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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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监察局 

珠海市审计局

珠海市机关事务局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加大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推进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或公共资金通过珠海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从供应商手中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过程。

包括网上填报采购计划,网上申报采购项目,网上办理采购委托,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反拍,实施网上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和网上超市采购,网上签订采购合同以及网上办理结算等。

第三条电子化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效益以及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

采购人、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珠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规定应当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应通过珠海市政府采购网(下称采购网,网址:

)进行。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珠海门户网站(网址: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下称监管网,网址:

)和采购网均为我市指定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七条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及采购网注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第八条监管网和采购网将逐步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功能:

(一)对于采购单位,可以实现网上填报采购计划,网上提交采购申请,在线委托和跟踪采购项目,在线查询供应商及商品价格信息,在线定购、议价、交易,在线发起电子反拍,在线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签订采购合同等;

(二)对于供应商,可以在线查询采购公告和中标公告,通过手机短信订阅各类政府采购消息,在线发布机构信息、商品及价格信息,在线下载标书,在线投标和报价,在线提交经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线议价,在线参加电子反拍,在线确认订单,在线签订采购合同等;

(三)对于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在线受理采购申请,在线确立采购项目,在线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在线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在线发出中标通知书、在线跟踪采购过程等;

(四)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线受理委托,在线组织采购实施,在线发布各类采购信息;

(五)对于评审专家,可以在线审查招标文件,在线评标;

(六)对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线受理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在线受理和审批特殊采购申请,查询商品报价及政府采购优惠价,在线监督项目进展等。

第二章 

会员注册申请与管理

第九条凡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取得机构用户帐号,成为网上注册的会员。

第十条申请成为供应商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在采购网填报电子注册资料后,应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并保证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电子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应商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其网上采购活动将纳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供应商会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可办理会员资格的退出。

第十四条其他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注册依照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采购单位设立兼职的电子化采购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业务。

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在落实采购资金后,根据市财政局核准的采购计划,使用市政府采购中心授权使用的采购网帐户名和专用密码及电子证书登陆采购系统,在线填报采购项目,依法实施采购。

实施网上协议供货或网上超市采购的,采购人可直接在线下订单并提交供应商确认,也可邀请一个或多个有供货资格或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在线议价,采购人还可以发起网上电子反拍,以获取更优惠的供货价。

采购人采购非协议供货商品或非超市商品的,按照市财政局核准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采购。

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制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施行。

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将采购公告通过手机短信订阅程序等形式,实时通知到需要此项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对于供应商直接报价的,采购人按规定的定标原则及方法在线确定中标结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线发布成交公告。

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评标,评审专家通过专用密码登陆系统,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在线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在线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线公布中标结果。

开标、定标的记录应由参加评标、定标及监督的全体成员(包括采购单位、评委、监督员等)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依据中标结果在线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打印书面合同盖章备案。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售后服务,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采购单位凭采购网打印盖章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及中标通知书等必要文件,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需要追加采购中标产品数量的,应当在获得原采购预算审批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调整;

追加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须重新办理采购手续。

第四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定标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评标方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的定标原则及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子反拍和网上询价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先报价的中标。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该次投标报价无效:

(一)供应商未依法有效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二)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三)承诺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

(六)投标报价附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投标文件携带计算机病毒的;

(八)不符合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采购项目无效,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网上采购:

(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同等条件下市场报价低于网上政府采购报价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四)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该采购项目无效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按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视情节造成的影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应保证通过采购网提交的投标书或报价书等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应当对以下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种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过程控制和采购效率情况;

(三)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流程间的相互制约和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网上操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网上采购流程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在线评标过程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纪检部门、社会监督员的在线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实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全过程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报市财政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会员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报价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的;

(五)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和投诉,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涉及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电子化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当事各方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故障而无法正常访问网站或使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

(二)电子化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四十条出现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而又无法解决的,正在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立即中止,并宣布无效;

待系统排除故障后,重新启动该项目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珠海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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