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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校基金委员会、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除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校工会、校产业和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等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设立银行帐号外,校属其它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银行开设账号。

未设立银行帐号且有经济活动的部门经学校同意后可按规定设立财务岗位,岗位财务人员负责有关费用、收支的领报;

未设财务岗位和财务机构的校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处理,分户设账与核算。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校内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扩展其服务功能,学校所属的各校办企业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均应在校内财务结算中心开户。

  第八条各单位财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财务责任人,如出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章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九条学校计财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或变相设立同级财务机构,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教育事业费、科研、科技开发、基本建设等财务管理工作。

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总公司或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以下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其财会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校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以下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将逐步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对计财处和所在部门双向负责,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任职资格。

会计人员在行政上归所在单位领导。

  第十条学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财务机构或财务岗位,须提出申请,经学校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计财处的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

  2、根据上级财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有关要求汇审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按规定编报学校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财会信息。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组织学校资产投资评估,配合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处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5、组织筹措学校各项资金,制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各项措施,加强资金的平衡调度。

  6、负责学校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各专项经费、学校事业基金(包括按学校有关收益分配办法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部门专用基金、开发费等)、其它专用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负责各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赞助、捐赠款项以及有关收入的管理与核算。

  7、负责学校社会服务收益分配办法的制订与实施工作,以及学校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统一归口管理学校的各种结算票据和票证。

  9、对学校所属的各级财务部门和各类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10、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收费管理工作。

  11、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核算水平和管理质量。

  12、按规定建立财会档案并妥善保管。

  13、办理学校的其它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按照《会计法》,学校的财会主管人员,应由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计财处长(含副职)由学校报请部财务司同意后任免。

其它会计人员的管理按《长安大学财务运行管理体制方案》有关规定进行。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规模和各项财务工作的需要,按规定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

  第十四条综合财务计划是学校将各项教育资金、基建资金、校办企业上交利润、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一切收支按年度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门预算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校产处填报的“校办企业上交利润计划表”等编制综合财务计划。

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部。

  上述各项报表应由各职能部门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学校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

对上级拨款及下属各部门的创收能力、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和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适当的预备经费。

  预备费的使用在一定限额内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决定,数额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综合财务计划在编制分项财务计划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汇总后编制,报校长审定,经党委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经过批准的综合财务计划,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用款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指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并按时编报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安排落实。

  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即是学校财政预算,其调整程序与原审批程序相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在综合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分析,随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年度决算是学校执行国家预算、综合财务计划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

年度决算的各类报表要根据上级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报。

做到表格齐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年终决算的说明书要全面、详细,要有执行情况的分析、增收节支的措施与实例、财务管理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对制度与规定的改革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上报教育部及上级其它有关部门的决算报表,要报主管财务校长审签,各校办企业的决算报表经企业厂长(经理)审签后,于年度结束10日内上报校产财务科,由校产财务科汇总于15日内上报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教育事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育事业费指教育部按学生人数的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确定的拨款以及学校按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中补充的部分。

教育事业费由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组成。

人员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公用经费由校各单位包干管理。

  人员经费指由学校负担的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其它工资、社会保障支出及奖学金等费用。

  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日常性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公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修缮经费、设备购置费等。

公用经费、教学业务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但教学业务费不得转入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1、教学业务费、研究生经费、留学生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等分别归口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管理。

  2、全校性的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及其它设备的购置与维修归口实管处统一管理。

各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实管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3、家俱、房产的购建与维修归口后勤处统一安排。

各部门提出家俱购置与房产维修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4、军训补助费归口武装部(军教部)统一管理。

  5、邮电、通讯器材的购置与调剂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

  6、行政办公用品的购置在各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500元以下的教学用办公用品的购置在教学行政费中列支,但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在年初报预算时注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用各部门发展基金等提留基金列报的由单位财务责任人审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必须注明具体用途、使用对象、品名、单位、单价、验收人和保管人。

  7、临时工工资归口人事处进行管理,临时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由

  人事处审定。

部门经费不得列支临时工工资。

各用人单位于月末将临时工工资名册报人事处统一审核,每月月初第一周的周五为临时工工资发放时间,由临时工本人持务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工资。

不论费用开支渠道如何,均应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教育事业费借款与经费报销应严格按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分配额和分季度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计划财务处不负责办理超预算借款事项。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教育事业费借款和报销审批制度如下:

  1、经费借款和报销审批规定。

凡校内各单位预算范围内经费借款和报销,由各单位主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

各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因公借款和报销,由该单位其它领导负责审批;

副校长借款和报销由校长审批;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借款和报销由书记审批;

校长、书记借款和报销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审批。

  2、因公借款和报销手续。

全校凡教职工借款,须填写一式借款单,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持本单位《经费控制卡》办理借款手续,并须在公事办完后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余款及时交回,超过规定时间不报者,每日按借款额的1‰扣罚滞纳金,未办理冲还借款手续者不得办理新借款。

计划财务处定期公布借款人名单及借款余额,并于借款人借款一月后,开始从工资中扣应还款与滞纳金。

  各项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签字,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持本单位《经费控制卡》办理报销手续。

  3、各项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①凡购买各种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均应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刷的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购货发票必须详列购买单位全称、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必须大写)及时间、经办人和实物验收人签字。

  ②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当地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财政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必须写明款项详细内容,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③凡立项工程项目的报销和数额较大的零星维修支出,必须附有正规的税务发票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表。

立项建设工程同时还须附有接受劳务单位的验收报告和主管领导签字。

  ④各部门所购置的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建帐设卡确定专人保管,报销时要注明经办人、验收人和保管人,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各单位所购物品进行检查,确定帐实是否相符。

  ⑤教职工出差报销差旅费须注明事由、线路、地点、人数等,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规定。

  ⑥凡购买国家规定的控购商品,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凭以办理借款及报销。

  ⑦除军训补助费、校领导机动费可以列支业务招待费外,各部门切块分配的教育事业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⑧除各部门在本部门提留的资金开支招待费由其主管校领导审批外,其他属学校的业务招待费用均需校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六章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公费医疗及房改等其它经费拨款,教学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各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学校内部的任何经收单位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

不得将上述收入转入校(系)办企业帐户和校外单位帐户。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拨款、科研收入的收支实行专项管理,以科研课题和试验产品为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九条以科研经费拨款、科研事业收入添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除项目中配套设备外,对科研实验用设备购置必须提出计划,经学校主管科研领导审批同意,同时报学校实管处作固定资产管理。

以科研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经科研处审批后,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科技三项费用按国家规定,上报科研进度报表和项目经费完成情况结算或决算报表,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止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计划财务处定期向科研主管部门按项目提供科研收支情况报表,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按财政部、国家科委、计委等下发的财工字(1996)44号《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科研经费拨款(纵向课题)按项目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科研收入(横向科研)、科技服务收入、办班收入按项目总额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除管理费外的其它提成比例,按学校有关分配办法办理。

由学校代管的各种会议费用等提取5%的管理费。

以上提取额均以实际到款额计算提取,在每一笔款项到款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服务、科研项目均需要按规定提取水电费、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租赁费、占用费,提取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以各种贷款、借款进行的科研(科技)服务项目,项目负责人、系部负责人必须签订有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参加的经济合同,明确本息归还时间和款项使用时间以及违约经济责任,管理费等费用的收取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科研、科技服务项目的借款,由经办人填写一式借款单,项目负责人填注意见、科研处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予办理。

业务完毕后,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前款未清,不予办理第二笔借款。

差旅费的报销执行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科研、科技服务项目中的外包工程,必须有事先经科研处汇签的经济合同,工程完工后,凭科研处审定的工程决算表办理决算。

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种借款、工程款必须经主管科研校领导签批。

  第三十六条科技服务项目收益的分配按学校社会服务收益分配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从科技服务收入、科研收入、办学收入、自主分配毕业生培养成本、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开发服务费,是学校为保障各项对外服务活动而提列的专项费用。

各种开发费用的列报必须经主管该项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提取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计划财务处管理,除2~4年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培训费等由计划财务处委托系部代收外,任何系部、行政处室不得擅自向教职工、学生收取费用。

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将收取标准及名册交计划财务处,凭计划财务处收款后给交款人的财务专用收据办理相关业务。

代收部门不得随意减免各项费用。

  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院的各项收费使用加盖有学校财务专用章的行业专用收费收据,中小学、幼儿园由计划财务处协同岗位会计人员统一收取,校医院由岗位会计人员代收,各职能部门必须协同收交。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有关单位水电费、人员经费的回收,房地产、水电管理部门、人员管理部门为经济责任人,必须及时催交应回收款项,对于相对独立、款项较大的使用单位,应签订水电使用、租金交纳合同,确定计价方法、费用交付时间及处罚措施。

计划财务处按有关项目分户设帐,单独核算。

学校奖励回收及时的单位和经办人,对拖延、漏交等现象,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并扣除部门奖励金予以补偿。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本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贷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校的负债主要指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一条在结算中形成的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等属负债性往来帐款,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加强管理,分户核算、及时清理。

要保证按时结算或保证有一定的资金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借入款是指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如向财政部门借入的事业周转金、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和向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等等。

本章对负债的管理重点指对借入款项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高校属事业单位,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补助和事业收入,其管理不同企业,所以对借入款必须采取谨慎和“适度负债”原则。

为了防范风险,在校本级财务要发生借入款业务的,必须要有充分论证,要经校党政集体研究同意校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签字后,由校长最终签字批准,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学校所属二级教学和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准以学校名义借款或以学校资产作借款抵押。

  第四十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负债经营”,通过正常渠道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机构发生借款业务。

其数额较小的(一般指满足正常流动资金需要为限)流动资金借款可由企业自行决策进行,属数额较大的(一般指为正常更新改造需要为限)长期借款,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如属数额特大的借款必须报经校务会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校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借款担保,必须经校办产业管理处同意。

数额较大的要报经学校批准。

未经学校同意,校属任何单位不得以所属资产对外提供借款担保,以免形成或有负债,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否则,责任由经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基金是学校为保障某一事业的发展从不同资金来源取得的专用款项,包括事业基金、教育基金、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奖贷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及其它按规定建立的专用基金。

各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七条学校基金包括学校事业基金、校属各单位的发展基金和专用金。

学校基金的来源是事业费节余、人员经费返还、学校社会服务收入提成部分、科研管理费、房地产开发收入及管理费、基本建设包干结余分成和系部按规定提取的部分等。

  第四十八条学校基金列支的各项费用,列入预算的按预算计划列支。

5000元以下的非预算单项支出和超预算支出由计财处长负责审批;

5000以上的由主管财务校长一支笔审批;

科研发展基金由主管科研校领导一支笔审批;

校属各单位基金由部门财务责任人一支笔审批。

  第四十九条教育基金的管理按《长安大学教育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学校在部拨勤工助学专款的基础上建立勤工助学基金。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主要是部拨勤工助学基金专款、部拨学生困难补助专款结转部分以及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事业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勤工助学基金的年度使用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是从学杂费中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的本专科学生的奖贷专用基金。

奖贷基金按规定比例分为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金三部分使用,学生处为催还贷款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福利费的使用为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全体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学校各项基金由基金委员会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经校基金委员会批准,在基金中可设立有关专项专用基金,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的发展基金,按规定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师资培训、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事业发展的开支和补充教育事业费,不能用于支付业务招待费、发放奖金、实物等福利性支出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支出。

  第五十四条学校经费管理坚持“大收大支”原则,即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统一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各部门的收入分配留用和节余提成也必须按学校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基本建设财务计划是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

财务部门应合理组织资金供应,认真核实年度投资计划是否与计划安排的工作量相适应,掌握工程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保证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六条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正确运用财务监督手段,防止不合理支出,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基建收入的清理工作和按照借款合同及时组织还本付息工作以及以学校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基建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加强经济分析,检查分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计划完成情况,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基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设备购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必须报计划财务处备案,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签订合同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部批设计概算,因故超概算的,在部未批准前不予付款,无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资金。

  第五十九条基本建设费用归口管理。

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项目归口基建处按教育部及学校批准的基建计划管理。

设备购置项目归口实管处管理。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5万元以上的零星基建工程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大型设备的购置列入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教育事业费。

  第六十条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结算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

设备购置按合同规定先支付不高于设备造价30%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再支付余额(扣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借款手续为经办人填写一式借款单,经系部财务负责人核批,实管处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计划)付款;

报销时,凭有经办人、系部负责人、实管处签字的购货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基建项目实行分段结算办法,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的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30%)付给乙方备料款,此后,按照基建处提供的单项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项目竣工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经具有相应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审核签字后,方可结帐。

甲方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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