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分年题目答案分开排版卷一答案解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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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③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

④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

A

  4.【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与道德关系的知识。

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道德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即法律具有两重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义务),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

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

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也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

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影响的存在体,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在此意义上,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因此选项C的判断正确。

而选项D的错误在于这一说法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

  5.【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知识。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限的争议。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

也就是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6.【解析】:

本题考查水流归属的法律知识。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由此规定,除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另行规定外,认为上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或者集体支配的说法错误。

故选项C为正确【答案】。

另需说明的是该条规定在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中曾以多项选择的题型测试过。

C

  7.【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附则的知识。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

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的表述。

  8.【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中有关物质帮助权的知识。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有三:

一是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

二是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三是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由此遭受自然灾害并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9.【解析】:

本题考查拍卖法中拍卖标的物瑕疵说明义务的知识。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第二十七条规定: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故选项C错误。

  这类题目其出题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中相似规定的综合归纳能力,在复习时,考生应对此多加留心,否则往往在遇到时无所适从。

  10.【解析】:

本题考查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的知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但本题具体问的是纳税义务人,由此可以先排除选项C.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于法无据,可以先行排除。

而选项A和B是相反的两种纳税人,其中必然有一个是不符合题意的,具体到本条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B不适用于保全措施。

  做本类题目时,需要考生在复习法律条文时应在一些并行排列的如条件、情形等的法律规定作出重点标记,以利于区分,才可以记得牢固。

  11.【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法处理争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选项A、C、D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

  12.【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征、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知识。

解答本类题目最好的办法是将三种方式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比较记忆。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是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本题中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属于烈属,其所得捐款和奖金应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故选项D为正确【答案】。

  13.【解析】:

本题考查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的知识。

即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本题容易使人混淆之处在于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可以由法律另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但不包括矿藏和水流在内,即矿藏和水流只属于国家所有。

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

  14.【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知识。

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在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预计今后司法考试可能会在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内出题,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15.【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条约继承的知识。

首先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这几门课程由于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极少,因此需要重点复习理论部分。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

而与国家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故选项C为本题正确【答案】。

  16.【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赔偿制度的知识。

一般地,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如核能利用、跨界河流开发等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由此国际社会在一些领域通过有关条约建立起某些国际责任制度。

从赔偿责任主体看,现行制度包括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任制度和营运人责任制度。

本题考查的即是双重责任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的公约》中。

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两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选项B.

  17.【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引渡制度的知识。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

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说明甲、乙、丙、丁四国间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

因此,丁国有权自由裁定。

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18.【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有关国际争端解决办法中的反报和报复的区别。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

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

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他国给予的不平等待遇的反报;

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而报复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

报复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

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

实行贸易禁运等。

反报和报复针对的都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为,一旦行为国停止了其受对抗的行为,则反报或报复应立即停止。

据此,甲国采取的措施当属反报。

  19.【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的不是“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即没有丝毫选择的余地,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

解答本题还应做到举一反三,本年度考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管辖,以后可能以多项选择或者案例分析等形式出现,这也是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的。

  20.【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际私法关于识别的知识。

识别又称定性、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纳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这一概念与本题题干叙述的问题相符合。

另外,选项A二级识别属于在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尚未有定论的学说不会作为题目出现,至少不是正确的选项,可以先行排除。

  21.【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几个概念的区别。

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概念,区分各概念之间的不同之处。

用图表可以更为形象的区分:

  反致(直接反致)

  甲国法→乙国法→甲国法

  转致

  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

  间接反致

  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甲国法

  由题干叙述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B.

  22.【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知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例如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定。

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对于此类较为特殊的规定,由于容易被忽略,往往会成为出题的重点,考生应多注意。

  23.【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

首先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术语是历年考试重点,但不再仅仅限于CIF、FOB等几个比较常用的贸易术语,考查范围逐渐扩大到许多不常用的术语。

本题考查FAS、DEQ、DDP、DDU即是例证。

因此考生应分清每个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等,同时注意对这些术语异同的总结。

本题考查的四个术语中,DDP即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一个,即①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

②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卖方有义务办理进口手续。

在此提醒考生,凡法条或者复习指南中涉及的特殊之处要重点把握。

  24.【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知识。

题中甲公司虽然向乙公司发出了要约,但乙公司的还盘并不具备有效承诺的条件,即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因乙公司提出要“订立合同”,这是一种反要约,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

但甲公司并没有回复,因此,合同实际上没有成立。

  25.【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知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

①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②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等。

可见,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而不是部分损失。

本题又是一个需要考生在复习时予以区别注意的考点。

  26.【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知识。

海牙规则只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而并非整个航程,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

  27.【解析】:

本题考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议所需符合条件的知识。

公约规定的三个条件是:

①主体资格条件,争端当事人的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②客体条件,争端必须属于“法律争端”的性质,并且是“直接由于投资而引起”;

③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即书面明示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

本题中选项A的错误在于争端不是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其中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一国国民;

选项B的错误是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

选项D的错误在于不是因间接投资而是因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28.【解析】:

法官因违反职业道德承担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包括受到同行的批评、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自我良心的谴责三种。

选项A法院通报批评属于法官承担轻微违法责任的必要方式。

  29.【解析】:

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知识。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包括其配偶、子女在内,如果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地域限制是原任职检察院。

  30.【解析】:

本题考查律师职业道德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包括:

①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②不得给委托人或介绍人以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③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④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选项C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其只是在新闻媒介介绍自己的业务而不是炫耀自己。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解析】:

本题考查对法理学中一些概念的掌握。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一样,都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并和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历史上,法律责任可以转移,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也是可以转移的。

比如,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可以替代的。

并且由于责任人的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责任还可以赦免或减轻。

再到后来,代刑不仅是子孙的权利,而是成为规定的义务了。

在这里,责任主体发生了转移,随着主体的转移,承担责任又变成了权利,继而又成为义务。

但在近现代,这种制度已不复存在,选项A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可以相互转移的年代。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种。

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权利和利益。

被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故选项B表述不成立。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定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因此说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

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等。

因此执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故选项C、D表述正确。

解答本题关键在于对法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掌握准确,不能混淆,平时留心注意,答题才能得心应手。

AB

  32.【解析】:

本题考查法的指引作用的知识。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是指人民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

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若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的指引的实现。

②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不这样行为。

这是一种按权利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

由此,本题中选项B、C、D都有可选择性,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选项A是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属于确定的指引。

BCD

  33.【解析】:

本题考查影响法律秩序因素的知识。

  法律秩序是人们按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通过解答本题可以看出多选题中的一部分,是考查一些并列关系诸如条件、因素、意义等内容。

这提醒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些内容的掌握要首先有一个概念,然后再重点记住主题句。

ABCD

  34.【解析】:

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⑦民事基本制度;

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教育制度应予排除。

  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

与此相适应,本法的试题可能多为非此即彼的判断性试题,故要求考生注意比较、区别诸相关条文的异同,做到有备无患。

  宪法学部分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典除了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四部法典。

这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可以表述为:

被考查的频率很低,所占分值极小;

即使偶被考查,其所考查的知识点很可能已为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包容。

基于以上考虑,单列并详细解读以上四部法典的意义不大,否则,会导致对宪法、立法法等部分内容的重复。

但仍有必要指出其各自相对重要的法条,提请考生留意,以求有备无患。

另外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典的重点法条基本上是相似的,具体内容也基本相同,故考生可将二者放在一起复习,以减轻复习负担。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变通说法,这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须联系实践记忆法条。

同时,也要注意今后可能在涉及其他事项中出题。

ACD

  35.【解析】:

本题考查法的移植知识。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

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外国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故选项A、B、C为正确选项。

选项D是法的继承所应注意的事项。

ABC

  36.【解析】:

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限的知识。

  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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