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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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Word文档格式.docx

法经济学流派认为所有法律公正和制度安排的依据均在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效率是最高级的公平”,讨论资源配置效率的新古典理论自然成为有效的研究工具。

在法经济学看来,所谓版权制度()是一种将其创作的成果的独占权或特许权授予作家、艺术家和作曲家的产权制度,其标准在于:

“只有原始思想的表达才被授予垄断”,它的效率意义在于:

“版权是为了发给作者奖金而对读者征的税”(麦莱勋爵)。

具体而言,在缺乏对原创作品的垄断保护的情形下,将极少产生创造活动。

理由在于,作品的广泛传播无法排斥不付费的“搭便车者”,他们将享受创作而不向创作者支付享受这种快乐的费用,进而导致创造者并不能轻易地通过市场交易来收回足够的收入以抵偿生产他们的作品或放弃对他们的时间在其它有益使用的代价。

而版权保护或垄断则给予创作者采取行动对付不向其创作付费的“搭便车者”的权力,这样就减少了与最初艺术创作相联系的公共产品问题。

可见,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创造活动会日益减少乃至停止,然而市场在决定由谁付费和收取多少费用方面成本太高,所以必须由政府赋予独占权来制止侵权行为、立法以保护创作者的私有产权。

在版权立法的经济学依据清晰后,文化创意产业却依然面临着盗版物泛滥的威胁,其原因主要在于:

正版产品的开发成本高而传播成本低、版权保护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从而使得盗版产品以其价格优势与正版产品争夺消费者;

同时,正版产品生产者承担的亏本风险大,而盗版者承担的被查处的风险小,正版产品在生产和销售服务方面的不完善之处又给了盗版者可乘之机。

由此可见,版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更要注重法律的执行力度与技术的适应性,以此降低原创者的风险与成本,进而优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

二、 

实践:

《著作权法》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在近似学究化的探讨之后,我们有必要把目光转向实践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尤其应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发展进程。

一般而言,可以将这一进程划分为三个子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90年9月):

主要任务在于对版权保护初步规范及立法的酝酿、论证和基本准备。

其间,1979年4月由胡耀邦同志批复了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它被版权史学界认为是中国当代版权立法的开端。

1984年,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布了24条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将我国的版权保护纳入到一个比较规范的发展轨道。

1985年7月,国家版权局的成立开创了我国版权保护的新局面。

1986年的《民法通则》制定了版权保护的强制措施,为日后版权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1990年9月-1999年12月):

是我国版权立法建制、版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的时期。

1990年9月7日,七届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从根本上说,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法的颁布正式形成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理顺了创作者、传播者和广大公众之间的权益关系,为我国版权产业活动确立了新的秩序。

此外,稿费制度正常化、信息技术版权革命与涉外版权立法的发展也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

第三阶段(2000年-现在):

著作权法实施以后,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法律自身的不完善和执法力度不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切实而彻底的保护,故世纪之交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呼声渐高,新的法律已于2001年10月颁布,从立法技术上看基本达到了国际版权保护水平。

当前的问题就集中于法律的实施与新技术的应用、以及版权保护原则的国际化拓展。

与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相比,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时点虽然较晚,但经过近年的迅猛催生、以及国外经验对产业化途径的直接借鉴,也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结果:

2006年我国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5123亿元,同比增长17.1%,超过当年增长速度6.4个百分点,对贡献率为3.41%,拉动增长0.36个百分点。

可以说,《著作权法》的制定历程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本前提,但司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争议,例如:

老画家吴冠中先生诉朵云轩侵犯著作权案、作家三毛著作权案、《娃哈哈》商标用语案等。

它们至少反映出我国版权法律保护起步的艰难与问题的复杂,同时也表明了我国版权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困惑,主要在于整体结构不完整、缺乏自主创新机制、版权消费与司法环境还不成熟、消费观念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等。

三、 

案例:

“”与美国版权产业

1928年,美国人沃尔特·

迪斯尼创作出了“”这一经典的卡通形象,一举将迪斯尼公司带出濒临破产的困境。

八十年来,迪斯尼公司成功实施了演绎作品战略,对“”系列作品改编、翻译、汇编以求推陈出新,在版权产业领域赚取了数以亿计的利润。

其具体做法包括:

1、拥有版权——沃尔特接受了卓别林的告诫,使得迪斯尼公司对于“”系列作品都拥有原始版权或买断版权,进而建立了自己的作品库,从而保证了有权将作品进行演绎,不断组合各种素材来综合利用。

可以说,正是对版权的绝对占有,才使得迪斯尼公司规避了繁冗的版权纠纷,进而缔造了这一当今全球传媒集团中的巨擘。

当然,迪斯尼公司演绎战略的根基还在于美国版权法对版权产业者而非雇员或委托者的庇护传统,这一过分保护版权产业者的制度安排也受到非议,它使得像“”系列等迪斯尼公司的雇员参与或独立创作活动的版权都归属于迪斯尼公司所有;

2、横向演绎——迪斯尼公司对“”主要采取了“业内演绎”和“开拓渠道”两大横向策略。

前者主要手段有:

①无声变有声、卡通变电视、给搭配女朋友等;

②注册“米奇”、“米老鼠”等商标以求得商标法的无限保护;

③将“”等产品及其制作方法申请专利以求得专利法的保护。

后者主要手段有:

①从影院到杂志、从唱片到网络、从制片到传媒;

②特许授权与特许加盟;

③业界合作联合、兼并收购。

3、纵向演绎——首先,创作演绎作品是纵向演绎的基础,“”诞生至今,不同版本与汇编满足了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另外,迪斯尼公司也不断更新变化自身巨大的作品库,形成新的组合型作品。

其次,紧跟新技术是纵向演绎的发展方向,例如将《威利汽船》、《疯狂飞机》等“”无声电影果断改为有声电影上映发行,而今则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将作品不断演绎发展。

演绎作品是原作的发展,同时也是原作的替代,通过这种创新活动,一方面形成了版权产业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为衍生产品和其它市场运作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

案例中,迪斯尼“”的成功就是创新的结果,而演绎正是创新的重要途径。

在这种充分利用游戏规则的美国版权产业氛围中,一大批企业和思想得以茁壮成长,造就了美国版权产业辉煌的成绩——《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

2006年报告》是过去16年中发布的第11个系列报告,由委托完成。

该报告再次确认,在实际增长率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方面,2005年美国版权产业超过了美国经济的其余部分,占据着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很大比重,版权产业就业充分,薪酬水平远高于平均水平。

同时,版权产业在美国的出口增长方面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

增值、就业水平和海外销售三个方面持续的积极发展,巩固了版权产业的关键地位。

不难看出,一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存在一般性可资借鉴的产业结构与产业政策,也依赖于对自身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知,文化创意的特殊性使得利用法律规则加速产业化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积极利用法律规则打造市场主体地位比消极运用法律制度防御侵权行为更值得我们推崇。

四、 

结语:

版权贸易与文化安全

当今世界,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文化交流与版权贸易也日趋频繁,版权贸易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例如可以提高版权作者的创造积极性、可以增进各民族文化的沟通与交流、可以在国际要素自由流动条件下优化贸易产业结构等。

这一趋势至少涉及到两个问题:

国际版权法律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贸易,但是,往往令人们忽视的却是第三个问题:

国家文化安全问题。

国家文化安全,是作为主权国家所特有的民族文化在异文化的冲击下所具有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机制。

二战后霸权主义的兴起为文化殖民创造了政治气候,而后伴随经济、法律的全球化发展,逐步造就了版权侵略与文化倒流的新殖民条件,国家精神阵地的坚守与意识形态的自觉成为重要课题。

例如,近年来代表美国功利主义的著作《谁动了我的奶酪》、《穷爸爸富爸爸》以及宣扬个人英雄主义价值观念的《哈里·

波特》等,我们当然承认这些优秀作品中包含了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值得开放式学习借鉴。

但这种以版权贸易形式介入他国文化的异国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其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凝结着其自身的民族与文化特征。

对此,美国记者琼斯在《西方文化冲击着东方》中也坦承:

在亚洲各地,贸易、技术和旅游业的发展已经和冷战后形成的思想、人员和相关文化的大量流入相结合。

这种结合实际上打着版权贸易与文化交流的旗号从各个方面冲击着人们的价值理念,不知不觉地影响甚至改变着民族精神。

另外,就中国版权贸易中引进图书的实践来看,事实上的不平衡或不平等依然存在,由闭门造车引致了出版市场对原创文化的漠视更令人担忧,本土资源的边缘化抑制了主流文化的发展,更难达到实现国际话语权的目的,进而加深了中外图书的贸易逆差,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必将导致国产图书在数量和质量的双重劣势。

而没有原创性文化产业为后盾的文化安全也必然是脆弱的。

由此可见,不加反思、不经规制、不善创新的版权贸易体制最终会导致国家文化安全的重重危机,这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数据上的危机,也涉及到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问题。

我们建议,要改变被动挨打局面、构筑国家文化安全体系,我们应该以学习、反思、创新的态度开拓海外市场,坚持民族的就是世界的积极信念,在逐步缩小版权贸易逆差的同时,实现以文化交流对称化为前提的国家文化安全总体战略构想。

参考文献:

1、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北京文化创意网:

2、陈国富,法经济学,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刘莎周人杰,商业秘密经济学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经济与管理,2007(3).

4、姚怡昕,试论盗版物泛滥的经济根源,中国出版,1999

(1).

5、王和平,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版权保护述论,北京大学学报,2002(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专刊).

6、徐伟,“米老鼠”作品的演绎战略及对我国版权产业的启示,中国出版,2006

(2).

7、叶新樊文静,编译2005年美国版权产业简析,出版发行研究,2007

(2).

8、彭文波,对国际版权贸易的文化安全思考,出版科学,2006(5).

9、周人杰刘莎,专利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纵横,2007(16).

李明德:

2007-11-219:

26:

35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李明德

  11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知识产权法研究室主任李明德在“2007中国(北京)国际版权论坛—版权保护与创意产业发展论坛”上就“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发表演讲,国知网自“科技”摘录原文如下:

  非常高兴受邀参加这个论坛,就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大家进行交流。

  第一个问题,知识产权与文化创意产业。

刚才几位都反复提到这个问题,首先我说,知识产权是人们就某些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这里我也提请大家注意,是某些而不是全部。

  文化创意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应当获得保护,这没有问题。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文化产业的品牌,一个产品或者一个艺术风格,一旦形成以后,可以获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尤其其中商业秘密,对于属于秘密状态的创意也可以进行保护。

比如正在构思一个作品或者酝酿之中,商业秘密可以对它进行保护,防止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把相关创意拿走。

  除此之外,就我个人了解,在美国,还有一种思想观念形式,是合同方式,比如一个某人在拍电影或者制作一个大型节目,这种情况下有人提供了点子,结果制作人使用了这个点子,这也应该保护,这主要是合同方式。

  下面我主要讲一下著作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

非常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

大家看看我们现在的主题,比如文字、音符、色彩、线条等表达,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作品,比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这种思想观念包括数学公式、名词术语概念等等,各种技术方案,各种创意也在这个范围之内不受保护。

在提倡创新创意的情况下,说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似乎和一般人想象不一样,事实上在司法中,这一探索也在进行中。

  比如女子十二乐坊,这个案子在于,一个媒体策划人提出一部策划书,里面讲到一群年轻女子,穿着不同服装,吹笛子、拉二胡等,结果他告诉了他朋友,结果他朋友搬到了屏幕上,并且取得成功,结果提出策划人就说侵权,但是制作人只是利用了理念和想法,而理念和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都认为不侵犯著作权。

  另外是四川一个案子,讲到师兄弟两个人都做油画,准备提交给博物馆,博物馆征集作品,结果师弟作品入选,然后打起官司,说他的作品里画的码头以及两边山峦,我这里也有,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像客观事实,包括这样的创意,不能因为第一个人画了后,第二人、第三个人就不能画了,不能写了。

所以著作权法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即使是保护,也是通过作品的角度。

  文化创意产业强调文化产品的创新,就制作权法而言,文化产品是指作品以及对于作品的包装,比如表演、录音、广播等,就这个名词来说侧重于各种作品的创意和内容。

我前面说了,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保护的是一种独创,就是一些新的创意你可以去创作,一些老的创意仍然可以去创作,所以并不关注你的创意是不是新的,关注的是不是独立创作。

  另一方面,我们说新的创意必然会产生独创性很强的作品,这可能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

我也经常听说,说媒体方面,一些创意作品出来后,到处有人跟风,有人说跟风不正常,甚至加以制止,我要讲的是,跟风是正常的,但是前提是不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比如超级女生,别人也可以用这种方式,但不能使用超级女生这个词。

  一旦创意出来,别人就跟风,这种情况下提出创意者不要抱怨说法律不保护,你最好提出更好的创意来引领这样文化市场的方向。

著作权法是鼓励丰富多样的作品展示,包括鼓励别人依据同样方式创作新的作品。

  文化创意产业应该是以作品为基本的产业,离不开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利用、转让、许可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另外还有许许多多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发行、演义、表演等等。

这一部作品有多少种利用方式,作者就享有多少利益。

其他人利用作品应当获得作者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创新型国家,我们国家即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它的目的是保护经济老大的地位,我们国家也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在这样背景当中,文化创意产业概念的提出就非常重要。

社会进步发展到今天,需要多彩的文化精神生活,从媒体制作人来说,他也应当去用文化创意产品赚钱,去获得财富。

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分配规则,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是前景非常广泛的产业。

  比如在美国,也是个百强产业,这个产业在国内生产总之中所占的比重大概是4%左右,就业人数3%左右。

自1996年以来,对外销售出口一直超出汽车、农业、飞机制造业,成为最大的服务门类。

根据统计资料,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版权产业所创造的价值一般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到9%之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版权局提出创意产业这个概念,还有提出文化创意产业这个概念,这些概念在内涵上有一些差异,但是都是与著作权法保护密切相关,与我们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在世界上的影响密切相关的。

  我刚才讲到美国的出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们也会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当然这一切都是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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