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使用动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指引劳工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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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這些指引外,製造商產品說明書及個別設備的操作及維修手冊所載的指示亦必須遵守。

1.4本指引為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安全及正確使用提供實務指引,以協助責任履行者防止意外發生。

1.5本指引不適用於以下設備:

a)符合《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定義的建築工地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平台;

B)設有工作平台的叉式起重車;

C)安裝於起重機吊鈎上的貨物或平台;

D)臨時安裝於流動式起重機的載人吊桶;

E)懸空式棚架;

以及

F)吊船。

1.6如欲在公眾道路或私家路上操作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機主須向運輸署申請車輛登記或申領行駛許可證。

有關申請車輛登記或行駛許可證的進一步資料,可向運輸署查詢。

1.7本冊子所載的指引不應視為已包括所有安全法例涉及的事項,而用意也並

非免除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定責任。

1

2.法律規定及條文

2.1《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訂有條文,訂明僱主及承建商在工作地點和工業經營場所(包括建築地盤)安全操作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方面的法律責任。

2.2《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45條訂明,建築地盤內只許由曾受訓練及合資格而年滿18歲的工人操作機動設備。

18歲以下人士不得向機動設備的操作員發出訊號。

2.3《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亦有條文,就僱員在工作地點或包括建築地盤在內的工業經營場所工作時的健康和安全,訂明僱主及承建商的一般責任。

其中的法律規定包括,指定僱主及承建商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為僱員提供安全而不會對健康構成危害的工作場地和工作制度。

僱主及承建商的一般責任也包括他們須向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操作員及工人提供全部所需的資料、指引、訓練及監督。

2.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8條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條亦訂明僱員的法律義務,僱員(包括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操作員在內)必須適當地顧及本身和其他可能因其工作時的行為或疏忽而受到影響的人士的健康及安全。

2

3.安全工作系統

3.1在進行任何涉及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作業之前,負責該機器作業的人士,包括僱主及負責有關建築地盤的承建商和負責管理或控制該機器作業的人士,應為有關作業制定安全的工作系統。

3.2為建立安全工作系統,負責該機器作業的人士應採取以下步驟:

-

(a)評估風險

應進行風險評估,以找出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在操作方面的所有潛在危害。

評估時應考慮工作環境、地面情況及有關類型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限制,並適當評估和記錄其他危害,包括由未獲授權人士操作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斜坡的闊度及斜度、缺乏有效維修、超載或錯誤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而引致的危險。

各有關人士均須了解和留意這些危害。

(b)籌劃工作

負責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作業的人士應確保安全作業,並充分顧及所有可預見的風險,包括找出和描述工作地點、作業的規模和所需時間、在工業經營場所或工作地點內使用的通路及可通行或行駛的路線。

如須把帶有內燃機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駛進密閉場地內工作,應遵照《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的規定進行。

此外,亦應考慮作業時的天氣情況,以確保該機器的操作不受天雨、風暴或天氣突變影響。

3

(c)安全工序

安全工作系統應為所需進行的作業訂明安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d)執行

為確保安全工作系統有效施行,負責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作業的人士有責任向工人和操作員提供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

應在工作地點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以便所有管理人員、監督人員、工人及操作員充分知悉潛在的危害、應採取的預防措施及各自的責任。

操作員也有責任遵循內部安全規則、安全作業模式及程式。

負責人應監察和記錄操作員的表現,以改善安全工作系統的成效。

(e)檢討

應定期或當機器或工作環境有重大改變時進行檢討,以了解安全工作系統運作情況和成效,以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訂或改善。

應特別留意操作員及工人對選擇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意見,這些意見有助改善安全工作系統的成效,並使工人更樂意接受該系統。

(f)審核

應擬備審核方案,確保安全工作系統長期妥善而可靠。

在審核過程中,應檢討新訂或修訂的保護標準、意外統計數字、工人的接受程度、工序的改動以及其他可行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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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選擇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

4.1當工作涉及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時,應根據良好和普遍採用的工程作業模式,擇合適的機器設計。

4.2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有許多不同的設計,因此,涉及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每項工作,都有必要根據工作的性質和地點選擇合適的工作台。

選擇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所需的工作高度及水平距離;

(b)升降台須承受的重量,包括人員、物料及工具的重量;

(c)工作情況,例如操作地點是無限制的空曠地方或通道狹窄的擠迫場地;

(d)工作環境,例如室內、戶外及工作地點的通風情況;

(e)有否提供警告及安全裝置,例如倒車警報器及閉路電視、閃燈和警號。

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分類

4.3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設有可調校高度的工作台,以便工人在高於或低於地面的位置工作。

圖1顯示香港常用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按其操作形式可分為以下類別:

(a)曲臂型

(b)伸展型

(c)交剪型

(d)垂直桅桿型

5

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推動形式

4.4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由於具機動性和使用方便,是使用性高的設備。

這類升降台可安嵌於輪胎或履帶式底盤,亦可藉本身的動力推動前進。

圖2顯示香港常用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推動形式,包括:

(a)車身安嵌式

(b)自行式

(c)非自行式

改裝

4.5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根據其設計用途使用。

負責動力操作升降台作業的人士如因特定的工作用途而有意改裝該機器或其附屬裝置,或改用不同製造商生產的附屬裝置,應先徵詢該工作台製造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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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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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標記及文件

5.1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須有看得見的永久標記或標示,以註明下列資料:

a)製造商名稱;

b)機器型號;

C)機器編號;

D)製造年份;

e)安全操作負荷;

f)負載人數上限;

g)最大操作高度和半徑。

5.2製造商張貼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上以說明該機器不同位置的特定危害的各個警告牌,均應保持清楚易讀。

製造商手冊及記錄簿

5.3為安全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起見,應提供製造商手冊,例如操作及維修手冊,以供有關人員參考。

5.4如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未設有記錄簿,便應在工地提供、填寫和備存記錄簿,以便定期按時把所有與該機器有關的檢查、測試、修理、維修及操作時數資料記下。

一切記錄應由操作員、維修人員或監督人員簽名作實,並註明日期。

負責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作業的人士應確保有關的記錄簿隨該機器保存,並填上最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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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地點的情況

6.1良好的工作地點有助管理人員提高工作地點的安全標準。

因此,在策劃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操作區時,妥善規劃場地至為重要。

保護行人

6.2如需在公眾地方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便應設置合適的行人路,而行人路須與該機器的作業區隔開,以防止因交通或行人出入而引致危害。

在指定的過路處,應清楚標明合適的方向及警告標誌。

工作區

6.3應設立限制區或禁區,或以圍欄隔開該等區域(包括作業區及交通路線),並張貼警告告示以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入。

6.4操作員在降下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之前,應確保該機器附近沒有任何人和設備。

最大傾斜度

6.5若路階、斜坡、斜道或路拱超出製造商手冊建議的最大傾斜度,不應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

停泊區

6.6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停泊在沒有交通和平坦的指定地點。

該停泊處應有監察設施,以防止未經許可的人士輕易闖入。

地面或樓面

6.7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操作範圍的地面或樓面應:

(a)有足夠的承重力;

(b)堅實、平坦、平滑和高度一致;

(c)沒有垃圾、隆起物或雜物;

以及

(d)沒有坑洞或鬆散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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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

6.8如需在公共設施(包括架空電纜、氣體喉管或其他公共設施)附近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負責該機器作業的人士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機器作業對操作員或工人造成危險。

6.9常見的預防措施包括使電纜不帶電或設置屏障。

除非供電電纜已經由有關主管機構證實為不帶電及安全,否則應一律視為帶電電纜。

光線

6.10所有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駛經的地方均應光線充足。

在可行情況下,燈光的設計應盡量避免眩光。

由於眼睛不能迅速適應突然的光暗轉變,故應避免駛經光線極強和極暗的毗鄰地點。

通風

6.11應在所有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作業地點提供及保持足夠的通風設備。

如在密閉場地使用內燃機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遵照《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的規定進行。

應檢查和監測空氣的含氧量和一氧化碳水平,以防引擎廢氣或其他氣體引致窒息現象或氣體中毒。

風力和天氣情況

6.12當天氣情況可能危及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穩定性或對工作台上人員的安全構成危害,便不應操作該機器。

應注意由天文台發出的雷暴警告、暴雨警告、颱風信號、水浸警告、強烈季候風信號或其他天氣警告。

危險位置操作

6.13在標明的危險地點(例如有潛在火種或爆炸氣體可微粒的地點),應禁止操作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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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結構及安全設備

7.1每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構造良好及有足夠強度,以質佳的物料造成及沒有明顯不妥之處,並適合作有關用途。

控制器

7.2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設有兩套操控系統,其中一套操控系統應設於工作台,而另一套則安裝在地面或機身底盤水平高度。

地面或機身底盤水平高度的操控系統應能控制在工作台的操控系統。

此外,必須安裝及清楚標明控制下降的裝置,確保地面的工人在緊急情況時可把工作台降下。

7.3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每個控制器應屬自動煞停的種類,即鬆開後會自動轉回空檔或關閉的位置。

控制器應設於能夠防止意外操作或損壞的位置。

7.4每個控制器的功能應在該裝置上或附近清楚顯示和標明。

動力系統

7.5在空曠場地使用電動操作升降工作台時,應使用不受氣候影響的電力裝置。

7.6內燃機的燃油管須受保護,以抵擋引擎及排氣口所發出的熱力。

7.7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顯眼位置應設有一個能切斷所有系統電源的緊急掣。

7.8燃料缸輸入燃料時,引擎(如適用)必須關閉。

輸入燃料的位置應空氣流通,以免火種、火花或其他危害引致火災或爆炸。

7.9電池應放於通風的位置充電,以免火種、火花或其他危害引致火災或爆炸。

警告信號

7.10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上應安裝警報或其他聲響示警裝置,以便機底高度不平時,發出警報提醒操作員。

當驅動及升降的功能暫停時,操作員便可把機器回復安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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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安裝聲響示警裝置,以便機器移動時,操作員能向附近的人發出警告。

安全設施

7.12所有危險組件包括轉軸、齒輪和鏈輪應設有保護罩,以免機器的操作對操作員構成危險。

7.13工作台應安裝一個性能良好的鎖定制動器或其他儀器,使該機器停留在設計的最大斜面時,能夠安全負載。

7.14交剪型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設有適當的安全裝置,例如交剪型機件內應設有墊阻裝置,防止維修時有人被困。

7.15如須依靠正確使用外伸支架以保持工作台穩定,則升降裝置須與外伸支架互鎖。

7.16附有斜杆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應設有繫穩裝置,以便工作台在運輸和操作時能夠固定桅杆。

除非桅杆處於操作位置,否則工作台在操作位置時應不能移動。

7.17必須採用保護罩或保持安全空間,以免外伸結構、車身底盤和工作台之間存有困位和剪切位。

須要考慮的地方只限於工人可接近的工作台或地面機器附近站立的人可接觸到的位置,以及其他的出入口。

如未能提供保護罩或保持安全空間,便應張貼警告告示。

附屬裝置

7.18在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附屬裝置之前,負責該機器作業的人士應遵

守製造商為每個附屬裝置所定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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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壓設備

7.19液壓系統的製造和設計應顧及安全,以防在喉管或裝置出現故障時,工作台隨時下降。

當液壓喉管出現故障時,以液壓固定的外伸支架或穩定裝置必須不會收合。

工作台

7.20工作台應設有安全的進出通道。

7.21工作台須能夠防滑,並設置有效的排水裝置。

7.22工作台應妥善維修和設有:

(a)足夠強度的護欄,而每邊均有底護板。

最高護欄的高度不應低於900毫米,亦不應高於1150毫米。

中間護欄的高度不應低於450毫米,亦不應高於600毫米;

(b)底護板的高度不應低於200毫米;

(c)標明安全操作負荷及可載的人數。

制動系統

7.23應設有一套可控制所有驅動部分的制動系統。

工作台上升時,制動系統應可自動鎖定或自行保持防墮。

當動力消失時,制動系統應可自動發揮制動作用。

7.24在任何操作情況下,制動系統須確保可使工作台停頓和停留於任何位置,不能在無意中使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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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操作

8.1應根據製造商手冊的指引使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切勿作其他非指定用途。

操作前

8.2在操作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之前,操作員須確保:

(a)檢查工作台及報告所有毛病。

除非有關毛病已經修復,而系統又運作良好,否則不應使用該工作台;

(b)制動器、傳動裝置、動力轉向裝置、引擎冷卻劑及液壓系統各種液體的水平偏低時,應加添至合適水平;

(c)檢查所有控制器,如前後和轉向的控制裝置,以及所有操作和關機裝置;

(d)工作台的外伸支架已完全伸展,而工作台的水平位置亦處於製造商容許的範圍。

如有需要,應在外伸支架下放置合適的支撐物料,作為穩固的基座;

(e)如工作地點位於公眾地方,工作台不可給其他車輛碰撞,並應設置路障和警告標誌以作保護;

(f)行人不可行經工作台的下方或附近;

(g)如需在晚間或黑暗地方使用工作台,必須以電燈充分照亮工作地點,並警告過路人;

(h)所有保護及安全設備均已裝妥及運作正常,例如應按製造商的規定,在工作台安裝護罩、護欄、護蓋和安全標誌;

(i)凡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工作的工人均須佩戴適當的安全帶,而安全帶的懸掛繩應繫穩在製造商為工作台設計的特定繫穩位置,以防工人從高處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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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當在密閉場地使用帶有內燃機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時,應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的規定採取有效的措施;

(k)如在某些位置,工人在工作台上的能見度會影響操作的安全性,工人便應穿上反光衣。

操作中

8.3在操作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時,操作員須確保下列事項:

(a)切勿超過安全操作負荷;

(b)切勿停留在人的上方位置或容許工人在工作台之下走過。

除非通道保持暢通無阻,否則不得開動;

(c)安全設備不可受到干擾;

(d)除非已獲得供電機構書面批准,否則切勿移近架空電纜。

請參閱《供電電纜(保護〉規例》和機電工程署印製的《有關在供電電纜附近工作的實務守則》;

(e)根據製造商的指引,在平地上作前行及倒後的操作以檢查常用制動器。

(f)應以慢速操作,避免緊急煞車、開車、轉彎或轉向;

(g)在建築物或其他密閉地方內操作時,該處應有足夠通風,以便有效驅散引擎的廢氣;

(h)應在穩固平坦的地面操作。

如果地面在潮濕或下雨的環境下過於濕滑而不適合行駛,便應停止操作;

(i)切勿在太接近懸壁、深坑或洞穴的位置操作,並提防可能會陷落的邊緣、下墜的石塊和滑坡、崎嶇的地形和任何障礙物;

(j)當引擎正在開動而啟動匙又在該機器上時,切勿離開;

(k)除指定用途外,不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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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在移動時,工具和物料應妥善繫穩及平均分佈在工作台上,以便工人可安全操作,而有關操作鬚根據製造商的指引進行;

(m)除非根據製造商的指引進行操作,否則切勿在工作台外裝載任何物

料。

行駛時

8.4在操作非自行式或車身安嵌式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之前,操作員須確保:

(a)在工作台載有工人時,不可移動或運載該機器;

(b)移動前,必須把工作台下降至托架上。

8.5在操作自行式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之前,操作員須確保:

-

(a)所選路線的地面堅固平坦;

(b)工人不應推拉工作台外的任何物件。

8.6當行駛時,操作員須確保:

(a)能時刻清楚看見地面;

(b)與架空電纜、障礙物、碎屑、洞穴、凹陷處、斜道及其他危險地方保持安全距離;

(c)在工作台轉向時,不會進行其他工作。

停泊時

8.7操作員在完成工作後,須把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停泊在指定位置的平坦地方,並把機器的吊臂降下或收合,然後關閉引擎和拉上手掣;

如有需要,須把車輪墊穩。

8.8在離開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之前,操作員須把所有操桿調至空檔位置,並把工作台上的啟動匙拿走,交回有關人員妥善保管,以防有人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工作台。

17

9.保養及檢查

9.1應根據製造商的指引,定期檢查、測試和妥善維修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確保該機器在任何時間均處於安全工作狀態。

9.2負責檢查、測試、保養及修理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工人,應曾接受適當的訓練,並有足夠能力處理該等工作。

操作前的檢查

9.3操作員應進行操作前檢查,確保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處於適用的狀態,並檢查以下各項:

(a)製造商手冊列明的所有項目;

(b)輪胎氣壓,如採用充氣輪胎,輪胎須沒有損壞;

(c)所有制動器須運作良好,而制動液則保持在足夠水平;

(d)燃料、水及液壓油均保持在足夠水平;

(e)如工作台以電池操作,應確保電池已充電;

(f)液壓喉管沒有滲漏和損壞,以及確保液壓油量充足;

(g)支撐物穩固和沒有變形或裂紋;

(h)操作工作台的動力機械裝置運作良好;

(i)工作台與地面之間的通訊系統運作良好;

(j)緊急控制功能運作正常,而安全設備又性能良好;

(k)如在阻絕電流的情況下工作,確保沒有因漏電導致電流通過絕緣部分;

(l)確保信號/警告燈或裝置運作良好。

18

每星期檢查

9.4合資格的機械工程技術人員或操作員(如獲授權及合資格〉應檢查以下各項:

(a)所有在第9.3段提及操作前的檢查項目;

(b)觀察轉向功能有否任何不正常的情況;

(c)油壓操控裝置,以確保有效運作;

(d)觀察油壓唧筒及活門有否任何滲漏;

(e)如裝置吊重鏈條/滾軸和限位開關,須確保其升降功能正常。

定期保養/檢查

9.5應根據製造商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定期保養或檢查某些指定的組件或裝置。

這些保養或檢查旨在決定是否需要維修或更換元件,以確保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安全可靠。

有關程序應包括:

(a)所有在第9.3及9.4段提及的檢查項目;

(b)機器操作檢查;

(c)檢查車身底盤、支撐結構、動力機械裝置及工作台的狀況;

(c)機件的潤滑狀況;

(d)如發現任何故障,須糾正或停止機器的操作。

徹底檢驗及測試

9.6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在使用前或重大修理後,應由合資格檢驗員徹底檢驗及測試。

此外,應按照製造商的建議,定期由合資格檢驗員再行徹底檢驗,且每年不應少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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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所有電氣組件和接地設施,應由合資格的電氣技師按照製造商的規格進行檢查及測試。

9.8如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屬於電絕緣設計,便須定期進行電絕緣測試。

如測試未能符合要求,該機器不能作為電絕緣機器使用。

當僱員在工作台時,不可在工作台上對帶電或可能帶電的導體進行工作。

所有測試記錄須予保存,以供查核。

保存記錄

9.9負責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作業的人士應確保備齊工作台的所有查核、測試、檢驗、保養及維修記錄文件,並妥為保存有關記錄。

9.10應可隨時提供維修日誌及記錄,以備有關人員參考和查閱。

20

10.僱主、承建商與機主

10.1負責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作業的人士,包括僱主和負責建築地盤的承建商及負責管理或控制該機器作業的人士,均應在使用前確保該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機械結構良好,沒有明顯的故障。

10.2負責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作業的人士須:

(a)評估與該作業有關的風險;

(b)就該作業制訂及維持安全工作系統,以免危害工人的健康;

(c)提供足夠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工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d)提供並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

(e)就有關工作提供在設計、類型及負載量方面均屬適合的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和附屬裝置;

(f)確保工作台在使用前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g)確保工作台由保養工程師和機械員維修,以保持性能良好;

(h)確保工作台由獲授權的合適操作員操作;

(i)確保獲指派加入工作隊伍的人員能勝任其工作;

(j)訂定適當的應變程式;

(k)為工人提供足夠所需的個人防護裝備,並採取措施確保工人使用該等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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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根據製造商的建議,訂立預防性保養計畫;

(m)確保由合資格人士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及保養;

(n)確保檔和記錄妥為保存,以供有關人員隨時參考;

(o)確保所有安全設備性能良好,而所有操作指引亦清楚易讀,以免被誤解;

(p)確保互鎖裝置不會隨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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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操作員的資格

11.1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只限由曾接受適當訓練和合資格操作該類機器的人士操作。

11.2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操作員須:

a)最少年滿18歲;

(b)體格健全和智力正常;

(c)已完成該類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操作訓練;

(d)已獲負責該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作業的人士授權操作該機器。

11.3在完成第11.2(c)段所述的訓練後,操作員應能夠明白和了解以下各項:

(a)有關類型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構造、性能、維修及操作詳情;

(b)操作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的潛在危險;

(c)操作動力操作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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