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保险办事流程大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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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办事流程大全Word下载.docx

预约室办理的业务包含柜面办事的所有项目。

二、持卡办事开通流程

1、取得《〈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使用承诺书》的渠道

单位需开通持卡办事业务的,首先应取得《〈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取得《承诺书》的渠道有:

(1)通过从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下载;

(尚未开通)

(2)拨打12333咨询电话要求传真;

(3)到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点取得。

2、申请手续

(1)单位办事人持经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到区县社保中心服务点申请开通持卡办事。

(2)服务点经办人员受理后当场办结,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3、个人独立缴费人员持卡办事手续(年内实施)

(1)个人独立缴费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事务,可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直接到区县社保中心结算大厅进行持卡办事。

(2)委托他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办事人需持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三、办理一般业务流程(含补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

1、办事人进入社保中心结算服务大厅,向服务总台告知所需办理事项。

服务总台根据办事内容进行引导,确定为一般业务的,选取号码单交办事人。

办事人持号码单在等候区等待。

2、办事人按窗口提示(或叫号)到相应窗口,将单位缴费卡(个人凭社会保障卡)以及相应资料递交社保机构经办人员。

3、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根据收到交的资料,询问相关信息,进行相应操作并告知办理结果:

(1)办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申请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同时打印相关业务《核定表》一式二份,加盖社保结算专用章交办事人,由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核定表》双方各执一份。

(2)办事人提供资料不全,需要继续补充材料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提供的资料返还,当场打印《业务办理提示》一式二份,加盖社保结算专用章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并告知办事人补全资料后可以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业务办理提示》双方各执一份。

(3)办事人申办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提供的资料返还。

四、办理特殊业务流程

1、办事人进入社保中心结算服务大厅,向服务总台告知所办理事项。

服务总台根据办事内容进行引导,确定为特殊业务的,选取号码单交办事人。

3、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根据收到的资料,询问相关信息,进行相应操作并告知办理结果:

(1)办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申请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规定。

①属于当场办结业务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同时打印《核定表》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②属于非当场办结的二、三级审核业务。

<

1>

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2>

如最终审核通过,且办理结果与申报事项一致,办事人根据《业务受理回执》明确的时间,持《业务受理回执》到服务点领取《核定表》,核对并签字确认。

3>

如最终审核通过,但办理结果与申报事项不一致,社保机构通知办事人,持《业务受理回执》到业务管理科领取《核定表》,核对并签字确认。

4>

如最终审核不通过,社保机构通知办事人,持《业务受理回执》到业务管理科。

业务管理科经办人员打印《告知单》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资料返还办事人,并收回《业务受理回执》。

(3)办事人申请办理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携带的资料返还。

五、预约业务流程

1、办事人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区县社保中心服务总台,告知办事项目和数量,约定办事时间。

2、办事人在预定时间到区县社保中心预约室,将单位缴费卡(个人凭社会保障卡)以及相应资料递交社保机构经办人员。

(2)办事人提供的资料不全,需要继续补充材料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所携带不全的资料返还,当场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一式二份,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并告知办事人补全资料后可以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如何办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根据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企业单位,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民政福利企业,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社会团体,需携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宗教活动场所,需携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需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需要填写的表式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

◆符合办理登记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核定表》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工本费30元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工本费20元,合计50元。

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打印一份《<

社会保险缴费卡>

领取通知书》,告知您在指定日期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资料不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全部资料退还,同时打印《业务办理提示》,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不符合办理登记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

2、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事业单位,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部队事业单位,需携带部队大口编制批文复印件。

◆不符合办理登记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中央或外省市企业在沪办事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驻沪办事机构社会保险登记

中央或外省市企业在沪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沪办事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央或外省市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中央或外省市企业驻沪办事机构,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驻沪办事机构,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

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另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打印一份《个人<

领取通知书》,告知您在指定日期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卡。

如何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社会保险登记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需要携带的资料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工本费20元。

如何办理单位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入

单位招(录)用、聘用的人员,如已在本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招(录)用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机关、事业单位,携带人事部门《商调函》复印件;

2、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对于持《上海市居住证》参保的人员,需携带《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和《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

通知书》;

●对于征地一次性缴费人员,选择只缴纳失业、生育、工伤保险,需携带加盖有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完成征地一次性15年缴费”确认章的劳动手册复印件。

◆需要提供的信息

转入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在本单位缴费的起始年月、在本单位第一个全月工资性收入。

◆符合办理转入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资料不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全部资料退还,同时打印《业务办理提示》,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再凭《业务办理提示》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

◆不符合办理转入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入

已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帮工、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于个体工商户帮工,需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招(录)用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2、对于自由职业者,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3、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需携带劳动手册首页及注明非全日制用工情况页的复印件。

转入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上年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基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需提供)、缴费起始年月、缴费金融机构(可选择上海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中之一)。

个体工商户帮工和自由职业者,另需提供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或14%)。

《核定表》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如需制作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打印《<

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卡>

领取通知书》,告知您在指定的日期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卡。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出

单位参保人员退工、解聘或调离时,请按下列程序及时办理该人员在本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1、企业单位,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好退工备案手续的不需携带);

2、机关、事业单位,需携带《商调函》或《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业主,需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转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或社保序号、当年月平均工资,如果单位人员是在1至3月份转出的,另需提供该人员的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符合办理转出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不符合办理转出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至外省市

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或户籍迁往外省市,需将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往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外省市单位就业证明或外省市户籍证明。

转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符合办理转至外省市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外省市)一式二份,盖章后连同申报资料返还。

当您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要求办妥后,连同原申报资料送达或寄回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外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外省市)》,寄回给您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符合办理转至系统外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外省市人员转入本市后社会保险费衔接

1993年1月以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人员,需要将其在外省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与本市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相衔接,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外省市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基金转移单原件。

如原外省市单位在当地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则需携带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2、根据转入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对于通过人事局调入本市单位的人员,需携带《商调函》复印件;

●对于通过劳动局调入本市单位的人员,需携带《人员跨省市(地区)流动联系函》复印件;

●对于除上述二种情况外转入本市的人员,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及户籍迁入本市时间的页面复印件。

◆需要填写的表式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特殊补缴专用)》。

◆符合衔接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查询外省市基金情况,如基金到帐则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不符合衔接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参保人员补缴部队服役期间社会保险费

转业军人(含志愿兵、士官)或本市城镇户籍的义务兵,补缴1993年1月以后在部队服役期间社会保险费,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于军队转业军人(含志愿兵、士官),需携带《转业军官报到证》复印件和《转业军人供给关系转移证明》复印件;

2、对于义务兵,需携带其入伍、退伍证明复印件。

◆符合办理补缴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不符合办理补缴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

经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职)条件,按规定可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缴费,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3年有效期内)。

补缴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补缴月数。

◆符合办理补缴的规定,并足额缴纳了一次性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现金或支票),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核定表》单位或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如何办理缴费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封存

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于停薪留职人员,需携带停薪留职协议书复印件;

2、对于羁押、拘役审查、劳教等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

3、对于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4、对于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直系亲属签名证明;

5、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人员,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

封存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当年月平均工资。

◆符合办理封存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不符合办理封存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您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资料退还。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启封

暂时停止缴费的人员,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需要携带的资料

1、对于因羁押、拘役审查、劳教、失踪而封存的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

2、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恢复缴费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上年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基数)。

◆符合办理启封的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好手续,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请您审阅并签名确认。

《核定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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