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提纲新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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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

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P11

安全管理:

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P11

风险管理:

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对应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

P11

一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止风险范围的管理P11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12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与作用P12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P12

广义: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作保险、职业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狭义:

职业卫生规程;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

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P12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P12

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P13

特点: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P13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P13

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法制建设P13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P14

1、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

3、指导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经济发展P14

4、保证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5、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促进作用P15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据统计,建国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30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发工和未成年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九大方面内容构成:

一、宪法:

第42条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P16

第43条规定:

有休息的权利。

P16

第48条规定: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二、刑法P16

三、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

职业病防治法》P16

四、安全生产相关法P16

五、安全生产行政法规P16

六、各部委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P17

七、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P17

八、安全生产标准P17

九、国际公约P17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P18

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前三种。

P18

一、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1、因果原则;

2、责任法定原则;

3、公正原则;

4、及时、违法必究原则P19

二、行政责任:

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19

行政责任分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后者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制裁方式: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P19

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P19

企业职工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P20

行政处罚的各类:

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申诫罚P20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建、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除名等行为罚P20

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罚P20

三、民事责任:

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20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连带民事责任:

指由于甲方的行为过错而导致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甲方要连带与乙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

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P21

《刑法》规定中,与安全事故罪有关的犯罪主要有:

1、危害公共安全罪;

2、渎职罪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P21

第四节我国主要安全法规内容简介P2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23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P23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从业人员;

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

客观要件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他人冒险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第135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均生命健康;

犯罪主体。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P24

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137条规定: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5、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P24

6、消防责任事故罪P24

10、玩忽职守罪:

刑法397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26

1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229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P26

12、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54条。

根据《刑法》280第一款规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P27

二、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劳动法》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劳动法》53条: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卫生间、更衣室、饮水设施等)P27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指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劳动法》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者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P28

《劳动法》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范围: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P28

《劳动法》56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P28

三、职业病防治法(2002-5-1施行)7章共90条。

P29

职业病防治采取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活和使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P30

1、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1998年9月1日施行,于2008年10月28日审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2、〈消防法〉的九大变化:

P30-32

①提出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③单位的消防设施必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④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的前置条件⑤消防建审、验收的许可调整。

改成许可和备案相结合的原则⑥应急救援成消防队伍法定职责⑦赋予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⑧消防违法将面临重罚。

修订后的消防法不仅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还明确了罚款幅度,最高罚款数额从10万元调整到30万元⑨新增15条消防违法行为并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

3、新消防工作原则:

新修订《消防法》最亮点。

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P33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P35

①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P35

②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P35

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消防安全职责:

P36

A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b建立消防档案c实行每日防火巡查d对职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⑤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⑥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P36

9、公民的权利和义务P36

18、对下列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P4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P4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P41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P41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物的P41

21、新增十五类消防违法行为P42

22、相关法律责任(罚款金额)P42-44

④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P43

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P43

五、《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各地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P45

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7章97条。

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P46

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P46

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政府监督与指导、企业实施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支持与服务P47

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P47

七项基本法律:

四个责任对象:

政府、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P47

三套对策体系: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事后处理对策系统P4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P48

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劳动防护服用品的权利;

危险报告义务P48

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公众举报监督;

社区报告监督P48

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现场调查取证权;

现场处理权;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15日内作出决定P49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P49

一禁止收取费用;

二禁止要求被审查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五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政府、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从业人员2种P49

深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P50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制度:

P50

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P50

第九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P51

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P51

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的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其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种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安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基本知识P53

第一节企业安全组织体系

一安全管理基本认识P53

安全管理指以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生产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安全管理的内容:

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工业卫生管理

安全管理的手段:

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P53

企业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它是调整经营者和劳动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生产经营的保证,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

P5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企业生产客观条件的需要。

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由人、物(设备)和管理三个因素决定P53

人的素质是职业卫生安全的最重要保证P53

设备安全条件不尽人意,难以实现设备的“本质安全”P53

二安全管理的对象及原则P54

在宏观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人们只有三种对策:

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P54

安全生产系统四要素:

生产的人员;

生产的设备和环境;

生产的动力和能量;

管理的信息和资料

五大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

P54

1、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2、三同时原则;

3、五同时原则;

4、三同步原则;

5、四不放过原则

安全管理中采取否决票原则P54

决策层:

企业法人及厂长(经理、领导班子),起决策、指挥作用P55

管理层:

车间及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操作层:

一线操作人员。

操作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P56

第二节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措施P56

一、综合安全管理措施P56

1、重大危险的安全管理P56

重大危险:

指事故易发,或事故一旦发生后果特别严重或者两种情况兼而有之。

包括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P56

重大危险源:

指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

P56

重大事故隐患:

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P57

经市安全生产行政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P57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预防事故的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对在短期内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企业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迅速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有关部门。

P57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隐患所在单位筹集。

2、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管理P57

特种作业:

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包括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煤矿与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燃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危险化学品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P57

《劳动法》55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

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并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

P58

离开特种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有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

3、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P58

4、有害作业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理论的来源P59

分级管理的作用:

5个等级(0级危害岗位(安全作业)一级危害(轻度危害)二级(中度)三级(重度)四级(极重度危害))P59

根据我国当前国民经济状况,没有能力对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全部进行治理,劳动部1996年作出规定:

要消灭四级危害岗位。

分级标准:

是为劳动监察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定性定量综合评价的一种宏观的管理标准。

P59

5、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P60

6、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等方面P60

7、安全生产奖惩制度P60

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P60

9、个体防护用品规定:

P61

10、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三同时。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方法P61

1、安全操作程式管理:

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修、检修(查)、改造等过程中,根据技术的规则,制定程式化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和遵守。

P62

2、危险工作申请、审批制度P62

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

劳动安全方面的设施;

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

生产性辅助设施P62

4、安全巡检“挂牌制”P62

5、现场“定置管理”:

对现场人员的行动进行限制性管理,分三种区域:

红色——禁止区域;

黄色——警告区域;

绿色——安全区域

6、现场“三点控制”:

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P63

7、防电气误操作“五步操作法”周密检查、认真填票、实行双监、模拟操作、口令操作P63

8、检修“ABC”管理法:

P63

三级管理控制:

公司控制大修项目A类(重点管理项目);

厂控项目B类(一般管理项目);

车间控制项目C类(次要管理项目)

三把关:

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执法队P63

9、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管理:

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10、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管理: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

精神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P64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P64

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P64

11、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自然环境;

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

由不合理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P64

12、“5S”活动:

P64

13、八查八提高模式:

查领导思想;

查违章;

查现场隐患;

查易燃易爆危险点;

查危险品保管;

查防火管理;

查事故处理;

查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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