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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通过对废弃物的管理控制,使之满足体系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我局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3.相关文件

3.1《一体化管理手册》

3.2《一体化程序汇编》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3.5《建筑施工垃圾管理规定》

4.要求

4.1废弃物的分类

4.1.1按照《废弃物分类标准》对局内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

4.2废弃物的处置

4.2.1工程局、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局《废弃物分类标准》,对废弃物进行分类,设置分类垃圾箱(桶)堆放,或按相关部门要求指定的堆放场所进行堆放。

4.2.2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要求。

4.2.2.1放置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固体、液体废弃物的容器须加盖,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利用场地堆放的,尽量应利用封闭的房屋、仓库等,防止因雨、风、热等原因而产生二次污染。

4.2.2.2放置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容器,要有明显标识,并单独存放,以防止该废弃物的泄露、蒸发和与其他废弃物相混淆。

4.2.2.3化学危险品废弃物需按照其特性分类放置,特别是性质相反的物质,不能混放,以免发生化学反应。

4.2.3局机关内的办公及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统一收集。

公司、项目部指定专人收集可回收的废弃物,有利用价值的回收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交物资回收部门。

报废设备(车辆、机械等)、设备维护、维修用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棉纱手套单独存放,定期交有资质的部门处置。

4.2.4施工产生的淤泥、建筑垃圾、养护用的毛毡等一般性不可回收废弃物,按当地环保要求、当地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置。

4.2.5有毒有害废弃物由局、公司、项目部设置专门场所保管。

定期交有资质的部门处置。

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承包人必须要出示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处置废弃物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局、公司、项目部要和承包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分包方按规定处置废弃物。

4.2.6项目管理中心对局机关、公司、项目部废弃物的存放及处置进行有效监管。

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安全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整改。

4.3废弃物的运输

4.3.1废弃物的运输应按规定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

4.3.2特别是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运输,还应对其是否具有该废弃物运营资质、运输设备、处理能力等要求进行调查确认。

经认可后,应与其签订正式运输协议,明确职责和责任。

4.3.3局、公司、项目部自行运输废弃物的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

4.3.4运输固废的车辆应采用封闭的车辆,或采用覆盖的方式,防止运转遗洒。

5.相关记录

5.1废弃物运输合同(或协议)

5.2检查记录

5.3废弃物处置的合同(或协议)

通过对污水的管理控制,使之满足体系要求。

适用于对工程局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的管理控制。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水污染防治法》

3.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施工污水的控制

4.1.1施工现场(包括临时设施)应有设计合理的排水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排水口及沉淀池。

4.1.2项目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搅拌设备装置与最近的地表水接收系统(即排放至现场之外的水体和现场主要排水系统)的距离不能小于50米。

搅拌站设置临时沉淀池,清洗混凝土搅拌站的污水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4.1.3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设置泥浆池,排放的泥浆需经泥浆池沉淀后排放。

4.1.4沉积泥土清理:

当泥土沉积达到排水沟、沉淀池的1/3高度时,要对泥土进行清理,以保证能正常工作。

4.1.5雨期施工时,应制定详细的雨期施工技术措施,明确排水要求,使现场的雨水按照规定的走向排放。

4.1.6现场施工做到施工场地硬化,工完、料净、场地清,防止雨水来临时产生污水。

4.1.7施工期间,施工物料(水泥、沙石等)要覆盖、围挡,防止雨季形成污水。

4.2生活污水的控制

4.2.1项目部设置食堂时,厨房出口处应设施隔油池,使含油污水处理后排放。

并定期清理。

4.2.2在化粪池处设置沉淀池,并进行定期清淤处理。

4.2.3禁止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3所有提供外部施工设备、设施的(包括租赁、分包方、供方的)进入工作场所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4.4在与供方和分包方签订合同前,应将此规定通报供方和分包方。

4.5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将重大水污染或异常情况向本部门主管反映。

4.6监测:

项目管理中心对公司、项目部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记录

5.1检查记录

通过对资源的管理控制,使之满足体系要求。

适用于对工程局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节能降耗的管理控制。

4.1总要求

4.1.1工程局、公司和项目部设立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对节约能源进行管理监督;

4.1.2在设备的选购过程中,禁止选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能耗大的设备;

4.1.3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4.1.4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4.1.5局、公司和项目部采取多种形式对节约能源进行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在适当的地方张贴标语和宣传画,并设立节能标识。

4.2节约生产用水

4.2.1现场要合理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4.2.2各种水源的品质都必须符合适用对象的要求。

4.2.3施工现场用水设施的出口采用节水型阀门或水龙头控制,水管衔接要拧紧、绑牢,防止滴漏;

用水要随用随开,随时关闭。

4.2.4有条件的施工现场设置沉淀池,以实现废水回收利用;

清洗机械设备要注意节约用水,有条件地方的要使用节水枪。

4.3节约用电

4.3.1施工现场要合理使用电能,并进行计量。

4.3.2施工现场的发电、输电及用电设施或设备要注意防护,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无故障运行。

4.3.3施工现场的用电机具和设备根据施工需要随用随开,人离机停,禁止长时间空载运行。

4.3.4施工现场要合理配备照明灯具的数量和功率,根据需要开关。

4.3.5办公区域严格控制用电,空调应选用环保型空调,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6℃时方可开启空调;

夏季内温度低于28℃时方可开启空调.

4.3.6对全员进行节能降耗意识的培训,做到人走灯灭,防止长明灯。

4.4节约用油

4.4.1施工、设备运转、维修时用油包括各种燃油、润滑油脂、液压油。

4.4.2局、公司、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情况,采购合格的油品,使用省油的设施;

4.4.3局、公司、项目部建立油品采购、发放、领用、库存记录,逐一进行登记造册,按时计量。

4.4.4施工设备随开随用,禁止长时间空载运转,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使用设备,记录油料添加情况。

4.4.5及时检验施工设备使用油品的质量,出现不合格时,查找原因,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换,施工设备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及时处理;

更换或添加油品时,换下的油品可根据情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废油料的处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禁随意倾倒。

4.4.6根据设备运行时间和能耗,定期进行能源成本核算,找出原因并整改。

4.5降低原材料(水泥、砂石料等)损耗

4.5.1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项目部材料总体需求计划,施工过程中,控制材料用量在定额允许范围内,防止浪费。

4.5.2钢材的下料提倡使用新技术的对接方式,防止出现端头废料浪费严重的情况,对暂用不上的余料应统一堆放或在工地之间协调使用。

4.5.3优化混凝土的配合比,提倡使用散装水泥。

4.5.4砂石料的堆放要避免雨水冲蚀和泥石流污染。

4.5.5严禁砂石料和成品混凝土运输中的乱洒现象。

4.5.6适时进行对混凝土搅拌设备和设备上计量器具的检查,防止机械故障造成的原料损失。

4.5.7进行模板设计,应使用钢模的部位绝对不使用木模;

配木模时禁止长料短用,大材小用现象发生。

4.6办公用材降耗

4.6.1尽量使用电子文件。

4.6.2在打印前文件须模拟显示,调整好格式后再行打印。

4.6.3使用双面打印和双面复印。

4.6.4.使用过期文件或失效文件的反面打印临时性的草稿。

4.7所有提供外部施工设备、设施的(包括租赁、分包方、供方的),进入工作场所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4.8在与供方和分包方签订合同前,应将有关的规定通报供方和分包方。

5.1能源使用统计表

5.2业务检查记录

通过对扬尘及烟尘的管理控制,使之满足体系要求。

适用于对办公场所及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及烟尘的管理控制。

4、控制要求

4.1施工中控制扬尘、粉尘的一般规定:

4.1.1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硬质围挡,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

4.1.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采取围挡、覆盖。

4.1.3在市区等环保要求高的项目,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

4.1.4建筑工地的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内存放或严密遮盖。

严禁凌空抛撒。

4.1.5在施工期间,对施工通道、施工场地洒水处理,使尘土减到最低程序。

4.1.6在产生大量泥浆施工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4.1.7在生活区等施工临设周围进行硬化,保持营地和施工现场清洁卫生。

4.2施工中产生扬尘、粉尘的工序作业范围及作业控制方法

4.2.1土方施工时,土方应及时清运,暂不能清运现场需堆放时,集中堆放,必要时覆盖。

土方运输时,车辆防止超载且需要覆盖,防止遗洒和扬尘。

4.2.2砼现场搅拌时粉尘控制

水泥现场采用储罐存放;

砂石采用集中成垛堆放,必要时覆盖。

料场应定期洒水,防止扬尘。

严格控制砼施工上料顺序,避免粉尘。

砼尽可能采用集中拌合设备,密封系统好,并设有除尘装置。

推广商品砼、商品砂浆的使用,可以减少粉尘排放。

4.2.2桩头凿除、混凝土表面凿毛及清理:

桩头凿除、混凝土表面凿毛及清理,现浇、预制构件尽可能采用拉毛处理表面,如因砼浇注超高要凿掉,则应在凿除时表面浇水,减少粉尘。

4.2.3现场尽量减少灰土的拌合,如确需现场拌合时,应对灰土进行覆盖,避免大风天气施工,防止粉尘对环境及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4.2.4对电焊施工产生粉尘、烟尘的部位,应对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的防护,减少粉尘对人体的伤害。

4.3施工机械烟尘的控制

4.3.1尽可能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生产工艺,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4.3.2施工机械按其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其性能满足环保要求。

4.3.3机动车按相关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

4.3.4在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4.3.5经年审后的车辆,司机应经常检查调整部位有无变化。

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

4.3.6驾驶车辆人员应经常清洗“三芯”即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机油滤芯,防止排气超标。

4.3.7司机应妥善保管环保部门经监测下发的尾气排放合格证,并应与驾驶证同样携带以备检查。

4.3.8使用汽油的车辆尽可能使用无铅汽油,柴油车使用的柴油则尽可能添加防止污染的添加剂。

4.4生活烟尘的控制

4.4.1生活食堂的油烟排放,应设置过滤网,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4.4.2油烟排放过滤网应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4.4.3在任何场所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5对相关方施加影响,使所有提供外部施工设备、设施的(包括租赁、分包方、供方的),进入工作场所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4.7在与供方和分包方签订合同前,应将有关的规定通报供方和分包方。

4.8项目管理中心对项目部扬尘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对施工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机械设备、作业时间及施工方法的控制,对施工作业的噪声实施必要的控制,以保护工程周围环境。

2.范围

我局承建的所有工程。

3.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4.控制要求

4.1噪音源识别

水利、房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过程中易产生噪声的作业包括:

混凝土施工搅拌机、砼振捣棒、打桩作业、施工机械、车辆运转、使用砂轮切割机、磨光机、空压机、发电机、油锤、风镐作业、爆破施工、木工琚、模板、脚手架拆除等作业活动。

4.2噪声控制措施

4.2.1一般控制措施

4.2.1.1除紧急情况外,在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禁止鸣高音喇叭。

4.2.1.2当噪音超过控制标准时在施工现场设置声障。

4.2.1.3尽量减少设备在施工现场不必要的空转,以减少噪音。

4.2.1.4保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性能良好,减少设备异常而使噪音增强。

4.2.2特殊作业控制措施

4.2.2.1混凝土施工时,尽量避免振捣棒空振,或采用低噪音的环保型的振捣棒。

4.2.2.2打桩作业,要采用弹簧替打或加厚桩垫等措施以减少打桩噪声,尽可能地减少对周边人群和作业人员的影响。

4.2.2.3施工机械、车辆运转前,要仔细检查,确保机械、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4.2.2.4在居民密集区域使用砂轮切割机、磨光机应采用隔音措施并禁止深夜作业。

4.2.2.5爆破施工,事先通知距施工活动发生处2km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应尽可能避免夜间作业;

在市区应采取低噪声定向爆破方法。

4.2.2.6木工房作业,在偏僻地方应避免夜间施工;

在市区应进行作业时必须完全封闭。

4.2.2.7模板、脚手架等装拆,应轻取、轻放,禁止乱扔、乱摔,将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

4.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紧急情况除外。

(“午间”是指当日12时至14时之间。

“夜间”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

)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4噪声监测

4.4.1噪声测量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测量噪声最经常的是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单位为分贝,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对施工过程测点排放噪声进行监测,噪声监测仪的检验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校准,每年一次,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建筑施工现场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施工现场场界噪声限值

(dB(A))(GB12523–1990)

昼间

(6am——10pm)

夜间

(10pm——6am)

土方工程

推土机、挖掘机等

75

55

打桩工作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工程

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器和电锯等

70

安装工程

起重机等

65

4.4.2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4.4.3项目管理中心对项目部施工噪声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5、记录

5.1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

通过对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控制,以使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本办法适用后勤管理处、各分公司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4《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3.5危险品管理办法

4.1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保管工作要认真负责,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部门或安全员。

4.2临时存放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

4.3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4.4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化学危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提出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到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4.5运输时,运载车必须符合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规定。

4.6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时,要有专人看管,在操作时要有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禁止附近吸烟和用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对相关方施工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影响,保护环境和确保相关方的健康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所有过程所涉及的相关方的管理

3.职责

3.1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工程、材料相关方的管理。

3.2后勤管理处负责设备相关方管理

3.3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中涉及的相关方的管理

4.1识别的相关方

4.1.1环境相关方指关注我局的环境表现或受其环境表现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1.2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方指与我局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1.3工程局涉及的相关方一般为:

银行、信贷、政府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安全部门)、环保组织、公司或施工现场附件的居民、供应方、业主、员工等。

4.2对相关方的控制

4.2.1局、公司、项目部采取多种方式向相关方宣传我局的一体化方针。

4.2.2项目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项目部对材料供方施加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在与材料设备供方签订合同时,要将我局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及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通知材料设备供方影响。

4.2.3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环保员、安全员在劳务队伍进场时要对劳务队伍进行入场教育,包括质量方面、环境方面、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教育及我局的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通知施工队伍。

及进行各工序技术交底、各工序的环境交底、各工序的职业健康安全交底。

交底要有交接双方人员签字。

4.2.4对于委托的垃圾清运单位由相关部门对其施加环境影响,在签订合同时要将我局环保要求通知供方。

4.3相关方的沟通

局各相关责任部门、公司、项目部应就已确定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信息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以确保我局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程序、方案得到实施。

4.4监督检查

4.4.1项目管理中对项目部相关方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2检查发现的不符合执行我局的《不符合控制程序》。

5.1对相关方施工影响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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