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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预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八条

评估预备阶段。

(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识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章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担当部分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担当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

评估实施阶段。

(一)评估小组应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符合性测试、问卷调查、合规检查等方法,逐项对比评估内容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审核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测试法律、规章、准则在业务活动中的贯彻执行状况,确认风险掌握点和关键环节操作的合规性。

(二)通过分析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有关数据和运行指标(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特别交易等),对潜在的合规缺陷和违规事项进行识别和确认。

(三)评估小组应具体记录评估过程和发觉的相关问题,并作进一步分析核实和调查确认,最终做出客观、精准的推断。

第十条

评估报告阶段。

(一)评估小组依据评估实施状况,在全面整理、深化分析基础上,撰写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状况、报告期内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改变、已识别的违规大事和合规缺陷、已经实行或建议实行的订正措施等。

(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要精准定性和主动量化银行因政策、制度、程序及客户、产品、服务所引发的合规风险,以及特定机构、部门、业务或经营活动的风险暴露,形成对合规风险管理状况的明确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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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银行应以合规管理行为对应的充分书面资料作为得出评估结论的适当证据。

书面资料可包括正式发布的文件资料和非正式发布但经有效程序审核认定的书面记录或描述。

第十二条

银行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方法与程序,着力提高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银行应加强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方法和途径讨论,探究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到科学评估银行的合规风险。

第三章合规机制建设状况评估

第十四条

合规机制建设状况评估包括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状况、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两个方面。

第十五条

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状况,主要指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分工、保障机制等状况。

(一)是否按要求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包括依据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合规部门或设置合规岗位。

(二)合规管理部门是否配备充分和合格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资质、阅历、专业技能、个人素养是否与所履行的职责相匹配。

(三)合规管理部门职能和负责人职责是否明确、清楚、完整,职责内容设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四)是否给予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和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猎取履职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资料的权利;

2.是否有权对违反合规政策的大事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帮助;

3.合规管理负责人是否能独立与银行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沟通,各级合规管理部门能否准时、通畅地反映合规问题和建议等。

(五)是否明确和实行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银行合规管理职能是否与内部审计职能做到分别;

2.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担当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是否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

3.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担当经营性考核指标任务;

4.合规部门职员的薪酬是否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的业务条线的盈亏状况相挂钩;

5.合规负责人是否分管业务条线等。

(六)是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途,是否包括银行业务部门向合规部门、各级合规部门向上级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向高级8

管理层、法人机构高管层向董事会等报告合规风险的路途;

是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所涉及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报告要素、格式和频率等。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状况,主要指合规管理政策、合规风险识别管理流程、合规问责、考核制度等建设及适时修订完善状况。

(一)是否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对总行和地区总部未制定有关合规政策和程序的,辖内银行高级管理层是否制定本机构合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否依据银行业务进展改变、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章和准则的改变状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或合规制度等。

(二)是否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是否明确合规风险识别管理流程;

是否不断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准时进行完善改进。

(三)是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将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银行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是否建立合规问责制度,是否体现按不同违规情节分别规定不同处理措施的原则,是否对主动报告和隐瞒不报的情形分别规定相应减轻或加重措施。

(五)是否建立诚信举报制度,是否体现鼓舞举报的原则,是否规定爱护举报人的相关措施。

(六)是否建立符合合规理念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体系,经营绩效考核指标是否体现提倡合规、惩戒违规的价值理念和导向作用,是否存在鼓舞违规、诱发风险的经营考核指标。

第四章合规履职状况评估

第十七条

合规履职状况评估包括对银行高层合规职责落实状况、银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落实状况、业务条线合规职责落实状况三个方面。

第十八条

银行高层的合规职责落实状况,主要指董事会对机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职责、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职责和监事会监督合规管理职责落实状况等。

(一)董事会是否对本行的合规政策进行审议批准;

是否依据银行风险战略、组织结构及资产规模批准设立相应的合规部门;

是否授权或特地设立有关组织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主动监督合规政策实施,是如何具体开展或实行何种形式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董事会是否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是否至少每年评估一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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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层是否至少每年评估一次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是否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

(四)高级管理层是否按程序确定合规负责人,是否确保合规负责人独立地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是否就合规负责人就职或离任状况组织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五)高级管理层是否审议批准并督促落实合规部门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方案;

是否准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大事。

(六)监事会是否主动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状况,具体是如何开展或实行何种形式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是否留存监督过程和结果的有关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银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落实状况,主要指合规管理部门帮助高级管理层,通过制定合规方案和建立合规风险报告路途等,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状况。

(一)是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方案或合规方案,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按方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合规负责人是否监督合规管理部门依据合规风险管理方案履行职责。

(二)是否组织审核评价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是否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掌握部门准时梳理整合和修订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

(三)是否主动识别、监测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供应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

2.是否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四)是否组织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是否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是否运用有效方法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并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五)是否对合规性测试的结果根据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途向上报告;

是否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要素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其次十条

业务条线合规职责落实状况,主要指业务条线对本条线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状况。

(一)是否组织对本条线相关的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使其符合法律、规章和准则的要求。

(二)是否主动开展日常和定期的条线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供应合规风险信息和风险点。

(三)是否依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条线合规风险,是否按合规风险报告的路途和相关要求准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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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规管理效果评估

其次十一条

合规管理效果评估包括对监管法规及内掌握度传导机制建设和运行状况、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保障机制建设和运行状况、合规文化建设状况三个方面。

其次十二条

监管法规及内掌握度传导机制建设和运行状况,主要指传导机制建设、合规培训和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等状况。

(一)是否建立监管法规传导机制,是否通过有效途径持续关注法律、规章和准则的最新进展,精准把握法律、规章和准则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是否准时将监管审慎规章转化为银行内部业务制度。

(二)是否建立内掌握度传导机制,是否通过有效途径使银行合规理念、合规政策、管理程序和操作指南等得以在内部充分传递传播,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章和准则供应保障。

(三)银行是否定期为合规人员供应系统的合规规章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是否突出对法律、规章和准则的最新进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影响的正确把握。

(四)合规部门是否帮助相关训练培训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培训范围是否包括对全部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以及新入、转岗等类员工的适时合规培训。

(五)合规部门是否实行有效形式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

是否向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合规风险管理事项,应报告事项有无遗漏;

是否跟踪和评估监管看法和监管要求的落实状况。

其次十三条

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保障机制建设和运行状况,主要指监督保障机制建立、监督工作开展、违规责任追究、风险防控和内审部门独立评价等方面。

(一)是否建立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保障机制,是否针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建立日常合规检查制度和订正机制;

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设立相应的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为合规部门和业务条线实施监测供应技术支持。

(二)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工作;

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与法律、规章和准则要求不全都状况,包括有章不循、管理违规和操作违规等问题。

(三)对各类监督检查、监管检查发觉的合规缺陷和违规大事是否准时实行适当的订正措施,各项整纠措施是否准时落实,合规缺陷和问题是否得到有效弥补和订正。

(四)是否根据合规问责制度和程序严格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责任追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五)对发生操作风险或案件的,是否仔细调查分析其主要缘由,并在系统内进行了全面整改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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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监管部门通报的操作风险案件,是否在辖内传达并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无本机构已发生或监管部门已通报同类型案件又发生状况。

(七)是否持续查找并揭示操作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的主要风险点或薄弱环节,是否针对风险点或薄弱环节实施有效的管控措施。

(八)合规部门管理合规风险的状况是否受到独立的审计;

是否按内部责任追究方法,对审计中发觉的合规风险管理失职问题进行问责。

其次十四条

合规文化建设效果状况,主要指合规文化机制建立、合规理念传播和合规文化活动开展状况等。

(一)是否建立合规文化创建机制,是否有效组织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活动,是否将合规文化建设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过程。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合规基调是否与监管要求保持全都;

合规从高层做起是如何体现的,是否建立相应的实施保障机制。

(三)银行是如何在全行推行全员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制造价值等合规理念的,是实行哪些有效形式、运用哪些有效载体进行呈现和传播的。

第六章评估结果的运用

其次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成果,持续完善合规管理机制。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仔细讨论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相关责任部门应落实整改措施,合规部门应做到持续关注。

其次十六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以评估结果为导向,讨论确定下一步合规风险管理方案,全面提升合规风险管理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十七条

银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应于次年二月底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银监局(分局)对口监管部门,专项评估报告应准时报送。

评估报告中有需要整改内容的,还应在评估报告上报后四个月内上报整改报告。

监管部门将把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结果及整改状况作为实施监管评级、分类监管及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参考依据。

其次十八条

如发觉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评估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问题等状况,监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由银监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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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银行业金融合规警言感想银行业金融合规警言感想

“无法规不成方圆”,世间诸多事情的形成与进展,如若离开了“法规”这杆天枰的制衡,则瞬间变的唐突而不协调。

纵然在而今的日常生活中,一些追求新颖、追求创新的事物,需打破常规的束缚,以便于得到更新更广泛的进展;

但是这个突破与进展的前提条件,仍旧是需要在整体规范的基础下进行,以整体的主干框架为主导而延长改变出来;

即所谓的“万变不离其宗”。

金融业在我国___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包含了银行、保险、证券等三大领域。

银行业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产业,关系国计民生,涉及面较其他金融产业更为普遍、广泛。

而银行合规风险的杜绝与防范,则是我们每一个银行从业人员必备的常识与意识。

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调控,有助于保障银行业持续、健康、稳健、快速地进展,它的存在可以以点滴间敏锐的把握,详情中的详情来形容。

“小心翼翼,防微杜渐”,则有效地诠释了它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它不仅仅是市场经济中大的宏观调控,更是我们日常业务操作中微观的实际行动。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详情决定成败。

每一个个体业务的有效进展促进一个整体业务水平的快速提高,而整体的业务水平的增加,更是对个体业务极大的主动带动,二者互利共存,相扶相济;

形成一个良好的团队氛围。

但是在日常的业务操作中,二者之间如若单独任意一方消失纰漏,作为单位管理者或者个体业务者未准时发觉或制止,发生合规等风险因素,那么势必会给单位及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则有很大可能会给一个美妙的前程葬送掉;

一个美满家庭将会打上一个永久的休止符,一个永不磨灭的伤痕将永久烙在心中。

纵使泪流满面、懊悔特别,也挽回不了因一时糊涂或理智丢失,进行违规操作而给家人和自己带来的伤痛与不幸。

我们仔细地观看了很多合规风险的案例,既看到了国家和政府在制止和打击违规操作中的决心和力度,以及对于金融合规的重视程度。

又让我们初入金融领域的年轻人,糊涂地认识到:

“不行抱有侥幸心理,去逾越警戒线。

”每一个金融业务人员都要仔细认真地进行业务操作,谨慎而为之。

没有一个铁的纪律就无法铸成一道铁的长城,捍卫法律的尊严不仅要靠洪亮的口号,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业务工去专心地贯彻执行,我们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自我业务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相互影响相互督促,以自己的合格规范的操作,在单位内部树立模范带头作用。

以自己的“光芒”去折射四周,带动更多更广泛的规范操作,形成一个良性、可持续的工作业务操作环境。

以此保障整个银行业务流程的合法合规。

推动并加快银行产业持续、稳健、健康、快速进展。

第3篇: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合规风险是银行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合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才处于起步阶段,和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本文对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规与合规风险的内涵

“合规”一词在中文词典中找不到有关说明或定义,单从字面上说明,“合”的字义为不违反;

“规”的字义为法则,章程,标准,合规也就是合乎规范的含义。

2021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

文件引言对“合规风险”的表述为:

“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章、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以及有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患病法律制裁或监管惩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指引中对合规和合规风险的定义是:

“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章和准则相全都。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章和准则可能患病法律制裁、监管惩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二、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银监会主动提倡和推动下,包括农村合作合作金融机构在内的广阔银行业金融机构启动了合规建设,注重和加强了对合规风险的管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合规建设推动年等活动的开展,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表现在合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初步搭建,高级管理层的合规风险意识有所增加,内控合规制度逐步完善,合规文化开头形成。

但也不容忽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才刚刚起步,存在着合规风险意识淡薄、管理资源有限人才匮乏、合规部门独立性不强以及合规风险管理有效性差的问题,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与监管要求、与业务进展需要、与管控风险的需要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一)合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合规文化缺失。

由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人员素养等方面缘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处于过去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中,从高级管理层的高管人员到分支机构的一般操作柜员,对合规风险的理解还存在模糊,“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主动合规”、“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制造价值”等先进的合规理念还没有得到深化贯彻,没有自觉地把合规风险当做一项重要风险源去管控,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主动性不高。

(二)合规管理力气不强。

一是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未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成立专职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仍由风险管理、审计稽核或监察保卫等部门担当;

二是从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较少,管理力气单薄,表现在合规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分支机构层级设置的合规风险管理岗位多数为兼职;

三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的合规管理人员大多是信贷、审计、监察等部门中的岗位轮换人员,未接受过合规风险管理的专业学习与培训,缺乏合规管理应具备的水平、资质、阅历和力量。

(三)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性不够。

表现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定位不准,职责不清楚,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只是充当了业务部门、审计稽核部门等防范操作风险的一个“替补”(身份),所从事的工作只限于在制定制度、参与内部审计检查、信贷责任认定、反洗钱等方面。

由于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层级的合规管理岗位人员多为兼职,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自身仍参加操作与经营,形成了经营者对自己经营合规性进行监督的局面,合规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大打折扣,难以发挥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作用。

(四)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较差。

一是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实质性功能尚不具备,独立于其他检查的合规风险检查机制尚未建立,独立检查尚未开展,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合规检查较少,对一些违法、违规问题的调查受到所属业务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的干扰或影响,达不到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的要求;

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的认识和应用尚在起步阶段,合规风险管理的方法与手段落后,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识别、监测、计量、掌握技术严峻缺乏,远达不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与业务、审计稽核、风险管理和监察等部门尚未形成资源信息共享、沟通合作、协同配合的机制。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建设,建立独立高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成立专司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力气,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铺设到分支机构等业务经营的一线,设置合规管理的特地岗位,配备特地的管理人员,独立于所在经营机构和经营的业务,彻底转变由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合规性进行自我监督的现状。

同时,把稽核审计部门的职责扩展至合规风险管理的审计,由审计稽核部门对合规风险管理职能的履行状况、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的技术与手段。

科技进步是推动合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途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改进合规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和手段,在进一步完善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适时引进或开发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可考虑借鉴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合规风险管理的技术含量,运用科技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监测,准时发觉合规风险线索,完善合规管理工作程序,提规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加快合规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在现有员工中选拔懂得金融、财务、会计、法律等学问的专业人才,改善到合规风险管理岗位,鼓舞现有在岗人员通过自学、培训等途径提升素养;

二是聘请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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