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一法六规核心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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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一法六规核心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8.基金业协会每季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9.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

10. 

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

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年。

11.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

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

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2.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

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

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13.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

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

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

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14.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

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5.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

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

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

(一)、

(二)、(四)项规定的投资

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6.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

17.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制作风

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

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

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18.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

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

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

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

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

19.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20.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

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

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

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

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

焦虑状态等。

21.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

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

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

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

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1.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

“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2.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23.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

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6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

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

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

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风险收益特征等;

基金的募集期限: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

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其他事项。

27.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以内向

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

起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8.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9.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30.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

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32. 

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基本情况】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

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

程序。

【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应列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办法、职权、召集程序、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投资事项】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

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

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

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托管事项】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

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

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税务承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税务承担事项。

【费用和支出】章程应列明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包括税费)、受托管理人和托管机

构报酬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财务会计制度】章程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规定,包括记账、会计年度、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

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

【信息披露制度】章程应对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规

定。

【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终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章程的修订】章程应列明章程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一致性】章程应明确规定当章程的内容与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内容相冲

突的,以章程为准。

若章程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

为准。

【份额信息备份】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

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公司股东)数据的备份。

【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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