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深圳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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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地点:
宝安区福永大道126号
分包工程围:
1、室外消火栓系统2、自动喷淋系统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防排烟系统
二、分包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贰佰柒拾万元
(小写):
¥2700000.00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三、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或,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人和分包人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
(一)工程质量合格;
(二)符合总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
五、分包合同组成文件
(一)分包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如有);
(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四)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五)分包人的报价书或投标文件(如有);
(六)工程建设标准、规;
(七)分包工程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八)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九)总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条款除外)。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定义想通。
七、分包人承诺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公司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本分包工程,在质量保修期承担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并履行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自承包人和分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一十、备案
本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自生效后15天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十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分包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地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细化或修改。
1.3承包人: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取得本分包工程发包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分包人: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承揽该分包工程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工程: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围的工程。
1.6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派的负责工程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的负责人。
1.7分包人项目经理:
指分包人指派的履行本分包合同的负责人。
1.8工程建设标准、规: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及其所做的任何修改。
1.9设计文本:
指由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设计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1.10开工日期: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完工(竣工)日期: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该分包工程并通过完工(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2分包合同价款:
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合同围全部工作,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
1.13分包人设备:
指分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工程实施及修补工程缺陷所提供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14施工现场:
指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为分包人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及其他施工工作开展相关的场地(包括通道)。
1.15指令:
指在分包工程承包围,承包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发出的书面指示。
1.16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1.17小时或天:
本合同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时间起算;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
期限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一天,但完工(竣工)日期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除外。
2、合同文件及解释数序
2.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5)分包人的报价书或投标文件(文件);
(6)工程建设标准、规;
(7)分包工程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9)总包合同(有管工程加冠的条款除外)。
2.2依合同文件有优先顺序无法解决出现的合同问题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依本合同第27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适用言语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言语应为解释本合同的主要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的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的设计(如有)、施工应当采用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相关的标准、规。
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的,应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分包人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
4、图纸
4.1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图纸。
超出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份数的,由分包人自费复印。
4.2本合同约定由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图全部或部分深化设计时,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和经营许可围,依约定的标准、规完成设计任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容、费用、期限、标准、审查程序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分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须经承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应与施工。
分包人应对完成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同及双方一般义务
5、总分包合同
5.1总包合同提供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容除外)的复印件,供其查阅。
5.2分包人责任
分包人依约进行设计(如有)、施工及缺陷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如因分包人的前述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从支付分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或采取其它合法的补救措施。
5.3间接工作联系
除经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条款中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直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的围作出约定外,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如分包人违反前述约定,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人员
6.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指派的承包人项目经理人选或依约变更的继任者。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委派能力适格的其它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除非承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授权,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代表承包人行使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职权。
6.2承包人项目经理依相关约定程序变更后,承包人应于变更后24小时通知分包人。
6.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其指派的项目经理人选。
分包人项目经理可委派能力适格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除非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授权,分包人项目经理应当代表分包人行使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职权。
分包人确需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将更换理由、项目经理候选人书、业绩资料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交承包人。
承包人应于资料收到后3天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更换。
7、指令和请求
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依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指令(包括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且经承包人确认后转发的指令)。
指令应当为书面形式。
承包人发出的指令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交付分包人,分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承认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予以书面确认。
承包人逾期未确认的,分包人应在确认期限后24小时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书面确认要求后24小时未答复,视为分包人书面确认请求被承包人确认。
分包人依约发出的请求应当为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分包人如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书面报告后24小时作出变更、继续执行等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若承包人前述指令的错误造成分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补偿。
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指令,承包人可安排第三人完成指令任务,因此产生的费用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若分包人的拒绝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的分包工程围外的书面工作指示,分包人可拒绝执行;
如分包人遵照执行,应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对此给予分包人工期和(或)费用的补偿。
8、承包人义务
8.1承包人应依约完成下列工作:
(1)依约办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证件、批件及其其他资料;
(2)依约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依约提供应由其采购的设备和设施;
(4)依约为分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和通道;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8.2承包人未履行或不恰当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给予补偿。
9、分包人义务
9.1分包人应依约完成下列工作;
(1)依约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
(2)依约提供进度报表;
(3)依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4)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5)依约为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
(6)对已完工程依约履行照管责任;
(7)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
9.2分包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分包人自行承担。
若分包人上述行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当给予赔偿。
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练习时,分包人应采取保证人员、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向承包人送交报告。
对于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如非分包人原因,承包人应给予补偿;
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应自行承担。
10、转包禁止和劳务分包
10.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10.2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劳务企业。
分包人应在签订劳务合同前3天,将确定的劳务企业资料报承包人备存。
若承包人不同意分包人确定的劳务企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开工、暂停和完工(竣工)
11、开工
11.1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7天或依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指令。
11.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无法依开工指令确定的日期开工,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无法依开工指令确定的日期开工,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给予分包人补偿。
12工期延误
12.1经承包人确认,下述任一情形发生的,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分包人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未老依约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
(3)承包人未依约及时发出指令、指令错误、或未提供施工所需的文件资料,致使分包工程施工进度延误的;
(4)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2分包人应在第12.1款所列任一情形发生后7天,就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延误的工期。
如影响了工期延误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一份中期报告;
事件影响结束之日3天提交一份最终报告。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报告后3天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或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给予分包人顺延工期。
12.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承担可能发生的逾期完工(竣工)责任。
13、暂停施工和复工
13.1承包人暂停
承包人如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应当于工程暂停施工前14天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明确暂停施工的原因及有关暂停施工后的要求。
分包人收到该指令后,应当执行并做好已完成工程、材料、设备、机械的照管和保管、人员的安排及可能的复工做好准备。
非分包人原因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分包人应当做好上述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同期记录。
除暂停施工指令中明确暂停期限的,如暂停施工连续达42天,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请求,请求承包人确认复工时间及复工安排;
如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7天未答复、或明确表示分包工程完全停工、或分包工程暂停施工累计达84天,分包人可接触合同。
因分包人原因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分包人除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外,应当根据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并提交承包人批准。
分包人拒不整改,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13.2分包人暂停
如承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或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时,经分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或仍不解决并导致分包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通知,说明暂停施工的原因。
如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7天回复,并支付逾期未付的工程款或提出解决方案时,分包人应继续施工。
如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7天未回复,或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或无法提供约定的施工条件适时,分包人可接触合同。
13.3复工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复工前7天向分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并共同对已完工程、材料、设备、机械等进行检查,并做好同期记录。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暂停施工的,分包人应当提交复工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进度安排、费用补偿、工期顺延等)。
因暂停施工而导致的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给予补偿。
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暂停施工的,在承包人的批准分包提交的整改计划后,分包人应当提交复工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进度安排等)。
因暂停施工而导致的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4、分包工程验收
14.1分包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隐蔽。
若分包人未经验收自行隐蔽,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去解除隐蔽重新验收,因此产生的隐蔽工程开挖、验收、重新覆盖等一系列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包括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形)。
14.2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当自验。
自验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应将相关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提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自收到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14天组织验收。
若因承包人原因无法在约定期限组织验收,应当向分包人书面并提出一个延长假期。
若承包人在约定的延长验收期限7天未组织验收,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
14.3分包工程经承包人和分包人验收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对其无偿返工修复。
修复后的分包工程验收依14.2款规定办理。
14.4如总包合同约定本分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分包人应当在自验后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和完工资料。
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验收通过后,由承包人编制供竣工验收所用的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并依总包合同关于竣工验收的程序办理。
如总包合同仅约定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在后期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中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应配合其进行与分包工程相关的竣工验收。
14.5依第14.2、14.3、14.4款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验收通过后7天向分包人签发分包工程交接证书(应当明确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通过日期),分包工程的照管责任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日转移至承包人。
四、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
15、质量
15.1分包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
对于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质量问题,均应无偿反工修复,因此造成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如上述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当给予赔偿。
15.2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没有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15.3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协商解决;
若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双方应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若一方不接受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依本合同第27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
16安全文明施工
16.1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承包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16.2分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其适用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于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经承包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支付。
16.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承包人报告,采取救助措施;
承认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同事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16.4其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遵照总包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五、余泥渣土运输
17、余泥渣土运输
17.1承担本合同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专业运输单位及其营运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
(1)专业运输单位应具备: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
《道路运输许可证》;
(3)因工程客观情况需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任务,应办理《诚实建筑垃圾准运证》;
以及,余泥渣土运输车辆需行驶市区禁行路段,还应办理《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17.2若分包人具备17.1款规定的
(1)、
(2)项证件,可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任务。
若分包人不具备17.1款规定的
(1)、
(2)项证件要求,分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安排给符合17.1款
(1)、
(2)项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
并且分包人应将余泥渣土运输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承包人审核,承包人审核通过后报监理工程师备存。
承包人的审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
17.3若分包人不具备17.1款第
(1)项规定的证件而自行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应依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分包人将余泥渣土运输任务安排给不符合17.1款第
(1)项规定的证件要求的专业运输单位,亦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同时,对上述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分包人自行承担。
17.4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证件应当符合17.1款第
(2)项和第(3)项证件要求。
分包人具备自行运输余泥渣土的条件并自行运输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
分包人将余泥渣土的运输安排给专业的运输单位的,分包人和车辆运输人应在余泥渣土运输合同中明确承担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并报承包人审核,承包人审核通过后报监理工程师备存。
如需改变已提交的车辆和专职司机,分包人或车辆运输人应提前7天将拟改变的提交承包人审核确认。
若分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对于车辆运输人违反上述规定,分包人亦应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此违约责任。
17.5分包人或者车辆运输人应服从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员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专职司机进行的检查。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检查结果,专职检查人员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整改所涉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的运输任务。
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和检查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7.6承包人对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前是否存在超载、车盖密封不严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的问题进行核查。
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承包人安排的专职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相关方采取纠正措施至符合相关规定。
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或纠正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专职检查人员有权不允许车辆离开施工现场。
若分包人对本款发现的问题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
18、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分包工程经招标的,合同价款由招标人和承包人依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
分包工程未招标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经确认的工程报价书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8.2合同价款确定分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两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作出约定。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
但是,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