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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

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

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

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

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

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

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

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篇二:

委托授权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委托授权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

二者既互相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委托授权行为。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

委托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

  第65条第l款)。

有关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合同则是—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在实践中,为防止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在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详细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形成的问题,委托合同则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不当然解决代理权的问题。

如果委托合同中有专门的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内容,则可不必另行授权,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时,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权。

如果委托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只规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法人代表、法定地址;

②委托事项;

③代理权限;

④代理期间;

⑤对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与限制;

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⑦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⑧代理费用(佣金)的计算标准、支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等。

  篇三: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发布日期:

2006-06-13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字体:

  小中大]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

  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

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

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委托人预付费用。

  2.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

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

以自己名义

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无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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