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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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未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人员、股权等事项变更手续的

1

7.7

未按规定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0.5

8.8

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企管站

9.9

进杭企业在杭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杭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杭备案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建设程序方面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4.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工程处

质安监总站

5.

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质安监总站、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

6.

未按规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的

7.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8.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

三、承、发包方面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或者肢解发包的

招标办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投标人通过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竟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限定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合理造价,造成废标的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或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入围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递送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通投标的,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中介机构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9.

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10.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1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包的

12.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3.

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另行发包或强行指定分包的

14.

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投标备案、报告、公示、批准、确认手续的

15.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6.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招标的

17.

未按照规定开标的

18.

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19.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

20.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21.

要求承包方垫资承接业务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2.

转包工程、转让招标代理业务、转让咨询业务

23.

违法分包工程的

24.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5.

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26.

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27.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任务的

28.

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造价办

29.

招标人无故不在招投标有效期限内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30.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31.

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32.

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交易中心

33.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销号手续

34.

劳务分包不进入市劳务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35.

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按规定被扣分的

36.

项目经理(总监)不到开标现场的

37.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8.

中标通知书备案同时未及时到市招标办办理IC卡刷卡手续的

四、工程质量方面

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的

2.2

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3.3

偷工减料的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不按规定送检的或现场试块制作与施工记录不符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质安监总站、建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有关文件未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签署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

10.10

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用前检验的

11.11

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监理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或者派驻人员不在岗的(抽查三次不到岗)

12.12

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

13.13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施工图未盖图审合格章

14.14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或未办理扣分卡

企管站等相关管理部门

15.15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16.16

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

17.17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结构混凝土的

18.18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9.19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

20.20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21.21

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22.22

不履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义务的

23.23

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24.24

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返修的

25.25

对于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的

1-3

工程处市场处

26.26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27.27

发生其他未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被责令整改的

28.28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到岗率不足(其中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必须参加)抽查3次不到岗

29.29

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实施的

30.30

监督检测抽查异常,经有资质单位检测的数据未满足设计要求的

31.31

施工期间发生质量投诉、曝光经查实的

32.32

工程现场不具备常规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标定

33.33

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同步、不真实

34.34

现场未按规定对材料和试件进行养护送检

35.35

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参与,推脱责任的

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和竣工评价的

工程开工条件审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

未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未按规定提供或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

未按规定办理特种作业专项安全备案的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定各层次、部门、岗位人员及总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的

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的

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进场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

未对工程范围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监控,危险部位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有责投诉两次(含)以上的

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缺乏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井架搭设完毕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的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工地扬尘、废、污水排放、市政工地交通便道通行引起群众投诉

发生重伤事故的每起

对进场施工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

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工的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未制定企业和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备案的

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39.

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40.

塔吊、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拆装未由具有资格的拆装队伍进行,或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未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1.

市政工程道路施工引起城市地下管线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4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的

43.

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44.

施工现场被通报批评或悬挂黄牌的

45.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46.

临时宿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开始使用的

47.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或对拒不改正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48.

施工现场用于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的钢管、扣件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

49.

本年度施工现场因违章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

50.

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51.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8

52.

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3.

未对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审核并督促实施的,或发现安全隐患而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整改不力的

54.

遇紧急状态(台风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服从政府部门指令的

55.

遇紧急状态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指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56.

宿舍管理未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住宿登记等制度,管理责任不落实,保洁具配备不足

57.

发现可疑中毒症状的,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处理,无瞒报,不报可疑食物中毒事件

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编制预结算或工程量清单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或工程量有明确按比例扩大或缩小情形的

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4.4

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

咨询、代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造价办、招标办

非法转让招标代理、咨询业务或其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或非本单位专职人员负责代理项目的

从事同一工程招标和投标代理或咨询,或同时接受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招标办、造价办

与其代理、咨询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在招投标工作中明显存在工作失误的

因存在过失导致招标过程终止、重新评标、引起招标争议的

没有及时办理《诚信手册》的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调动,未在一个月内办理经备案的上岗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或应办理岗位证书人员未及时进行上岗证备案的

招标代理机构经备案上岗人员未达资质标准的

未按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聘用无IC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员身份认证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16.15

代理、咨询单位收费不规范的

17.16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七、工程档案与诚信评议

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或工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没有纳入项目管理中的,没有进行日常归档的

城建档案馆

地下管线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齐全,工程档案质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

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竣工三个月内不移交的

不按诚信评议卡制度实事求是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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