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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木片胶合木parallelstrand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laminatedstrandlumber(LSL)

2.0.16预制工字形木搁栅prefabricatedwood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齿板trussplate

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木材防护剂woodpreservative

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保持量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烽计算。

2.0.20透入度penetration

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3基本规定

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记录。

3.0.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4.2主控项目

4.2.1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1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次

缺陷名称

木材等级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1/4)

2/5

1/2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1/4

不限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注:

1.1. 

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

2.2. 

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图4.2.1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

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4.2.2条的要求。

表4.2.1-2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连接部位为1/5)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同表4.2.1-1

表4.2.1-3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10

(连接部位为1/12)

1/6

15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1.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2.同表4.2.1-1注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4.2.2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注:

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

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一般项目

4.3.1木桁架、木梁(含檀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长度大于15m

±

10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跨度大于15m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弦杆节点间距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7

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度

-10

宽度

方木

原木

-4

螺栓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5d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桁架起拱

+2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

L为构件长度;

B为板束总厚度。

4.3.2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支座标高

20

H/200且不大于15

L/300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用水准仪

4.3.3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检验批全数。

表4.3.3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檩条、

椽条

方木截面

原木梢径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方木上表面平直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油毡搭接宽度

挂瓦条间距

封山、封檐板平直

下边缘

拉10m线,不足10m拉通线,钢尺量

表面

4.3.4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整个横向支援。

按施工图检查。

5胶合木结构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的质量验收。

5.2主控项目

5.2.1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5.2.1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100片木板。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A第A.4.1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

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片木板。

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5.2.1-1层板材质标准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含树脂的振裂

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3)3) 

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b/8,长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连长l/2

允许

不限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3mm,长<b,木板侧边漏刨长3mm,刃具撕伤木纹,变色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针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损棱。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

l―木板的长度;

Ⅰbt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10mm的木节及撕伤木纹;

4.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5.2.1-2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厚度

木板宽度(mm)

≤100

150

≥20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45

5.2.2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

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

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5.2.2-1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1

胶的型号2

试验方法

A

C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

Ⅰ型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

Ⅱ型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表5.2.2-2胶缝脱胶率(%)

胶的型号

循环次数

5.2.3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个全截面试件,对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5.2.3-1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

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

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和表5.2.3-2所列限值。

表5.2.3-1常规检验的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

Ⅰ和Ⅱ

脱胶试验方法C或

胶缝抗剪试验

脱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A或B

同表5.2.2-1。

表5.2.3-2胶缝脱胶率(%)

胶的类型

B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6.0N/mm2,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4.0N/mm2也被认可。

2.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5.2.3-3。

表5.2.3-3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平均值

个别数值

抗剪强度fv(N/mm2)

≥11

4~6

≥10

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100

75

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5.2.4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3倍;

3.Ⅰc和Ⅰ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Ⅱc和Ⅲc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1/3。

4.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截面面积的1%。

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块木板。

用钢尺量和辩认。

5.2.5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见证试验:

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至少30个试件。

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进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30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fmk。

2.常规试验:

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3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尺寸均匀分布。

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致,并应在试件制成后24h内进行试验。

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15个有效指接试年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fmk。

5.3一般项目

5.3.1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

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

0.3mm。

每检验批100块。

用钢尺量。

5.3.2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宽度:

2.0mm;

2.高度:

6.0mm;

3.规方:

以承接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1/200。

每检验批10个。

5.3.3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

1.A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

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60的要求。

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30mm的孔洞。

2)尺寸超过40mm×

20mm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40~100mm。

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B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

表面加工应达到第5.3.2条的要求。

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

最外的层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

3.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

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5.3.3及表5.3.3之中。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mm)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

允许偏差(mm)

错位的最大值(mm)

(h或b)<100

100≤(h或b)<300

300≤(h或b)

每检验批当要求为A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B或C级时,要求检查10个。

6轻型木结构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选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材做面板的框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规格材作搁栅、椽条与木基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和支撑系统。

6.1.3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用预制工字形木搁栅,屋盖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的轻型木屋架。

这3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6.2主控项目

6.2.1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6.2.2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6.2.2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和木材含水率(≤18%)。

每检验批随机取样10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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