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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房地产调控政策文档格式.docx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2011-03-02)

甘政发[2011]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务院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商品房价格区域控制

2011年,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州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指标为依据。

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关系全省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各市州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合理确定,按时公布。

各市州要积极开展商品房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利润率,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省建设厅要指导兰州市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其他市州的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兰州市。

二、加大力度,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稳定房价的重要举措。

我省2011年必须完成21.27万户的住房保障任务,其中,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17.77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5万户。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土地供应,确保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

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达到60%。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在一季度印发。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

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要严格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市州,由省财政厅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省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

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各市州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准入审核制度,健全租售管理和退出机制。

三、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确定的“四种住房结构”体系。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

引导大中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面积10%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

对已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实施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兰州市和其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尽快出台住房限购政策。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五、调整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价格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六、严肃信贷纪律,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

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

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省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甘肃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七、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各市州要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对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没有完全落实的地区,要停止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等条款。

要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各市州要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

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

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八、加大市场交易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销售

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向当地政府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类住房销售(预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商品住房,销售面积达不到80%的,不得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各市州政府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加大产权房转让、出售等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和核心,各市州政府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落实责任,加快建设,按期完成责任目标。

全省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切实推进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完成市、区、县信息系统整合和房地产纸质档案数字化进程以及各市住房信息的全覆盖。

建立覆盖省、市、县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许可、商品房交易、买卖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二手房抵押、交易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全面实现全省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

各级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各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地,要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兰州市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建成房地产个人信息系统,并与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联网。

十、加强正面宣传,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在及时准确宣传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确引导住房需求的同时,积极宣传各市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引导社会舆论更好地理解、支持各级政府采取的房价调控、住房保障和加强管理等措施,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严防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社会舆论和消费预期。

十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制度

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各市州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出台相应的贯彻落实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202号)规定,加强对市州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未能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的市州和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年底的综合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对上述实施约谈的市州,除国家和省上的重大项目之外,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安排当地其他房地产项目计划,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审批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

同时,相关市州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

根据相关规定,省监察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各市州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

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全面完成今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

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基础数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必要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2011-03-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落实房价控制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统计部门要及时公布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上涨指数。

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房产、统计部门,根据网签数据、统计调查数据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市政府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时,要出具经市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房产部门要对销售备案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超出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的,停止网上备案,并责令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注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0505套,其中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7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限价商品房5555套、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建设31250套。

全年配租廉租住房5000套,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

为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要强化目标管理,分解任务,靠实责任。

棚户区改造任务通过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央、省属在兰企业等责任主体全力推进。

实施指挥部工作模式,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手续一门受理,现场办公,集中会审,限时办结,按要求抓紧开工。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和资金筹集渠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要无偿配建比例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单列,足额拨付。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

全市今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确保当年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强化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确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受益。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管理,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环节中的税收管理。

认真执行市房产、地税部门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并颁布的《关于发布新的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限制炒房和投机性购房行为。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

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的信贷投放。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住房贷款。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度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同时,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加大住房用地管理力度,保证住房用地供应。

市国土局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市国土局要拓展土地供应方式,在土地公开出让中提高招标出让的比例。

对2004年以前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可以协议出让,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四类保障性住房建设。

积极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由统计部门提供居民当年可支配收入,由市政府组织价格、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确定房价,采取招标等多种方式出让土地。

加强对企业的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对已供应的土地进行跟踪检查,超过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应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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