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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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如稽查局)审理环节对税务案件的审理属于查处内部分离模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查处完全分离模式,它使税务案件审理处于一种更加超然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发挥相互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级审理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制,即重大税务案件由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
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涉税金额多大以及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如何,均由该案件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不必报送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审理。
实行本级审理原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强化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有助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2.公正合法原则
具体地讲,公正合法原则就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必须且只能以证据证明的客观情况作为适用依据和作出决定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因素和不相关因素作为根据。
事实是依法定案和适当处理的基础,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合法证据。
因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切忌凭空臆断,主观推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严格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无论是对案件检查程序和适用依据的审查,还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本身,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在这里,“法律”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狭义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3.及时有效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不得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主体是否合法;
2.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4.数据是否准确;
5.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6.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7.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案件检查机构提请审理
税务案件检查机构对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及时提请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
提请审理时,检查机构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稽查报告、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检查机构还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结案情况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检查机构提请审理的材料后,与检查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签字;
并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
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
对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并办理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检查机构的交接手续;
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发《重大税务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限期补正。
此外,还有两种特别情况需要注意。
一是如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申请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视为受理。
二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检查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确有必要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而再次提请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申请后,将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稽查报告分送审理委员会委员,各委员对案件查处情况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初审,也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检查机构了解情况。
各委员应当在五日内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认为主体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意见不明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上签注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退回检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同意检查机构拟处理意见,或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拟处理意见等持有异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上签注同意或异议的意见理由,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理会议的三日前,制发《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会议,并附送《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
各委员收到通知后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如果因故不能参加的,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
如果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的,审理会议按期召开。
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检查机构汇报案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初审情况;
然后,由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提问,有关各方作出回答,并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
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审理会议结束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送交会议参加人员核对签名。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制作相应文书。
重大税务案件应在受理提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这里有一特殊情况要予以注意。
如果检查机构拟处理建议未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但审理委员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结束后,审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审理会议并作出审理结论。
(五)税务案件检查机构予以执行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交检查机构执行;
对涉嫌犯罪的,检查机构应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办理移送手续。
在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完毕后五日内,检查机构制作《执行报告》,连同证明已执行完毕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税发[2004]号)以及被查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依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内容
1.是否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2.上一年度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未达到结案数量的10%的,是否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3.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
4.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
具体地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
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
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使用是否齐全、规范。
6.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得以执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否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是否还存在执行不正确、不完整以及对当事人不履行决定而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问题。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
1.向被查税务机关询问其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文件,检查其是否确定了本级税务机关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同时以此掌握审理标准,为下面的检查做好准备。
对被查税务机关提供的文件,要进一步审查其真伪性。
主要是调取该文件制发年度的《发文登记簿》和与之相应的发文卡,查找是否有该文件的记录,核实是否曾制发该文件。
2.调阅检查机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税务案件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全部税务案件的名称和结案数量,并注意核查税务案件登记台账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
核查的方法是,将税务案件登记台账上的案件数量、查补税金,分别与稽查局编制的《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计财部门编制的《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表》相核对。
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进一步询问查证,落实造成不一致的原因。
若被查税务机关对此无法给出一个符合逻辑且能够以有关数据材料证明的答复,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就要考虑是否是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比例,或为了隐瞒审理结论违法的重大税务案件,而采取重新登记一本“账外账”的手段,少记税务案件。
为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清查其税务案件的卷宗档案序号、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的方法,查找其少记的税务案件,从而核实并掌握其全部税务案件的真实情况。
同时,对照被查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从全部税务案件中筛选出符合标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3.调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名称和数量,并注意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
核查的方法是,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上的案件名称、审理数量,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相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多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的问题;
通过书面审查与询问质证相结合的方法,检验这些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构编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问题。
例如,可以审查各个审理文书的内容之间是否自相矛盾,对于打印的审理文书可以在计算机上查阅该文档的创建时间并与文书上标注的日期相核对,向审理记录上记载的参加审理会议的委员进行询问并请其出示自己所作的会议笔记,等等。
通过上述方法,一般可以进一步核实并掌握全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
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中,掌握全部税务案件、重大税务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检查的重点和难点。
因为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掩盖存在的审理比例较低、应审未审以及审理结论违法的问题,往往弄虚作假,不提供全部税务案件,隐瞒或虚增重大税务案件。
这就要求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因地制宜,想方设法,尽可能地提高所掌握情况的真实程度。
4.在进一步核实并掌握了全部税务案件、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对两项检查内容的检查。
一是计算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与全部税务案件结案数量的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
对没有达到的,查看是否有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文件,并核查该文件真伪性。
二是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与已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有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但未提请审理的问题。
5.从掌握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所有重大税务案件中,按照检查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案卷以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审理质量、审理程序和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或不当的问题。
关于审理质量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是严格主体权限的审查,二是重视定案证据的审查,三是注重执法程序的审查,四是加强适用依据的审查,五是严把案件定性的审查,六是把握适当性的审查。
以上方面将在本书第十三章“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中进行具体讲解,这里主要介绍对审理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1)采取顺查的方法,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齐全。
主要查阅在案卷以及留存的材料中,是否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意见书》、《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和《执行报告》以及证明执行的有关凭证。
如果以上文书材料齐全,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经过了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决定和执行的步骤,步骤齐全、符合规定。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文书材料,都说明审理程序违反规定或存在瑕疵。
(2)采取顺查的方法,核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
审理程序符合规定,不仅要求具备审理的各个步骤,而且要求各个步骤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依次进行,其排列顺序不能前后颠倒。
因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还要对前述的文书材料上的日期进行逐个核对,以验证该案件的审理步骤是否是按照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决定和执行的顺序进行的,是否存在顺序前后倒置的问题。
例如,在审查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案卷材料时,经核对发现,该案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9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6日,这显然违反了先审理后决定的步骤顺序,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程序违反规定。
(3)采取控制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时限的检查,可以采用控制法。
所谓控制法就是根据有关日期之间相互控制和制约的关系,以一个开始日期为基点并按照规定时限的要求,验证与之联系的日期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那么,“收到提请申请”与“决定是否受理”日期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五日。
如果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的日期2003年7月12日为基点,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应为2003年7月17日之前。
将《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与此时限验证,查看是否符合规定。
在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时限过程中,共有五个期限要予以核查。
具体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委员提交初审意见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会议并附送初步审查意见的期限,自受理提请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检查机构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期限。
(4)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正确。
为了规范和制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审理文书的格式文本进行了明确规定。
被查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规范使用并正确填写了审理文书,也是对审理程序进行检查的重要内容。
税收执法人员要特别留意查看以下方面:
一是按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环节,是否使用了相应的审理文书格式文本,份数是否齐全。
二是文书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特别是案件名称、机构名称、意见、盖章、签字、日期等是否完备。
三是对于同一个案件,在各个审理文书上的案件名称是否一致。
四是在审理文书上标明“签字”的,是否由他人代签或是由计算机打印,正确的做法是由本人亲笔签名。
五是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初步审查意见书上所填写的意见是否表述清楚和充分。
六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是否详略得当,与案件相关的陈述意见是否详细记录,是否准确反映了各委员的意见。
七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是否按照审理记录上的审理结论填写,决定书是否是按照审理意见书作出。
(5)采取书面审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情况。
主要是查看是否有执行报告。
对没有执行报告的,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询问原因:
若是已执行完毕但检查机构漏报的,应要求检查机构提供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
若是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决定而造成的,应要求检查机构提供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有关文书,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职权。
对有执行报告的,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证是否附有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
同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征收部门进行核查验证,以确保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到位。
(6)按照规定纠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