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工程建设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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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象范围。

本工程联网对象应至少覆盖省域范围内二级以上客运站;

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当扩展建设范围。

三、建设定位

本工程以社会公众为主要用户,应尽可能加强道路客运票务资源统筹及与其他客运信息的联动,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出行信息查询和售票服务;

加强清分结算管理,提高清分结算效率和准确性,避免给客运企业、客运站增加经营压力;

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开展统计分析,服务客运企业精细化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决策。

各省可根据建设条件合理确定上述功能的实现程度。

建设条件较好的地区,应在实现公众售票的便捷性和行业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上提出更高要求。

四、建设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业务协同”的建设模式,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因地制宜开展工程建设,有效整合省域客运基础信息与动态信息,实现票务资源的开放共享,丰富多元化售票方式,更好发挥工程对公众出行、企业运营、行业监管的支撑作用。

在工程建设同时,加强配套政策措施和长效运维机制建设,保障系统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建设原则

(一)标准统一。

省级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部制定的服务接口规范、基础数据元和数据交换等标准规范,确保数据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间的交换共享,保证省级工程与部级工程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资源集约。

应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基础,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间的接口设计和应用集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资源整合和利用效率。

(三)因地制宜。

各省应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区域、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行业发展实际,在保证核心功能满足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本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功能、运营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四)架构开放。

应坚持低耦合、高内聚的原则,采用开放式架构进行系统设计。

系统建设应符合当前主流技术趋势,在满足信息共享共用的基础上,系统功能应能按照后期业务需要灵活扩展。

六、建设目标

(一)提升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水平。

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为公众提供至少覆盖二级以上客运站的班次、余票、票价、车辆、驾驶员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实现网络售票、代售点售票,鼓励发展自助终端售票、智能终端售票,也可发展电话售票等其他售票手段,为公众提供方便及时的购票服务,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能力。

实现实名制售票,为公共安全和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二)提升客运企业运营效率。

通过预售票数据和历史售票数据分析班线运输需求,为客运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提升运营效率提供支撑。

(三)增强客运行业监测能力。

实现联网售票客运站规定道路客运动态信息全面采集,并进行客流方向、客运量、上座率、发车准点率等数据的分析,有效掌握道路客运行业动态、发展趋势,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开展重点时段运输组织、评价道路客运企业服务质量等提供数据支撑。

在上述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自身建设条件,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并尽量明确工程建设的效能性指标。

七、建设任务

(一)建设数据交换管理系统。

各省应按照部联网售票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站务系统接口,建设客运信息交换系统,满足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

(二)建设联网售票相关业务系统。

重点建设业务管理系统、售票服务系统、清分结算系统、客运信息监测系统。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深化和扩展相关业务系统的范围。

(三)建设省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数据中心。

整合纳入联网售票范围的客运站道路客运基础信息、班次发班信息、售票管理信息以及清分结算信息等,形成省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数据中心,实现联网售票信息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间的交换共享。

(四)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和运营保障体系,形成长效运营管理机制。

根据本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中不同层次需求,形成保障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包括联网售票系统运营、维护及信息服务等的保障机制;

并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成立联网售票运营机构负责联网售票系统的运营维护工作。

(五)探索电子客票系统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开展电子客票系统建设,促进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的推广应用,推动综合运输体系建设。

第二章系统框架

一、业务架构

根据工程业务范围,本工程可划分为数据交换管理、业务管理、售票服务、清分结算以及客运信息监测五个主要业务域。

各省应根据本地道路客运发展状况和管理体制特点,合理确定工程业务架构。

业务架构如图2-1所示。

图2-1联网售票业务架构示意图

(一)数据交换管理。

省级系统中数据交换管理是在连接全省道路客运基础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的基础上,实现联网售票数据整合、交换和数据共享。

(二)业务管理。

业务管理应实现票源、渠道、规则的统一管理,为售票服务系统提供平台支撑。

(三)售票服务。

售票服务应提供网络售票、代售点售票、智能终端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服务。

(四)清分结算。

省级系统中清分结算涵盖省内客运企业、客运站、代售点、支付机构等实体间的多点结算,支持结算周期、资费水平的动态设定。

通过系统应用实现自动化的清分结算,为各类实体之间的经营往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撑。

(五)客运信息监测。

客运信息监测提供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行业监测和预警等功能,可按照多种条件对客运站运行相关的基础设施、运营班次、实时和历史客流、车流信息进行综合查询,并结合运行数据,对一些与营运管理相关的关键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通过对客运运营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真实准确的反映客运站的运行动态,为运输企业的车辆调度、运力配置等业务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的统计、规划与监管等业务提供支撑。

本工程涉及六方面内外部业务协同关系:

一是工程内部相关业务间的协调联动;

二是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与交通运输部之间的道路客运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三是省际道路客运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四是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与其他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间的业务协同;

五是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与其他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六是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与铁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间的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二、数据架构

本工程涉及道路客运基础数据、班次发班数据、售票管理数据以及清分结算等数据。

本工程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信息资源规划思想,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

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数据交换接口,实现部省间、行业间客运信息交换共享。

三、应用架构

本工程建设的应用系统一般可划分为数据交换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售票服务系统、清分结算系统和客运信息监测系统。

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业务需求和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扩展联网售票业务功能,提升公众出行服务水平,提高道路客运行业信息化水平。

四、技术架构

本工程的技术架构应遵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方案》(厅规划字〔2011〕12号文印发)提出的信息化框架体系总体要求。

本工程的技术配置方案应充分复用现有技术资源,统筹考虑“十二五”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及其他信息化工程建设需求,保证技术标准统一性、建设方案的经济性和集约化。

五、系统布局

各省应根据建设条件和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系统布局方案。

在数据布局方面,既可采用数据集中存储在省级联网售票数据中心的大集中存储方式,也可采用多级数据中心的分布式存储方式。

在业务应用布局方面,应用系统既可采用集中式部署方式,也可采用分布式部署方式进行部署。

各省应综合考虑本省现行管理体制、现有业务系统部署方案、应用软件架构、数据布局方案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工程应用系统的部署方案。

六、工程边界

(一)与现有站务系统的关系。

对于已建设但不满足全省联网售票要求的站务系统,可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或通过应用统一站务系统替换,以适应全省联网售票的要求,避免投资浪费。

(二)与部级工程的关系。

部级联网售票系统将建设省域间互联互通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清分结算系统,解决部省之间以及跨省域的数据交换和跨省域的清分结算。

省级系统应按照部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实现与部级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与运政管理系统的关系。

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涉及到道路客运相关的客运站、客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班线等基础信息,需要从运政管理系统获取;

同时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也可为运政管理系统提供客流方向、客运量、上座率、发班正点率等数据。

(四)与“十二五”交通运输信息化重大工程的关系。

作为提升交通服务的重要举措,本工程是“十二五”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公路水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公路水路安全畅通与应急处置系统提供道路客运运行动态、相关预警信息,为公路水路建设与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提供道路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为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与决策分析系统提供运行分析数据。

第三章系统功能

一、数据交换管理系统

(一)站务系统接口升级改造。

各省应按照部联网售票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范围内客运站现有站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开发票务服务和数据同步等相关接口,提供联网售票数据交换管理服务,实现联网售票数据的交换共享。

——票务服务接口:

应包括余票查询接口、锁定座位接口、解锁座位接口、售票接口、订单查询接口、退票接口、废票接口、取票接口等。

——数据同步接口:

应包括站务系统与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数据中心之间客运线路、班次、客运车辆等数据的同步接口。

(二)联网售票数据交换系统。

联网售票数据交换系统是联网售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共享的基础平台,通过对省域客运信息资源的汇聚与管理,形成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数据中心。

客运信息交换系统应根据部制定的数据交换标准制订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联网售票数据中心与客运企业、客运站以及其他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二、业务管理系统

业务管理系统服务于联网售票运营机构,用于协调各类联网售票机构,提供统一的联网售票服务,为售票服务系统提供支撑。

(一)票源管理。

客运站应与省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数据中心共享全部票源信息,联网售票运营机构可配置各接入渠道(如网站、代售点等)的可售票源,票源站售票不受配置限制。

(二)渠道管理。

用于实现各类接入联网售票系统的代售点和第三方代售机构的渠道管理,主要包括可售班次管理、售票额度管理等功能。

(三)规则管理。

用于管理各类联网售票规则,主要包括购/订票及支付规则管理、取票规则管理、废票规则管理、退票规则管理、锁票规则管理等功能。

(四)信息查询。

可在GIS地图上查询接入联网售票系统的客运企业信息、班次信息、发班信息、售票量信息、上座率信息等,为联网售票系统管理提供支撑。

(五)营运监控。

对各类售票服务系统与客运站接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为联网售票系统稳定运行提供保障,主要包括售票异常情况监控、出票监控、数据交换同步监控等功能。

(六)实名制售票。

系统应实现实名制售票功能,如推行实名制售票,出行公众应在购票过程中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等信息,并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取票。

(七)票据管理(可选)。

提供客运站日常票据管理功能,主要包括票据领用、票据发放、票据使用、票据上缴等业务功能,提供票据使用情况汇总统计功能。

三、售票服务系统

售票服务系统服务于出行公众,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网络售票、代售点售票、自助终端售票、智能终端售票以及电话售票等多元化的售票服务。

(一)网络售票。

依托联网售票网站查询班线班次信息,通过网上支付实现车票的购买,在客运站或自助终端通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其他取票凭证取票。

主要包括班次查询、余票查询、购票、支付管理、订单管理、账户管理、退票等功能。

(二)代售点售票。

通过其他客运站、邮政代售点或其他代售点提供联网售票服务,主要包括班次查询、余票查询、购票、支付、取票、退票等功能。

(三)自助终端售票。

通过自助终端提供班次查询、购票、取票等功能,支持现金和刷卡支付,并可通过身份证取票,有效地缓解高峰时段的售票压力。

(四)智能终端售票。

通过主流的智能终端平台提供智能终端售票服务,主要包括班次查询、余票查询、购票、支付管理、订单管理、账户管理、退票等功能。

(五)其他方式售票。

鼓励有条件地区发展电话售票及其他售票方式,主要包括客运班次查询、余票查询、购票/订票、支付、退票等功能。

(六)电子客票(可选)。

鼓励有条件地区试点建立省内统一的电子客票系统,实现电子客票跟踪、管理的全业务流程,并按照行业相关标准实现电子客票票样的统一,为推进道路客运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四、清分结算系统

清分结算系统可提供T+N的结算服务(N不大于7,各省可自行确定),主要包括结算主体管理、自动对账管理、清分规则管理等功能;

部级平台建设完成后,跨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可通过部级清分结算系统进行清分结算。

(一)结算主体管理。

结算主体管理功能包括结算主体基本信息管理、结算主体账户管理、结算主体关系管理。

(二)清分规则管理。

提供灵活的清分规则管理,管理不同结算主体的清分比例,维护和管理生成清分规则的线路、费率、区域数据、车票类型、票款组成等信息;

校验清分规则的有效性,模拟清分规则的执行结果。

(三)自动对账管理。

自动对账管理主要包括自动对总账管理、明细账对账管理、对账结果调整等功能。

(四)结算管理。

结算管理根据结算公式、结算周期等结算规则对客运企业、客运站、代售点等单位的对账结果进行结算。

结算结果可进行查询和统计分析。

五、客运信息监测系统

客运信息监测系统提供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功能。

可通过不同角色分配不同的权限,实现不同范围的道路客运信息监测。

(一)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

实现对不同区域不同客运站的班次运行情况、旅客发送量、运力组织情况的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便于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掌握客运站运行情况。

(二)客运班线监测。

通过对客运班线的售票量、客流量、上座率、发班正点率等班线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为客运班线审批提供数据支撑。

(三)客流预警。

通过对历史统计数据的分析,结合联网售票系统的售票情况和发班情况,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客流高峰等情况进行预警提示。

第四章信息资源

一、信息内容

联网售票所需的信息主要包括客运站、客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班线等道路客运基础信息,班次、配客点、票价等班次发班信息,订单、售票、废票、退票、实名制等售票管理信息,以及对账、结算等清分结算信息。

联网售票信息内容基本要求如表4-1所示,各省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扩展相应内容。

表4-1信息内容表

类别

信息小类

主要内容

道路客运基础信息

客运站信息

客运站名称、客运站代码、客运站级别、所属行政区划、客运站地址、投诉电话等。

客运企业信息

客运企业名称、所属行政区划、客运企业地址、电话号码、经营许可证字、经营许可证号、质量信誉考核信息、安全评价信息等。

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码、厂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等级、出厂日期、核定载客数、卫星定位装置信息等。

驾驶员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从业资格证号、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

班线信息

线路名称、线路等级、线路类型、起点站、到达站、高速里程、总里程、途经站点等。

班次发班信息

班次信息

班次代码、班次性质、班次类型、起点站、到达站、发车日期、发车时间、班次状态、正班率等。

配客点信息

配客点名称、配客点代码、所属行政区划、配客点地址等。

票价信息

政府指导价、执行票价、优惠票价等。

售票管理信息

订单信息

订单编号、订单日期、班次、始发站、到达站、发车日期、发车时间、会员号、订单状态等。

售票信息

售票机构、票源机构、车票号、售票日期、班次、发车日期、发车时间、车票种类、车票价格、车票状态、售票员、始发站、到达站、行驶里程、是否携童等。

废票信息

车票号、班次、日期、座号、票种、票价、发车时间、站务费、售票员、废票时间、废票员等。

退票信息

车票号、班次、日期、座号、票种、票价、发车时间、站务费、售票员、退票时间、退票员等。

实名制信息

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等信息。

清分结算信息

对账信息

售票机构、票源机构、售票金额、退票金额、售票手续费、退票手续费等。

结算信息

结算代码、结算日期、结算票款等。

二、信息采集

本工程应根据数据架构,做好数据资源规划,明确各项数据的具体来源,保证一数一源,避免重复采集。

在相关业务应用过程中,主要采集道路客运基础数据和联网售票运行数据,并为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提供共享服务。

对于道路客运基础数据,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可适当补充完善。

道路客运基础数据一般通过与运政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纸质文件扫描入库、电子数据导入等方式完成采集,联网售票信息、站务信息以及清分结算信息等联网售票运行数据则通过本次新建联网售票业务系统完成数据采集。

本工程信息采集内容及更新频率如表4-2所示。

表4-2信息更新频率表

更新频率

每天更新

实时更新

三、信息整合

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联网售票信息数据元和数据交换标准的要求,对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应用系统的数据加以整合、转换、归并,建设省级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数据中心。

四、信息共享

(一)业务间共享。

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联网售票系统与运政系统客运站、客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班线等道路客运基础信息,以及统计分析数据的交换共享。

(二)部省间共享。

在本次工程建设的数据交换平台基础上,各省应按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开发完善相应数据接口,部级平台建设完成后,可通过部省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交通运输部对接,交通运输部定期对交换的数据进行质量分析、考核。

本工程部省之间数据交换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站、客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班线等道路客运基础信息,班次、车票、废票、退票、订单、会员等联网售票信息,对账、结算等清分结算信息,以及各省联网售票统计分析数据。

(三)与其他运输方式间共享。

通过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各省可依据实际需求实现与铁路、民航、水运等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交换共享,推进道路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工作。

第五章基础条件

一、通信网络

本工程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尽可能依托现有通信网络进行建设,客运企业应通过专线或VPN(虚拟专用网络)等方式实现票务等信息的上报,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和购票。

本工程所需网络设备应在充分评估现有相关设备能力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应统筹考虑相关工程信息传输需求,避免传输链路和网络设备的重复配置。

二、软硬件平台

(一)主机及存储系统。

本工程主机及存储系统应集约化建设,统筹相关工程应用需求,在充分评估现有主机及存储系统技术及能力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尽可能利用现有系统进行扩充改造。

鼓励采用虚拟化、云计算等技术,共建共享计算和存储资源,提高主机及存储系统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

(二)应用支撑平台。

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应尽量基于现有应用支撑软件升级改造,并统筹考虑相关工程应用系统建设需求,统一配置各级管理部门或机构所需同类型应用支撑软件,避免重复建设。

应用支撑软件应优先选用成熟的国产软件。

三、安全系统

在联网售票信息采集、查询和购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私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工程建设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针对各个应用系统明确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

根据系统的应用、数据、技术架构,将相同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适当集中,划分成不同的信息安全域,有区别地进行系统安全保护。

工程建设应对照不同等级信息安全保护要求,对现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评估,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应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构建科学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技术方面应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5个层面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

管理方面应从制度、机构、人员、建设、运维等5个层面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

工程建设中,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拟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及时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四、终端系统

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和联网售票业务应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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