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民事判决书的困惑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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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林某、戴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了警,医生赶到出事现场对梁某进行了急救,但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因在区安监局协调下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受害者家属遂诉至法院。

  2011年9月23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3月19日,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

主要证据、事实材料:

  一、某维修部业主钟某,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家电维修。

钟某按计件计酬(安装一台空调多少钱结算工钱)方式指派林某。

林某在钟某维修部搞空调安装多年,曾经接受过青岛公司培训认可,但2011年未经培训。

二、2011年3月2日,某维修部业主钟某与青岛日日顺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系海尔空调的售后服务企业,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签订了《2011年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相关事宜,授权服务期限1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青岛公司每年三月份都会在吉安市组织全市安装人员(包括县里的)进行培训,然后将培训合格人员录入海尔售后服务的数据库。

三、2011年6月17日,戴某与颜某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双方约定:

1.工程名称,店面建筑面积114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工程装修内容为钢架、杉木板夹层、地面、水电安装等装饰工程,工程造价为3万余元;

3.工程期限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颜某依约施工,并叫来水电工刘某负责该店面的水电安装。

工程施工期间,戴某要求水电工刘某从店面二楼已接好的室内电线中加接了两根通向室外的电线(1米多长,拟接广告招牌备用),当时颜某不在场。

四、尸检报告书。

经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电击导致心室纤维性颤动和心力衰竭而死亡。

五、区安监局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出具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

■一审判决

  一、《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

区安监局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用于证明受害人梁某系某维修部业主钟某的做事人员,其在安装空调时从室外空调不锈钢防护网架上摔落至地面当场死亡,该起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工伤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因受害人梁某的死亡系触电身亡,并非摔落至地当场死亡;

其次受害人梁某并不是某维修部业主钟某雇请的人员,只是无偿帮工,不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按照工伤法律法规调整,故该份证据存在瑕疵,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即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因受害人梁某系农村户口,并且是在帮工时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死亡,其与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法律法规调整,故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人口标准计算。

  最后核定原告各种损失合计27.4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8.6万余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二、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给予原告6万元的补偿,被告青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林某受雇于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受害人梁某帮林某在完成某维修部业主钟某雇主指派的空调安装工作过程中触到了两根准备接广告招牌的电线导致触电身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被告林某系某维修部业主钟某雇请的空调安装人员并且是在完成雇主指派的空调安装工作,实际被帮工人是某维修部业主钟某,而不是林某,故被告林某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酌定6万元较为适宜。

被告青岛公司将海尔空调安装、维修业务授权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操作条件的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去经营,且疏于管理,应对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负担的给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戴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12.8万余元。

因受害人梁某系触到了被告戴某所装修店面室内接到室外的两根拟接广告招牌备用的电线导致触电身亡,而这两根电线又是水电工刘某按照被告戴某的指令另外加上的,并不在被告戴某与被告颜某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内,而且该电线未绝缘亦未安装漏电开关,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其次被告戴某将该店面的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水电安装资质的被告颜某施工,其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者其作为空调安装的房东,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应向受害人梁某及被告林某履行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但其未尽告知义务,亦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最终导致受害人梁某触电身亡,被告戴某对此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其提出店铺装修工程已发包给被告颜某施工并签订了合同,梁某在安装空调时触电身亡与其无关的抗辨于法无据,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

四、被告颜某承担次要责任,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8.6万余元。

被告颜某明知自已没有装修装饰工程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还承包了被告戴某的店面装修装饰工程(含水电安装),并且雇请了同样没有水电安装资质的电工刘某对店面进行水电安装,现因雇员刘某接受被告戴某的指令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安装电线不规范导致梁某触电身亡,作为雇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40%的责任。

其提出梁某触电身亡与其无关的抗辨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一审困惑

  一、非生产安全事故

  何为“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其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监局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事故的定性,受害者是否为从业人员或非从业人员并不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定性,如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一升降机突然倒塌,不幸砸死一员工是生产安全事故,若砸死工地场外一过往路人,能说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吗?

然而,法院的不予采信,确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否定,安监局依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的工作就无法开展下去。

更可怕的是,今后遇到类似事故时,就是受害者是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都可辨称不是其员工,或是外人不认识,其是自已想死自杀等等,千方百计逃避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

  严格来说,生产安全事故中从业人员的死亡赔偿金是以工伤标准来计算,而非从业人员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来确定,这也是本案法院认定的依据。

  因此,法院应采信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结论,可不采信按照工伤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被告青岛公司无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既然法院已经确认了侵权(100%的责任)第三人是被告戴某、颜某而且也不存在没有赔偿能力的问题,何来适当补偿?

应该是不需要补偿,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之嫌。

判决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给予补偿,然而补偿与赔偿是有本质的区别,补偿意味着没有过错。

然而,本案中,被告某维修部业主钟某违法经营,疏于安全监管,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问题多多: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与青岛公司签订《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无资质超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注册经营范围:

家电维修)进行空调安装业务。

2.雇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高空、电工)的被告林某从事空调安装作业。

3.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空调安装必须至少安排两名员工外出作业的安全措施,只安排被告林某一人外出进行空调安装。

4.其雇员林某从事空调安装多年,本应是工作经验丰富,却安全意识淡薄:

明知受害人梁某未从事过空调安装不具工作经验不具资格,对其参与安装作业行为不加制止,默认其行;

对受害人梁某赤脚操作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5.其雇员林某在空调安装作业时,未遵守《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规定的“安全提示”要求,检查作业环境消除不安全隐患。

如:

“安全提示”16.4规定,在安装、维修等服务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用户家电源、电源插座、开关、电源线等有安全隐患的,必须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

  三、被告戴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

1.出现明显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在于被告颜某雇请的无证水电工刘某违规上岗造成的。

电力安装是特种作业,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任何一个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电力裸线头必须包绝缘胶布,这是一名电工应知的最基本的常识,恰恰是因为被告颜某雇请了没有电工操作证的水电工刘某才导致这一明显安全隐患存在。

  2.未安装漏电开关。

  是否要安装漏电开关,也只有电工才懂得有无必要,普通的业主是不可能知晓这一电力

  安全知识的。

就是要安装漏电开关,一个店面一般也只会安装一个,而本案店面却一个未装,这也是无证操作的水电工刘某的疏忽过错。

若未安装漏电开关也是过错,那么,是不是任何一个空调安装触电事故,安装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用户未安装漏电开关或漏电开关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把责任推向用户呢?

3.两根电线是水电工刘某按照被告戴某的指令另外加上的,并不在被告戴某与被告颜某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内。

水电工刘某按照被告戴某的指令另外装线,那水电工刘某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其过错也应该由雇主颜某来承担。

如此小的标的店面装修,合同书中约定了水电安装,仅仅是另外安装一根1米多长的拟接广告招牌备用的两根电线(从装修店面室内接到室外),难道还要另行补充合同?

店面的水电安装究竟应该包括哪些范围,谁能说得清楚呢?

一个小小店面装修有必要如此细致吗?

这不合常理。

4.未履行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一个小小店面的业主,一个需要安装空调的普通用户,不是电力专业人士,能懂得多少电力安全知识,除了告之“注意安全”之类的话语外,还能要求其履行其它什么安全注意事项义务呢?

其也不可能知道自已居住环境的用电状态是安全还是不安全,要是其知道不安全,相信他自已都不会居住,要求其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这未免让人难以理解。

  ■二审判决

  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同时又结合承揽等法律关系,原判依据本案当事人诉争的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本案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正确,但原判在实体处理、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法律关系时有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

  一、原判确定的因受害人梁某触电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认定基本正确。

  二、关于原判确定的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法律关系问题。

  1.青岛公司系海尔空调的售后服务企业,其安排人员为戴某购买的海尔空调进行安装系履行空调买卖的附随义务,其指派某维修部业主钟某实施安装空调事务,青岛公司与某维修部业主钟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2.某维修部业主钟某接受青岛公司的指令后又以按计件计酬的方式指派林某为戴某实施安装空调事务,某维修部业主钟某与林某之间也构成承揽关系。

  3.受害人梁某作为林某的朋友,在不收取报酬的情况下随同林某帮助其安装空调,梁某与林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梁某为义务帮工人,林某为被帮工人和直接受益人。

  4.戴某将其店面交由颜某实施装饰装修,双方约定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及工程装修事项、工程造价、工程期限等内容,戴某与颜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5.颜某依约施工并指派水电工刘某负责该店面的水电安装事项,颜某与刘某之间也构成承揽关系。

三、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应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

  1.受害人梁某为义务帮工人,其既不是专业人员,也无法预见因电线安装不规范而带电,其不应自担责任,即便有一定的疏于注意的过失,也不足以减轻相关责任人。

因此,原判就此相关的认定均无不当。

  2.林某在本案中系受害人梁某义务帮工的直接受益人,虽然本案系义务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第三人均已确定且并未排除无赔偿能力的情形,但考虑到林某为被帮工人且林某在梁某义务帮工过程中未对其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安全义务,因此本院酌定林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万余元。

  3.某维修部业主钟某与林某之间为承揽关系,钟某对林某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因此在本案中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余元。

  4.青岛公司与钟某之间亦系承揽关系,其对钟某亦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管理的过失,青岛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余元。

  5.受害人梁某的直接致死原因系水电工刘某接受戴某的指令安装电线不规范导致梁某触电身亡,系因戴某的指令导致未作绝缘处理和未安装漏电开关的电线这一危险源的存在,且戴某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在林某和梁某安装空调过程中提供的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梁某触电身亡,其过错明显,戴某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其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6万余元。

  6.颜某在本案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对水电工刘某的选任不当和疏于管理的过失,未尽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故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确定其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8万余元。

  ■二审困惑

  一、酌定林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第三人均已确定且并未排除无赔偿能力的情形,被帮工人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何来“但考虑到林某为被帮工人且林某在梁某义务帮工过程中未对其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安全义务”?

  酌定被帮工人林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存在无法定依据之嫌。

  二、青岛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来认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青岛公司违法将空调安装业务发包给无资质超经营范围(注册经营范围:

家电维修)的某维修部业主钟某。

  2.钟某无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空调安装业务后,又将空调安装业务转包给林某,“以承揽代雇佣”规避法律责任,疏于监管,进一步加大了原本高风险的空调安装作业的风险性。

  3.林某虽说从事空调安装多年,却安全意识淡薄,对受害人梁某参与安装作业行为不制止,对梁某赤脚操作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4.林某在空调安装作业时不守规,《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规定的“安全提示”形同虚设。

不遵守“安全提示”要求,检查作业环境消除不安全隐患。

  因此,青岛公司违法发包,与钟某签订《海尔特约服务商服务协议书》,选任上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青岛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存在避重就轻之嫌。

  另外,根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定作人没有“管理”之义务,青岛公司谈何“疏于管理的过失”?

  三、颜某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8万余元。

  颜某选任的水电工刘某,不但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且裸线头不作绝缘处理、整个店面不安装一个漏电开关的电工技术让人惧怕。

  颜某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后,却又将水电安装业务分包给无证的刘某,明显增加了原本高风险的电力安装作业的风险性。

其“以承揽代雇佣”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从重惩罚,而不是纵容。

  因此,颜某对水电工刘某的选任存在重大过失。

  另外,根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定作人没有“管理、安全防范”之义务,颜某谈何“疏于管理的过失,未尽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

  四、戴某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3.6万余元。

  法院认为,受害人梁某的直接致死亡原因系水电工刘某接受戴某的指令安装电线不规范导致梁某触电身亡,系因戴某的指令导致未作绝缘处理和未安装漏电开关的电线这一危险源的存在,且戴某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在林某和梁某安装空调过程中提供的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梁某触电身亡,其过错明显。

  1.戴某指令水电工刘某另外加接了两根电线的行为,合乎常理。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了水电安装(笼统约定,未有再分明细单)等装饰工程,作为业主的戴某,要求水电工刘某加接两根1米多长的电线,就算没有经过承揽人颜某同意,就算不在合同约定范围,这种行为符合常理。

  恰恰相反,颜某清楚雇佣关系比承揽关系的责任要大,说其与水电工刘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是在为自已规避法律责任,是诡辩。

  试想,任何一个业主(或家庭或单位)把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了一装修商,业主当然是认为这些来装修的人是该装修商雇请来的,而不是认为是转包后的装修商雇请来的人。

这种层层转包行为分明就是侵犯业主利益,要是业主事先知道该装修商会层层转包的话,还会愿意把工程发包给该装修商吗?

  2.电线未作绝缘处理和未安装漏电开关,这一危险源的存在,其过错在颜某、刘某。

  颜某承揽工程后,却又分包给刘某,颜某对刘某的选任存在重大过失,间接过错在颜某。

  水电工刘某无证作业,且不懂一点电力安全知识,其不规范的安装电线行为,导致电线未作绝缘处理和整个店面未装一个漏电开关这一危险源的存在,直接过错在水电工刘某。

  3.戴某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提供的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一边是一个小小店面的业主,一边是专门从事电力和空调安装业务的专业人士。

不要求搞电力和空调安装业务的专业人士尽安全防范义务,却要求一个不懂得电力安全知识的普通用户来尽安全防范义务,这不公平。

  水电工刘某不规范的安装电线行为导致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其过错在颜某、刘某,引发事故后却要一个需要安装空调的普通用户来买单,这不公正。

  4.二审法院的判决难以理解。

  假若本案简化如下:

某消费者新购空调后,请售后服务商进行安装,该消费者不知晓自家的电线不规范存在漏电现象,安装时安装工不幸触电死亡。

按法院的判决,该消费者一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售后安装一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

  试想,假若你是购买空调的消费者,你能接受法院的判决吗?

  本案中,法院判决存在大大加重赔偿义务人戴某责任之嫌。

  五、刘某无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颜某与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电线未作绝缘处理和未安装漏电开关,这些明显的安全隐患是水电工刘某一手直接造成的,其作为承揽人,负有法定之责任,可法院却遗漏了这么一个重要的赔偿义务人。

  ■笔者感言

综上,纵观一审、二审观点,似乎觉得二审法院基本上是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自圆其说。

一审、二审法院把触电死亡当作“第三人”侵权,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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