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度范本DOC格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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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市、区教育系统所属教学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均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教育系统非教学事业单位及非教育系统的教学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改革内容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对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纳入职员制和雇员制管理范畴。
1.改革人员管理方式。
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要以“八定”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理顺和完善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开展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
各单位要在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各职级职数及雇员岗位总额内,设置行政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和雇员岗位。
其中行政管理职类下设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专业技术职类下设专任教师等职系。
各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同时,要科学编制职位说明书和职位考核量化标准,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职位说明书和职位考核量化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具体内容由各单位组织编写。
2.改革选人用人方式。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1X〕4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1X〕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做好聘用聘任或雇用工作,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和雇用制。
各单位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凡符合本方案和市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过渡条件的在编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单位重新聘用或雇用。
其中,凡在编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其所聘任的职位实施分类管理。
凡有条件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应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其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原在编工人(简称工勤人员)转入后勤服务企业。
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其在编工勤人员实行雇员制。
3.改革分配制度,建立职位绩效工资制。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1X〕32号)的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指导办法,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核。
实行政府控制工资总额、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取消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工资分配形式。
由单位按照指导办法和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以职位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与职位、绩效、贡献挂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雇员的工资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按照政事分开、政府部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方向,逐步调整教育行政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方式,理顺关系,减少环节。
实行校长负责制、议事规则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本单位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专业技术职位聘任、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等方案,须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5.改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人员的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1X〕168号)执行,实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
雇员按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府令133号)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其合同薪酬标准。
四、现有人员的聘用(聘任)和雇用
(一)聘用(聘任)和雇用的范围
各单位201X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人员,未按我市职员制、雇员制办理聘用(聘任)或雇用手续的,均应办理首次聘用(聘任)或雇用手续。
201X年1月1日后已办理聘用(聘任)备案手续及201X年8月1日后已办理雇员雇用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聘用和雇用手续,已签订的聘(雇)用合同继续有效,但需要根据新核定的岗位重新签订聘任协议书;
未签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雇)人补签聘(雇)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
以下人员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1.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在编人员,不办理过渡聘用(雇用)手续,可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和编制,至退休年龄时按原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2.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41号)提出辞职要求或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聘任)和雇用,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以下人员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待有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聘任)和雇用;
(2)经组织批准,因外派、挂职等原因不在岗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经组织批准,因自费学习不在岗一年以内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一年以上的按我市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
缓签期内保留原有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1X〕6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现有人员的聘用(聘任)和雇用方式
现有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聘用(聘任),再组织其他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
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相结合。
1.现列入领导职数管理的人员均需重新聘用聘任,其中凡在201X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办理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行政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现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聘任,应将方案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在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2.除暂缓聘用(聘任)人员之外,现在一般行政管理岗位、教学、教辅岗位或工勤岗位工作的在编人员,按照以下方法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在编干部分别纳入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办理聘用(聘任)手续,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没有合适职位的也应签订聘用合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我市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规定执行。
但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在编干部,若有适合的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可直接或通过内部竞聘的方式办理聘用(聘任)手续;
确实没有适合的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的,也办理聘用(聘任)手续,仍安排在工勤岗位工作。
这部分人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
今后新招雇员按新制度执行。
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在编工人,直接办理雇员雇用手续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
在编工人在201X年12月31日前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在本单位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职位职数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聘用(聘任)手续,不愿办理聘用手续的,则签订雇员合同;
职位职数不足的,应采取竞聘的方式聘用,竞聘不上的,则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
以上期限,其岗位以工资兑现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文件为依据。
内部竞聘由用人单位制定竞聘方案和职位说明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个人自愿报名,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拟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现有在编人员受聘(雇)的,应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工人身份受聘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的,应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各单位对在改革中因各种原因未能被聘(雇)用的原在编人员,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积极措施,多方式、多渠道妥善安置。
凡涉及提前退休或退职、待聘(雇)保护与转岗培训、辞职与辞退、安排进入后勤服务企业、自谋职业等相关政策的,按《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X〕13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几种具体情况的处理办法
1.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的处理办法:
凡具有公务员身份,现仍在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本次改革中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个人同意,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将其纳入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聘用聘任或者脱离事业单位。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职位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重新核编后超编以及因在编工勤人员比例偏高而导致工勤雇员岗位不够的解决办法:
对在编不在岗、超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要全面进行清理,超编人员要视造成超编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部分中小学重新核编后超编的人员,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
市、区所属学校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在其所属中小学之间调剂安排;
调剂后,若市、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的全部在编人数仍多于新核定的编制数,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可以按已在编人数来设置职位,多于新编制数的职位,如扩招学生增编后先予以冲销,无法冲销的,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减少,直到与新编制数相等为止。
因在编工勤人员比例偏高而导致工勤雇员岗位不够的,先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
市、区所属学校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在其所属的中小学之间调剂。
调剂后,工勤雇员岗位仍不够的,可以允许这些单位把一些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暂时设为雇员岗位,让这部分工勤人员过渡为雇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人员消化后这些岗位改回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
3.部分未入编的深大师院及深圳生源毕业生的安排办法:
对于市、区教育系统201X、201X年接收安排的深大师院及深圳生源毕业生中未入编的人员,属政策性并经过招聘程序安排的在岗人员,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不列入清理范围,由单位区分不同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所在学校目前仍有空编的,给予直接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
学校暂时没有空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之间调剂;
之后仍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安排适当工作,参照行政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人员进行管理,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其工资福利待遇,待学校有空编后,再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
4.在编工勤人员过渡为雇员后的保护办法:
原在编工勤人员向雇员过渡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给予保护,具体为:
(1)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雇用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雇用期满后,可以多次续签合同。
(2)改革后,按照所聘任的岗位,参照职位绩效工资制度重新确定工资。
(3)参加社会保险和计算退休待遇参照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聘任人员保留“档案工资”的办法执行,执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
其“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作。
5.提前退休相关政策:
提前退休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X〕13号)执行,但截止时间计算至201X年12月31日。
五、实施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方法步骤
1.做好相关准备。
成立市、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调查研究、方案部署、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等工作。
2.实施职位分类。
按照我市职员和雇员管理及职位分类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系统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各职级的职位以及雇员岗位分类工作,并向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级的职数。
3.现有人员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和雇员制,对单位现有在编人员进行重新聘用(聘任)和雇用。
在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职员聘用制和雇员制后,各单位对所聘、雇人员的管理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为依据。
同时,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4.职员制度入轨运行。
5.检查验收。
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对各单位改革工作开展检查验收,并总结完善。
(二)时间安排
1.201X年12月底,召开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发布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2.201X年12月底至201X年元月底,完成班子成员调整配备和培训工作。
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改革单位班子成员的调整配备,并完成聘用聘任工作;
由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改革单位相关人员学习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
3.201X年元月底之前,各区、各单位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
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由区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教育系统各教学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201X年2月底之前,各单位完成职位设置方案、职位说明书及职位考核量化标准等撰写工作,制定新的工资分配方案。
各单位制定的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分别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的行政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各职级职数及雇员岗位数量。
4.201X年3月底之前,完成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
按照先实施后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制度的入轨运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重新实行聘用聘任或雇用,分别签订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和雇用合同。
5.201X年9月开始,市、区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区和市属各单位的改革开展检查验收。
各高校按本方案的基本精神自行制定改革方案,征求市教育局意见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核准。
教育系统非教学事业单位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X〕13号)等文件,制定出本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办法,经职工(员)大会或职工(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属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准。
原已确定为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按照新的精神和规定,继续深化和完善改革。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为确保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成立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张宝泉同志任组长,黄励军、陈贤德同志任副组长,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市教育局办公室、高教处、基教处、职成教处负责人和各区教育局局长任成员。
协调指导小组在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人事处,负责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委教育工委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
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陈贤德同志任主任,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主任和组织人事处处长任副主任,市教育局办公室、高教处、基教处、职成教处负责人和各区教育局局长任成员,负责处理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上访等事件。
各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在上级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区教育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推动改革,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严密稳妥地组织实施。
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员工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要合理安排好业务工作,保证改革与日常业务两不误。
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上下沟通,对重要和敏感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请示汇报。
(三)各单位务必准确把握本次改革的原则和目的,不得借改革之机,大搞人员分流,甚至打击报复。
(四)各单位要妥善处理改革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维护本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