

3个月可延长1次院长批准

裁定:

30日不得延长

特别程序30日(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一般不得延长,特殊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

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同上

二审同上

43、撤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撤回诉讼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①原告或上诉人接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不预交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得准许后仍不交的;

②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出法庭的;

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

④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4、缺席判决:

①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出法庭;

被告反诉的,原告未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出法庭的;

②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

④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的,债务明确的,经法院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

45、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或者进行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的情况,使开庭无法按期或者继续进行,从而延长审理的诉讼制度。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

法定情形: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其他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46、诉讼中止: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一些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时,法院裁定暂定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灭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了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法人情形。

47、诉讼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8、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适用范围: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审级第一审案件

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不能适用的案件:

①起诉是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④法律规定适用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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